霍布斯洛克卢梭之契约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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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观点比较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观点比较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家主权理论的
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际关系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国 际合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03
洛克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和 拥有自然权利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任务是 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02
霍布斯的人性观
• 认为人类本性是自私、贪婪和好斗的, 需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约束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及其国家主权
霍布斯的国家主权观
• 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无权反抗 • 国家主权是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
• 人们通过契约将全部权力交给国家,国家拥有绝对主权 • 国家的任务是维护人民的安全、实现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
洛克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政治 制度的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法治 观念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 了理论支持
04
卢梭的民主共和政治哲学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 由、平等和善良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 家的任务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 志和公共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 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到洛克的自然权利,再到卢梭的民主共和,观点逐渐演变 • 不同哲学家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和阐述各有侧重,形成了多样的政治哲学体系

社会契约论探源_霍布斯_洛克_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_姚萍

社会契约论探源_霍布斯_洛克_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_姚萍

收稿日期:2003-10-08作者简介:姚 萍(1966-),女,江苏常州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01级硕士生。

2003年12月抚州师专学报Dec ,2003第22卷第4期Journal of Fuzhou Teachers CollegeVol .22 No .4社会契约论探源———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姚 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7)摘 要:在西方思想史上,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

霍布斯、洛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三个典型代表人物。

通过对三者社会契约论的比较,试图描述出国家起源的逻辑结构。

在此基础上指出表面上相同的社会契约论中所暗含的实质上的区别。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35X (2003)04-0083-04 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它否定神权至上、君权神授,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进步意义,并且从一个侧面提示了国家权力的源泉。

契约论同时还是民主主义理论的基石。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

社会契约的基点在于,如果不先假定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解释市民社会的存在。

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后来霍布斯、洛克、卢梭都相继提出了具有独立见解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

现在我们就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一比较分析。

一、自然状态上的不同观点(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以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

霍布斯是“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

他还认为,由于人性邪恶,自然状态是极为可怕、恐怖的,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享有自然权利。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摘要: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作为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但对国家论述中,对自然状态描述,国家起因和本质,人民让出的权力,以及人民反抗意识方面,三人又各有不同。

关键词:社会契约;比较;自然状态;国家;权力在西方哲学史上,十七、十八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关系也走到一个新的时期,由以前的盟友与封建世俗王权结合在一起,反对神权变为了现在的对抗,不仅反对封建的神学思想,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

正是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一雅克·卢梭三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以对抗封建神学的“君权神授”的观点。

但三人论述中又有不同和侧重,本文就他们的不同和侧重作出分析。

在国家末产生之前,三人都认为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但三人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又各不相同。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人的本性是什么?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他说:“我认为人类的共同欲望就是追求权力,至死为止。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争执,而争执的原因有三:“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

争执的目的是求利,求安全,求名。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权力,彼此争权夺利不已,从而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可见,霍布斯是主张人性恶的。

而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人的天性,自然法人的天性就是人人享有保全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有一切,权利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

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

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

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

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

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

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

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

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

政府为人民服务。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

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目录引言 (2)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结语 (7)参考文献 (8)引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

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

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

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

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

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

”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

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摘要: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一个很重要的传统,经常被用来论证国家的合法性和个人自由的合法性。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有社会契约理论,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建立,他们都做了不同的前提预设,即自然状态。

通过三者不同的自然状态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契约理论。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比较一、社会契约论与自然状态的关系作为论证社会和国家成立的社会契约理论必然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在达成契约之前人们的生活情景是怎样的,不同的思想家为了自己的理论目的预设了不同的背景。

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自然权利和法律下的权利这样一些相互对应并且通过人类的自觉行为可以进化联系的概念一直是社会契约理论所要关注的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们虽然都认为在公民社会形成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但是几乎没有人坚定地认为作者笔下的这种自然状态和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认为的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是一回事。

无论是霍布斯,洛克或卢梭他们都有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和描述,但是从来没有人认为这和史实是完全吻合的,至多是某个人的假设更靠近史实,另一个人的假设离史实远一点。

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设只是为了不同的论证目的而服务,若深究其真实性在这里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要给予重点考虑的应该是作者为什么要这么假设,他想在这个基础上说明什么,在这个假设基础与论证目的之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依然和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面对一切假设问题时的逻辑出发点是一样的,首要考虑的是人性的善恶问题。

人性善,人性恶,抑或人性不分善恶,不同理念的秉持就会发展出不同的社会构想和制度设计。

熟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著作的人都会惊奇地发现,他们理论形式和内容的不同都源出于对人性的不同的假设。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作为近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的,没有法律约束,每个人都充分自由,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自由人的行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

卢梭 霍布斯 洛克契约论

卢梭、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探析
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的重要分支,由卢梭、霍布斯和洛克等学
者提出。

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建立在人们自愿达成的契约基础上,具有普世意义。

本文将从三位学者的不同观点出发进行探析。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源于人类本能的自爱和互爱情感。

由于自然
界的保障不足,人们选择组成社会,通过契约达成共同保护和福利目标。

他强调契约必须是自愿的、公正的,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人民的
授权,否则政府就是暴政。

卢梭的契约论中强调公正、自由和民主,
对留下了深厚的影响。

霍布斯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应对自然状态中的生存危机和战
争威胁。

人们为了安全和自卫,自愿将权利和自由让给统治者作为换
取保护的代价。

在他看来,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和平”,因此主张集中权力,支持绝对君主制。

霍布斯的契约论强调稳
定和秩序,对实现君主专制权力理念起到了重要影响。

洛克则坚信,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人类在社会中
的自由和平等应该得到保障。

人民与政府之间通过契约达成了一种平
衡关系,政府必须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侵犯人民的权利。

洛克的契约论强调自由、平等和法治,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和宪法的
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综合三位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任
何政权形式下,社会契约的核心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同
时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实际社会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国情和社会需要,灵活运用社会契约理念,促进公正、自由、稳定、可持续的社会发展。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有关社会契约旳异同我觉得霍布斯和洛克有关社会契约旳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签订因素旳比较(一)霍布斯觉得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签订旳因素;霍布斯说,人旳欲望是无穷旳;因此,永无休止旳权势欲就成了人类旳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旳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旳局限性,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别人旳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旳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伙所有旳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种人或一种能通过多数旳意见把大伙旳意志化为一种意志旳多人构成旳集体。

(二)洛克旳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觉得,我们是生而自由旳,也是生而具有理性旳,人们在拥有多种自然权利旳同步,并不构成对别人旳伤害,因此人与人之间旳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旳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一方面,缺少一种拟定旳规定了旳众所周知旳法律,从而缺少一种辨别是非旳原则和裁判纠纷旳尺度,由于个人旳偏见和对自然法旳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另一方面,缺少一种有权根据既定旳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旳出名并且公正旳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旳公共权力,以保证作出旳对旳裁决得到执行。

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旳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旳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签订方式旳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觉得,国家就是一大群人互相签订信约,每人都对它旳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觉得有助于大伙旳和平与共同防卫旳方式运用全体旳力量和手段旳一种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当把所有权力所有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由于国家只有掌握所有权力才干获得足够旳威信来组织大伙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御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旳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旳,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并且,政府旳目旳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旳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旳来源和目旳是受限旳,因此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旳;洛克觉得,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旳保护神,同步又是最危险旳侵害者,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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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摘要在社会契约论发展的历程中,卢梭虽然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但他并非社会契约论的率先发现者,在其之前霍布斯和洛克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

三人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之间是一脉相承的。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得知卢梭、霍布斯和洛克各自构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本文从订立契约的前提、订立契约的过程与订立契约的结果三个视角对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梳理分析以加深对社会契约思想的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学说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它在近代的广泛传播却得益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

然而由于他们的时代背景、人生阅历等等使他们各自的契约观各有其特点,他们之间难免存有共同点与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围绕对契约的思考,进而出现的他们对自然状态、主权者和政体的不同认识,来浅析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区别与联系,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近代社会契约说具有重大意义。

一订约前提之别(自然状态之别)在有关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三者都对其学说的论证进行了预设,他们进行理论推演的前提都是自然状态,然而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认识却各不相同,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归之为“战争状态”,洛克将之称为“和平状态”卢梭却将之誉为“自由状态”。

(一)霍布斯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有三种原因导致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侵犯。

”①而这些缘由则建立在霍布斯的人性恶基础之上。

他认为,欲望和嫌恶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激情,二者都来自拉丁文,两者都是一种运动,一个是接近,另一个是退避。

霍布斯这种论证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能力在各个方面是大致相等的。

这就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就必然与他人形成竞争,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势(暴力)进行激烈的争夺以维护其生存的本能,战争状态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只是一种内在的良知道德上的自觉,它是软弱无力的,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们为自我保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常常违背自然法,而诉诸于原始的暴力。

因此“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①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94.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

”①而自然法并不能充分保障契约的执行,不能维护秩序的稳定,保障人们的安全,所以就得确立一个绝对权威,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公共权力,“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②唯有如此才可摆脱“战争状态”。

(二)洛克的“和平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所谓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田园似的“和平状态”。

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③洛克这种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他否认人性论,批判霍布斯的人性恶,认为人性没有善恶之分,若有性善性恶之别也只是由于后天的实践而获得的,然而,我们是生而自由且具有理性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却并不构成对他人的危害,因为遵循自然法,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所以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和平、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自然状态在洛克眼里的简直就是完美的和平状态。

然而自然状态仍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缺少一个客观的是非标准。

即缺乏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法律,使得个人依个人偏好和对自然法的理解而行事,而又由于个人理性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样性,所以就导致在缺少一个是非标准的尺度情况下,出现纠纷不断的困境。

其次,缺少一个众所公认的法律裁判者。

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裁判者,所以不免出现偏袒自己的状况,出现不公正的裁决。

再次,缺少一个强而有力的法律执行者,以确保裁判者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

为此,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以其理性,经过权衡,通过签订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

(三)卢梭的“自由状态”自然状态在霍布斯和洛克眼里是历史存在的,它是是社会契约的前提,但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并非历史事实,仅仅是为了阐明问题而作出的假设。

如其所说“尽管在我们大多数学者的头脑中从未怀疑自然状态曾经存在过,但一读《圣经》就发现,第一个直接从上帝那里得到智慧和训诫的人,他自己就没有在这种状态中生活过。

”④卢梭否定社会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存在过真正的自然状态。

这种假设①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8.②同上,131.③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④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46.只是服务于卢梭“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的理念。

然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洛克有着共同的逻辑前提:自然状态。

但卢梭和霍布斯、洛克的人性论不同:霍布斯相信人性恶,洛克认为人性中无善恶,卢梭则坚持人性善,将自然状态描述成人类最适宜的自由状态,把其视为人类的黄金时代。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没有道德观念,也就不知道美德、邪恶的概念,人们既无所谓权利,也无所谓义务。

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平等而自由的从事着保存自己生命的活动,在自然法的约束下,人们过着知足而乐的幸福生活。

同时人们受到两条原则的约束,“一条是关心自己的幸福与自我保护;另一条是怜悯心和同情心。

”①自爱心使每个人自我保护,同情心使人们相互帮助,因此,在自然状态中,在自我保存的趋势下人们过着和谐的互利生活。

然而,“从人民察觉到一个人具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

”②私有制的产生使人们进入堕落的“文明社会”,出现不平等,最终产生奴役,致使自然法未能发挥其应有功用,最终“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③使得个人无法在原来的状态下继续生活,人们为了自我保存,就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④这种方式创造了共同体,产生了国家。

由此可见,在社会契约的预设前提——自然状态的论述中,霍布斯坚持人性恶进而使人类处于战争状态,人类为自我保存而订立契约。

洛克认为人性无善恶之分,争斗源于欲望,但作为理性的人类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和谐相处处于和平状态,而由于自然状态中的种种不便,于是人们通过双重契约进入政治社会。

卢梭则与霍布斯相反,持有性善论,自然状态在卢梭眼中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人们处于自由状态,但由于私有制的出现,致使人类订立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

二订约方式之差(主权者之差)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人们进行订立契约时所采用的方式或过程不尽相同,霍布斯与卢梭同是一重契约论者,洛克则主张双重契约论。

他们对主权者的认识也各有不同。

(一)一重契约论卢梭用瞬间订立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共同体的产生,即“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⑤,①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6.②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7.③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8.④同上,20.⑤同上,121.同时,他还指出“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之于自己之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规定政府发号施令,人民服从政府,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 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

”①由此,卢梭否定了社会契约产生社会,政府契约创制政府的双重契约理论,坚信“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进而确立了一重社会契约观。

霍布斯同样持一重契约的观点,国家是通过“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建立的,人们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一个称为“唯一人格”的主权者; 而且“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授予的,显然被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并没有先同他的臣民订约。

”②这表明,主权者并未参加契约的订立,契约只存在于臣民之间,而作为君主的主权者是超脱于契约之外的,不受契约内容的束缚,也就是并无履行社会契约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重契约论持双重契约观的洛克则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然后与来自人民中的一部分人订立契约,授权于政府“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有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或保护他们的财产。

”③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政府契约建立主权者,立法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至此也就形成了立法至上理念。

主权者作为政府契约的参与者,自然受到契约内容与精神的束缚与限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义务。

可见,卢梭与霍布斯是比较接近的,都将主权者的出现视为一重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洛克的双重契约理论则是卢梭批判的对象。

建立在一重契约之下的卢梭的主权观与霍布斯和洛克截然不同。

卢梭主张人们由社会契约的订立而直接结合成主权者。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契约转化为“人民”,而“人民”本身就是集体概念,它本身构成主权者。

至于政府的创制,立法与行政的事务就是日常政治活动,而非契约行为。

洛克并未明确提出人民主权的理论,但其将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上升为主权者,掌握最高权力,此权力需得到人民的同意,通过政府契约授权。

而在霍布斯的主权观中,主权者是订立一重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之外的,它作为一个外来者被人们授予权力,而主权者本身却不受契约内容的束缚。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人们由个人结合成了人民,而人民又构成主权者。

而在霍布斯的契约观中,主权者完全不同于订约的人们,作为个人的臣民只是由于授权给同一个主权者而生活在同一个政治社会之下,他们订约之前是单独的个人,面对主权者仍然是单独的个人。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5.②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34.③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53.总之,主张一重契约论的霍布斯认为人们通过臣民间的社会契约授权给了一个外在的主权者,而卢梭认为人们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直接结合成主权者,持双重契约观的洛克认为人们首先通过社会契约结成了一个共同体,然后再通过政府契约将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塑造成了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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