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洛克和霍布斯都是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们不仅在政治思想上有着相似之处,而且在社会和道德问题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探讨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比较。
一、政治思想比较:1、国家的起源:洛克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都强调国家的起源问题。
霍布斯认为人类之间的战争、暴力、恐惧和不信任是导致国家的出现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这种痛苦。
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起源是因为人的自由和平等被侵犯,人民需要一种组织来保护这些权利,这种组织就是政府。
2、政治权力:霍布斯相信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手中,这个团体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而洛克则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一个代表人民的政府机构中,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行代议制民主。
3、人民的政治参与:在洛克的政治理念中,对人民的政治参与非常重要。
他认为,人民应该有权利选择他们的政府,并且在政治过程中进行监督和参与。
而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人民的政治参与并不被鼓励,政治权力被集中在一些有限的政治精英手中。
4、国家的目的:洛克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霍布斯则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二、社会和道德问题比较:1、人类本性:霍布斯和洛克对人类本性的看法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这种本性只能通过严格的社会规则得到控制。
而洛克则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和良心,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公义行动来推进社会进步。
2、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而霍布斯则认为,每个人的权利必须被削弱,以便国家能够有效地运作。
3、财产权: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一个人的财产权应受到尊重。
而霍布斯则认为,个人的财产权必须通过国家的管制得到保护。
4、社会合同:两位思想家都谈到了社会合同的概念,即人们与政府之间的协议。
霍布斯认为,社会合同是一种政治协议,规定了人民自愿放弃他们的自由权利,以换取国家的保护。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人类的自然状态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种学派的思想家们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研究成果。
其中,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的法学思想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
本文将就其法学思想作一个简要的阐述与总结。
霍布斯的主张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万人为敌、人人为我”的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和约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地侵犯他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忍受敌人的打击和侵害,另一种是通过强大的力量来制止他人的侵犯。
霍布斯认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利益,人们需要放弃一部分自由,把自己的权利交付给国家,从而建立社会秩序和规范。
洛克的观点约翰·洛克则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财产或侵犯他人的自由。
但是,自然状态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之间会发生竞争,而且有的人可能会把自己的权利滥用,从而危及他人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强调国家只有在履行保护公民自由、财产和生命贡献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法性。
卢梭的见解与霍布斯、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善良的状态”。
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人们都是平等、自由、自发地互相合作的。
然而,由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裂出现,形成了阶级和社会差距,这扭曲了原始状态下人的本性。
卢梭提出,要回到原始状态,需要选择一种新的社会契约,通过少数人代表的民意来寻求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阶级或个人的利益。
总结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在人类自然状态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没有一种绝对正解。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洛克

霍布斯: 人民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利和权力;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利和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收限制的。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是人们立约的宗旨洛克:他的思想迎合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需要。
他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了一些修改,认为人们按契约成立的国家的目的应该保护私有财产,反对国家政权干涉臣民财产。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他赞成君主立宪制,主张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
霍布斯、洛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异同同 1二人都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国家因此形成。
2都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对抗君权神受论不同之处有三。
第一,人们在国家产生之前(订约前)的状态。
二人都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这种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人们只受利己心支配,用一切手段寻求自卫,是战争状态;相反,洛克认为这时善意与友爱充满人间,这种状态是完美的自由与平等状态;第二,订约者与订约目的。
霍布斯认为订约者是全体人民,不包括统治者(个人或议会),订约是为了使人们免于互相残杀。
洛克认为订约目的是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保证舒适、安定与和平的生活,主要是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第三,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
这与订约者的组成有关。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参与订约,不受契约约束;人们赋予了统治者权力,就应服从他,而且不能食言收回权力。
相反,洛克认为,统治者只是人民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民订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当统治者威胁到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时,人们有权利推翻之。
、第四,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具有外在约束力,如果没有建立一种权力,自然法不足以维护人们的安全。
社会契约的主体,即由主权者和臣民组成的。
订立契约,转让权力,随后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
而洛克则特别强调:人们订立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得到,强调人民始终享有最高的权力。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国家理论(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
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
”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
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二)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
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
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三)自然法理论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
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
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3.履行契约(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是17世纪的两位伟大思想家,他们在社会契约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和政府的合法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他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
下会处于无序和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签署契约来成立一个合法的
政府。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与政府合并,政府则拥有强大的权威和控制力来
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统治社会,并
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统治。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着重于个人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洛克认为每个人
都有天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的政治和个人权利
应该得到保护。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无法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们有权利推翻这
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社会契约达成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明
确的合法协议,人们通过共同达成协议来成立政府。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的协议,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行为来达成契约。
洛克主张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主张人民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和推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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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安宁与幸福,因 此根据理性的要求缔结了社会契约,并将主权交 给一个人,因此国家也随之出现。 (二)主权论 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治权 交给一个人,具体说来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 无限的权力。
(三)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洛克 指出:“ 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 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它所论 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专制的理论基 础;(2 础;(2)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自然法起到使人 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 作用;(4 作用;(4)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二、自然法理论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 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主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要命题,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其次,他第 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1.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 .自然状态——“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因。 2.自然法的原则
(2)立法权 第一,霍布斯认为无论是君主制国家还是民主制 国家,立法权始终属于国家的主权者; 第二,霍布斯认为一个民族的习惯的权威不会因 时间的长短而增强或减弱,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 主权者的承认或缄默; 第三,在法律的内容方面,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 实在法是相互包容,而其范围也是相同的; 最后,霍布斯认为法律的制定不能违背理性,同 时它的适用仅限于具有理性的正常人。
(三)主权理论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的主权应该归于人民。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立法机关的权力并非无 限的:第一,他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不是而且也不 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 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而必须以颁布 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且由有资格的著名法 官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第三,最高权力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任 何他人。 政府权力应该受到限制是洛克对政治思想的重要 贡献之一。 贡献之一。
(四)分权理论 国家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方面。 A.立法、行政和对外权的界定 立法权是指享有运用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保卫这 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一种“ 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 的”“负责执行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 ”“负责执行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 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B.立法、行政权的性质及归属 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前者是短时间存 在的权力;而后者是经常存在的权力,如果立法权与执行 权同时属于一个机关或一些人,就必然会有导致专制的可 能。因此,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是分离的。 在洛克看来,虽然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存在着区别,但很 难把它们分开而由不同的人予以掌握。
第一,不得反对君主的意志与行为;第二,臣民 对主权者的意志应该绝对服从;第三,由于主权 者是由社会绝大多数人承认的,少数人必须服从, 否则遭到惩罚也是应该的;第四,主权者的行为 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不会侵害臣民的利益, 因此臣民不要抱怨主权者有任何不公正的行为; 第五,主权者为国家利益考虑,有权决定哪些学 说和意见有利于和平,哪些意见有害于和平;第 六,主权者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第七,司法权也 是主权的范围;第八,主权者有与其他国家和民 族宣战、媾和的权利;第九,平时和战时一切参 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遴选权也属于 主权范围;第十,主权者有权对臣民颁赐荣衔爵 禄之权和实行体罚、罚金的权利;第十一,主权 者有权规定每一个人的品级与地位,以及公私应 酬之礼仪等问题;第十二,臣民无权处死或处罚 主权者。
(二)国家政体理论 洛克认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 财产,国家政体形式主要看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归属是 财产,国家政体形式主要看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归属是 划分政体的标准。据此,他把国家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民主制——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权力,并通过他们自 第一,民主制——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权力,并通过他们自 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法律,这是民主政体的特点。 第二,寡头制——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人和他们的 第二,寡头制——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人和他们的 子嗣或继承人,即为寡头制。 第三,君主制——是把立法权交给一个人。而君主制又分为世 第三,君主制——是把立法权交给一个人。而君主制又分为世 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前者把立法权交给君主或君主的子嗣; 而后者把立法权交给某一个终身为君主的人。 第四,混合政体——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个人,在终 第四,混合政体——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个人,在终 身期内或其他限定的时间内限期行使,然后再把最高权力收回。 在立法权归属于他们以后,多数人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满意 的人。 洛克主张的理想政体是君主立宪制。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 的方式 : 按照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政治社会的原则应该是: 第一,每个结合者都不是放弃他全部的自然权利, 而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社会,即个人惩罚罪犯的 权利;第二,每个结合者把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 不是某个人,而社会全体由此产生了两个功能, 首先决定什么是对自然法的违反,其次是如何惩 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这是整个社会的政治权利; 第三,整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 多数人有权采取行动,而其余的人必须服从;第 四,政治社会依靠社会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公 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权利 变为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关于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 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指出: (1)所谓生命权就是保全每个人的生命, 这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2)所谓自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除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支配 和约束; (3)所谓财产权是指人们经过自己的劳动 得来的东西,是人们生存的主要依赖。
C.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关于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 高的,而其他两种权力都是辅助性的,隶属于立 法权。立法权要受执行权的牵制,人们将这种牵 制称为“外在的制约” 制称为“外在的制约”。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 权力属于执行机关;立法机关的选举也应该由执 行机关来主持。执行机关的权力是立法机关交给 的,而立法机关在“ 的,而立法机关在“他们认为必要时,仍有权力, 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与此同时,洛克认为各种权力自身还受“ 与此同时,洛克认为各种权力自身还受“内在的 制约” 制约”。执行机关必须为公众谋福利,执行机关 不能滥用职权、阻止立法机关的正常集会和行使 职权,掌握执行权的人不能玩忽职守,以至于已 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 符合自然法;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 人;必须根据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
3.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特色 (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已经摆脱了宗教神学的影响, 而且还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畴;(2 而且还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畴;(2)霍布斯的自然法 原则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3 原则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3)他的自然法始终强调的 基本点是让人们过和平而群居的生活,这一点既不同与格 劳秀斯,也不同于卢梭与洛克。格劳秀斯强调自然法要保 护所有权;而后者则强调自然法对生命、自由及财产权的 保护;(4 保护;(4)自然法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仍然起着法的 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 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霍布斯既 强调人类之间的自然平等,也强调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 等,他第一次在西方思想史上明确批判了亚里士多德关于 人类天生不平等的思想。
(3)法律的颁布与阐释 霍布斯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利属于主权者。他指 出,法律制定之后要大家都知道,就必须以当权 者的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出来。 法律的解释权力也属于主权者或由主权者委托的 官吏,而其他机关或个人则无权解释国法;无论 是自然法还是成文法都需要精明能干的解释者。 (4)法律的分类 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而后又把制 定法分为人为法和神法,其中人为法又可以分为 分配法及惩罚法。
四、实在法理论
(1)法律的定义 约法对于每个臣民来说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 的意志表示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 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第一,法律是立法者,即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任何其他 人的命令; 第二,法律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因为它是对全体人民颁布 的; 第三,法律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表达出来,或用文字宣布, 或用其他明显的符号表示出来,否则人们无法遵守; 第四,法律是区分人们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或称为规则, 而凡是不义的行为则被视为违法。
第二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 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对资产阶级的哲学、政 治法律理论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霍布斯的著作有:《论公民》 霍布斯的著作有:《论公民》、《论物体》、 论物体》 《利维坦》、《论人》等。其中《利维坦》是他 利维坦》 论人》等。其中《利维坦》 在哲学和政治理论方面的代表著作。 霍布斯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摆脱了中世纪长期 存在的宗教神学的影响,开始从经验中深入探讨 国家与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