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综合卷真题(含法理、宪法、民法)凯程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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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考研,真题解析,复试笔记,考研真题,心得分享,考研笔记,考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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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考研详解与指导第一题概念辨析1.法学与法理学2.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3.罗马法系英美法系4.法律文化与法律思维5忘了每题8分第二题简答1.法律推进道德标准2.法律作用局限性3.忘了每题10分第三题分析理解1.淮南子一篇古文2.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优劣是另一回事。

写下谁说的,哪本书,然后谈自己想法。

3.唐律疏议古文分析理解每题10分第四题行政法知识主要针对北京雾霾限号行使与道路安全法冲突25分第五题法律对社会的调整25分人生最怕的三件事:不坚持选择;不会选择;不断地选择。

有少部分同学应该早已决定了报考院校和专业,还有那种非某个学校不上的。

对于这种态度非常坚定的同学来说,陈教授鼓励大家坚持自己的选择,毕竟准备了很长时间,不要轻易改变。

另外,距离考试时间已不多,另换院校和专业的成本和风险太大。

对于后两件事:不会选择和不断地选择,陈教授结合多年考研报考辅导经验和报考数据,总结出“六大潜规则”,并举例予以详解。

同学们只要深入了解这六大潜规则,并尽可能在报考时避免,考研的成功率无疑会增大许多。

这也正是本文的重点,下面为大家详解。

所谓“潜规则”并不是报考内幕或者什么爆料之类,而是大部分考生不熟悉甚至不知道的一些招生考试和复试过程中的关键点。

不了解这些或者所知不全面,做出的报考决策很可能比较盲目或者与自身实力和愿望严重不符。

这必然严重影响考研学子的未来。

到底是哪六大潜规则呢?一、躲避躲避复试线严重“名不副实”院校考研院校专业选择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复试线。

这一点考研学子都应该知道。

但是,很少有同学知道“录取线”。

所谓录取线一般是指某个院校专业录取的考生当中最后一名的考试成绩。

也就是说低于录取线,即使初试成绩超出复试线也不会被录取,甚至连复试资格都没有。

因为很多名校热门专业的录取线一般比公布的复试线高出30-50分。

所以,报考时如果只看复试线而不了解录取线,从一开始就已经离题万里。

因此,报考名校热门专业的同学尽可能要搞清楚报考专业的录取线,而不仅仅是复试线。

2016年法硕联考(法学)综合课真题解析【4】

2016年法硕联考(法学)综合课真题解析【4】

2016年法硕联考(法学)综合课真题解析【4】五、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1、法理学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简答)法律论证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

法律论证具有如下特点:其标准是:(1)内容融贯性。

需要论证的裁判的前提具有命题学的性质,命题本身具有可反驳性,论证的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而融贯性则是证立一个命题能够成立的重要标准。

(2)程序合理性。

法律论证的程序必须是合理的,法律论证的过程必须建立在程序合理性的基础之上。

(3)逻辑有效性。

逻辑有效性是逻辑论证方法所追求的论证标准。

逻辑学方法通常是指三段论。

司法的功能是适用法律,通过将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

这种判案的过程与三段论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使逻辑方法能够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加以采用变为一种必然现实。

由于逻辑有效性无法解决大前提的真假问题,因此也就无法保证其所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逻辑有效性不能成为法律论证的唯一标准。

(4)结论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的命题要被人们接受,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是合理的,可以被不同层系的人接受。

2、法制史西周的结婚、离婚的规定及其后世影响(古文分析题)1、西周结婚的条件: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过程: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成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法学)真题及解析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法学)真题及解析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法学)真题及解析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3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四、论述题:第35- 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足。

35.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36.论述民法性质。

五、案例分析题:第37 -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前,该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继续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500万元的贷款。

2010年春节后,公司将其中400万元融资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仍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资金提现后潜逃。

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

问题:(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2)事实二中的携款潜逃行为构成何罪?38、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缺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

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急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

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支付工程款2万元。

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

问题:(1)丙能否取得瓷瓶所有权?(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2016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617法学综合卷

2016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617法学综合卷

2016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617法学综合卷(含法理、宪法、民法)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12分)1、法学2、奥斯丁(Austin)3、法律关系4、法律可诉性5、法治6、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1、法律有哪些规范作用?请分别说明。

2、法律的解释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问答题(17分)试论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一、问答题: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其实就是规范宪法,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0分)二、论述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有人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对这种理解,你的观点是什么?请加以论证。

(30分)民法学部分一、问答题(每题8分,共32分)1、简述格式合同的审查原则。

2、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3、简述物权的效力。

4、简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二、案例分析(共18分)原告:新宇公司被告:冯玉梅主要案情: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

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

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

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

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

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

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2016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6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6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第1~2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凡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法学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价值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2.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3.下列关于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权就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B.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C.人权是超越时代和历史的基本权利D.人权的主体是公民,其内容由宪法加以规定4.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A.赵某生下一对双胞胎是法律事件B.钱某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是法律行为C.孙某的房屋在地震中垮塌是法律事件D.李某声称自己被外星人劫持是法律行为5.下列关于立法体制与立法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B.—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由其文化传统决定C.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D.立法公开是我国立法体制中“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6.我国《婚姻法》第2 条第3 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按照法律原则分类的相关理论,该条文属于()。

A.政策性原则B.程序性原则C.公理性原则D.基本原则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均为有权解释B.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形式C.历史解释方法既可用于正式解释,也可用于非正式解释D.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8.下列关于宪法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带答案和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带答案和解析

1、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2、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被告为市公安局与区公安分局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与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3、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

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

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

即使不能证明就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

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5、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2016年清华大学国际法考研,复试真题,考研大纲,考研流程,考研笔记,真题解析

2016年清华大学国际法考研,复试真题,考研大纲,考研流程,考研笔记,真题解析

清华考研详解与指导清华大学2015年国际法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50分)(忘了一个,顺序不是这样子的)1.反致2.属人法3.分配性链接4.法人设立准据法主义5.反倾销6.提单7.税收管辖权8.浮动汇率9.许可协议10.二、阐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性质(15分)三、阐述我国有关物权的涉外准据法的确定(15分)四、阐述国际投资中市场准入制度和国民待遇制度(20分)五、阐述下列案例中的结论的重要性(50分)(案例试卷没有给,在书上,默认大家知道,哭瞎)1)科孚海峡争端2)英国挪威渔业案例一般来讲,复试的英语考核涉及到听力及口语,之前大多数的同学是没有准备的或者准备不够充分,但是只要考生能够找到科学的学习方法、技巧,复试英语成绩是能够提高很多的!口语:根据不同的学校的情况,口语考试一般有2到3个考官和1到4个考生,考官一般是本校的外语系的老师或研究生,甚至是本专业的导师,所以说难度一般不会太大。

老师问的问题也比较常规或者说是模式化,如:个人自我介绍,让考生介绍一下自己或者自己的学校或家乡;或者是一些压力性的问题,如What is your greatest weakness?(你最大的弱点是什么?);有极少数的学校是让考生朗读文章,这个是比较简单的;还有一种是两个考生对话,考官给两个考生一个话题,给一段准备的时间,然后让考生进行对话讨论。

所以,提前撰写英文自我介绍,熟读至背诵还是有必要的。

此外,自我发挥时,多介绍自己英语方面的高水平弥足重要,因为硕士导师往往比较喜欢英语成绩好的学生。

听力:一方面,要摆正听、读顺序,即使一下子听不懂,也不要忙于看文字材料,这时再听第二遍、第三遍,如果还是听不懂,在求助于文字材料;另一方面,边听边记,训练短期的记忆能力。

平时听录音时就要有意识地将关键信息写下来,训练信息瞬间接受的准确性,主要的还是要强迫自己全神贯注、积极思考。

另外,还要熟悉语篇的衔接词功能,也就是一些关键的信号词,如and、but、by contrast、although、therefore等,以把握文章信息的主要流向。

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

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

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21.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21.【答案】D。

【考点】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解析】所谓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

所以选项A错误。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

其法律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所以选项B错误。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正文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所以C选项错误。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合理定位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所以选项D正确。

22.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22.【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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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华大学法学综合卷真题(含法理、宪法、民法)凯程首发
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

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

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

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16分)
1、法学
2、奥斯丁(John Austin)
3、法律的可诉性
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5、法律关系
6、责任法定原则
7、法律意识
8、法治
二、简答题(18分)
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

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三、论述题(16分)
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简述题(20分)
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

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
二、论述题(30分)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对于这种看法,你是否赞同。

并给出你的观点。

民法学部分(50分):
一、简答题(28分)
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

2、简述物权的效力。

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22分)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

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

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

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

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

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

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

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

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

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

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

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

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

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

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

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

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

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

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

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

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

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

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
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

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

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

问:
1、新宇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分)
2、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3、二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
4、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不必谈金钱赔偿)(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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