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动力电池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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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锂离子电池是支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电子基础产品,目前在行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无序竞争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应用领域的扩展,对企业生产的规范性和电池产品的安全性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及行业专家研究起草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锂离子电池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而编制的重要举措。

自2013年底启动《规范条件》编制工作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大量详尽的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相关企业、协会、专家的建议,征求了十余个相关部委的意见,并多次召开较大范围的专题研讨会,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较为成熟的征求意见稿。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重要地位和制定《规范条件》的必要性(一)锂离子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锂离子电池诞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因具有高电压、高比能量、无记忆效应以及高循环性能等特点,迅速发展成为基础性的电子产品,也成最重要的电源产品,极大地促进了消费电子等产业的发展。

随着产品工艺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安全性能的显著改善,锂离子电池已广泛应用到消费电子、信息技术、国防军工、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各个领域,虽然总体产值规模还不大,但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产业。

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已将锂离子电池列为行业发展的重点,随着若干新兴产业的不断推进,锂离子电池产业发展前景日益广阔。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基地、第二大锂离子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3年,我国锂离子电池累计产量为47.68亿只,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95%,我国锂离子电池行业(包括电池、设备、材料)规模持续扩大,占全球市场份额稳步提升,全行业销售收入接近千亿元规模,为我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和出口创汇做出了巨大贡献。

《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从规范锂离子电池企业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组织锂离子行业大型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共同起草编制了《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锂离子电池因为能量密度高、环境友好等诸多特点,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主要的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和新能源汽车。

据不完全统计,2014-2016 年我国动力锂电池出货量分别为5.9GWh、17GWh、30.5GWh,同比增长293%、188%、79%,最近几年由于国家政策扶持和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达到51万辆和77.7万辆,按照工信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量为210万辆,2025年525万辆,2030年则超过1500万辆。

国内动力电池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然而由于现有锂离子电池材料体系和制造技术还不完善,导致发生了一系列锂离子电池安全事故。

如2016年1月16日深圳宝安电池厂突然起火;同年3月22日,深圳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仓库发生意外起火;最严重的锂电池安全事故发生在5月31日位于启东市的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锂电生产车间发生空间爆炸,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锂电池产业相关起火事故有40多起,分布在锂离子电池的生产、运输、应用、回收等各个环节,其中发生在生产环节多达10起事故。

通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分析,多数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锂离子电池大量集中存放的区域,如电池化成、老化、电池仓库等区域,特别是在夜间等无人值守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其它时间段;其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单个锂电池内部短路问题造成电池温度升高,形成热失控,从而引燃周围的电池,高温进一步导致电解液及电极物质分解,气体体积急剧膨胀,最终导致起火或爆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6.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修订《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技术升级趋势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2.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6月18日附件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锂离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安全、提升质量、鼓励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

(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及配套项目。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

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三)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

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铁、锌、铜等金属有害杂质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不低于1ppm;2.应具有涂敷厚度和长度检测手段,涂敷厚度的测量精度为2um,涂敷长度的测量精度不低于1mm;3.应具有电池电极剪切后产生的毛刺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 卩m;4.应具有电池电极烘干后的含水量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0ppm;5.应具有电池电极卷绕/叠片后的对齐度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0.1mm;6.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在线检测能力(如采用HI-POT测试);7.对于多芯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应具有开路电压和内阻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分别为lmV和lmQ;8.应具有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

动力锂离子电池检测方法及标准(最新)

动力锂离子电池检测方法及标准(最新)

其恢复容量应不低于初始的95%。
项目
初始
保持容量
恢复容量
编号 1#
容量Ah 36.756
容量Ah 36.589
初始容量比% 99.5
容量Ah 37.193
初始容量比% 101
2#
37.377
37.359
99.9
37.755
101
影响因素:电池的制造工艺、材料、储存条件等因素。
13
注:参照标准GB/T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6
二、单体、模块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电性能检验方法
2.2放电容量
1)容量:额定容量、室温放电容量 2)测试设备:电池测试柜 3)测试方法:室温条件下,电池以企业规定
的标准充电方式充电后(银隆以1 C 恒流 充电至截止电压,再标准放电,记录放电 容量。 4)要求:不低于额定容量,且不超过额定容量 的110%。所有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 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模块7%)。
2.6 常温荷电保持
自放电率:电池在开路状态下,所储存的电量在一定条件下的保持能力。 容量恢复能力:完全充电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完全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初 始容量之比。 1)测试设备:电池测试柜
2)测试方法:满电状态下常温存储28天后,测试电池电压、内阻、容量。
3)要求:其保持容量应不低初始容量的85%;恢复≥90%
二、单体、模块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电性能检验方法
2.8 存储
1)测试设备:电池充放电机 2)测试方法:半电状态,常温90天存储 3)要求:其容量恢复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编号
项目
107121GCF007109 #

动力锂离子电池检测方法及标准

动力锂离子电池检测方法及标准

二、单体、模块检验标准及方法之可靠性测试
2.15 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
• 电池在一定倍率下恒流放电,当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时,放 电状态仍在继续,即为过放。
• 过放可能导致漏液、零电压以及负电压,是损害电池性能的主要原 因之一。
• 在电池外部加PCB板或在充电器中设计保护线路或时限装置来防止 过放。
注:参考标准GB/T 3148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安全测试如未有特殊规定,均需要在满电状态下进行测 试。
2.5 低温充放电测试
1)测试设备:电池测试柜、可程式高低温 箱
2)测试方法:-20℃±2℃搁置24h, 1 C放 电
3)要求:其放电容量应不低初始容量的 70%
银隆:-40℃、-20℃可充放电、
注:参照标准GB/T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二、单体、模块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电性能检验方法
1)测试设备:振动机、电池充放电测试柜 2)测试方法:以1/3 C电流放电;上下振动;振动频率:10Hz~55Hz;最大加速度
:30m/s2;扫频10次;振动时间3h
3)要求: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 异常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整
注:参照标准GB/T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注:参照标准GB/T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二、单体、模块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电性能检验方法
电池测试柜图
注:参照标准GB/T31486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二、单体、模块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电性能检验方法
2.3 倍率测试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八)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动力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标准

动力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标准

动力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动力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提供一套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些标准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2. 安全要求2.1 电池设计和制造过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2.2 原材料采购应确保材料的质量和符合化学成分要求。

2.3 生产环境应具备适当的安全措施和设备,以防止意外事故和化学品泄漏等风险。

2.4 产品应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测试来确保其安全性和性能稳定性。

3. 生产工艺3.1 制造过程应遵循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每个环节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2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关信息。

3.3 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和整洁,避免杂物对生产过程的影响。

3.4 安全操作规程应制定并培训员工,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质量控制4.1 产品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4.2 原材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验证。

4.3 产品质量检测应涵盖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电性能等方面。

4.4 不合格产品和材料应进行记录和处理。

5. 环境保护5.1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以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5.2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

5.3 节能措施应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和实施。

6. 风险管理6.1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识别和评估潜在的生产安全和质量风险。

6.2 风险评估结果应用于制订相应的控制和改进措施。

6.3 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以降低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概率。

7. 法规要求7.1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7.2 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如电池容量、电压范围、充放电性能等。

请注意,本文档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如需应用,建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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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XXXX-XX-XX 发布实施科技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前言GB/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本公司在结合动力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经验,参考以上两项标准,制定了此项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科技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前言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定义和符号 (1)4分类 (2)5要求 (2)6试验方法 (4)7检验规则 (12)8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一致性分析方法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简单模拟工况试验步骤 (16)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等)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车用标称电压单体为3.2V的磷酸亚铁锂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和模块nx 3.2V (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1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egv IEC 60050( 482 ):2003]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GB/T 2900.1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能量型蓄电池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3.1.2 功率型蓄电池high power density battery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入的蓄电池。

3.1.3 容量恢复能力charge recovery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4 充电终止电流end-of-charge curren t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1.5 爆炸explosion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喷出,壳体不完整,并发出声音。

3.1.6 起火fire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1.7 I3放电能量discharge energy at I3蓄电池在20o C±5o C 温度下,以1 I3 (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此值可从电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 扫频循环sweep cycle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3.2 符号C3-3h率额定容量(Ah)。

I3 -3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A)。

4 分类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以形状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5 要求5. 1 单体蓄电池5.1.1 外观蓄电池按6.2.1 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5. 1.2 极性蓄电池按6.2.2 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o C 放电容量蓄电池按6.2.5 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公司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公司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的110%。

5.1.5 -20o C 放电容量蓄电池按6.2.6 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60%。

5.1.6 55o C 放电容量蓄电池按6.2.7 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7 20o C 倍率放电容量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 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 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蓄电池按6.2.9 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1.9 储存蓄电池按 6.2.10 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10 循环寿命蓄电池按6.2.11 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1500次。

5.1.11 安全性a) 蓄电池按6.2.12.1 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按6.2.12.2 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按6.2.12.3 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按6.2.12.4 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e) 蓄电池按6.2.12.5 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按6.2.12.6 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g) 蓄电池按6.2.12.7 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 蓄电池模块5.2.1 外观蓄电池模块按6.3.1 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5.2.2 极性按 6.3.2 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2.3 外形尺寸及质量按公司提供的技术条件。

5.2.4 20o C 放电容量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模块按6.3.4 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公司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公司提供的额定值的110%。

5.2.5 简单模拟工况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模块按6.3.6 试验时承受脉冲数不低于4个。

此项目只用作数据积累。

根据数据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

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方法按附录A进行。

5.2.6 耐振动性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模块按6.3.7 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5.2.7 安全性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a) 蓄电池模块按6.3.8.1 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模块按6.3.8.2 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模块按6.3.8.3 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模块按6.3.8.4 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 蓄电池模块按6.3.8.5 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模块按6.3.8.6 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o C~35o C 、相对湿度为25%~8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 的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a) 电压表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 级,其内阻至少为1kΩ/V;b) 电流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 级;c) 温度测量装置: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o C,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o C;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0.1%;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f) 称量质量的磅称:准确度为±0.05%以上。

6.2 单体蓄电池试验6.2.1 外观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2.2 极性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2.3 外形尺寸和质量分别用量具和磅称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6.2.4 蓄电池充电在20o C±5o C条件下,蓄电池以1 I3 (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1h,然后在20o C±5o C条件下以1 I3 (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1 I3时停止充电。

充电后静置lh。

说明:本公司LFP电池在常温下(20o C±5o C)规定的充放电截至电压为:3.9V及2.5V。

6.2.5 20 o C放电容量a) 蓄电池按6.2.4 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o C±5o C下以1 I3 (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

c) 用1 I3 (A)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

d)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则可以重复a)-c) 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

6.2.6 -20o C放电容量a) 蓄电池按6.2.4 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o C±2o C下储存20h。

c) 蓄电池在-20o C±2o C下以1 I3 (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 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7 55o C放电容量a) 蓄电池按6.2.4 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55o C±2o C下储存5h。

c) 蓄电池在55o C±2 o C下以1 I3 (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 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8 20o C倍率放电容量6.2.8.1 能量型蓄电池:a) 蓄电池按6.2.4 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o C±5o C 下以4.5 I3 (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

c) 用b) 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8.2 功率型蓄电池:a) 蓄电池按6.2.4 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o C±5o C 下以12 I3 (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

c) 用b) 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9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复能力6.2.9. 1 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a) 蓄电池按6.2.4 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o C±5o C 下储存28d。

c) 蓄电池在20o C±5o C 下以1 I3 (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 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e) 蓄电池再按6.2.4 方法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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