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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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_2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培训_2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再保 险合同的责任性与再保险合同标的密切相关。
三、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即 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 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
由于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关 系,是构成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再保险合同实 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 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亦称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再 保险利益。
在实务中,除非发生特殊问题,这些权利很少
运用,尤其在友好公司制建,双方都不要求使用这 样的条款。只有在缔约双方发生争执、有可能付诸 诉讼时才运用本条款。
四、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缔约双方的名称。(2)合同开始日期。
(3)执行条款。
(4)除外责任。
(5)保费条款。
(6)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不论是否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义务,再保险人都要履行其摊赔责任。
(8)账务条款。
(9)仲裁条款。
(10)合同终止条款。
(11)货币条款。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原保险人对于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与否具有经 济补偿与否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 的保险利益。
实践中,在运用本条款时还应注意的一 点是,如果中间人特别是经纪人不能如期将再 保险费划至在保险人账户上时,再保险人也不 能因此而免除再保险费到账前期间的再保险责 任。
(五)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 费率和处理赔款等权利。这主要是出于再保险人 对原保险人的充分信任,避免双方之间的反复周 折,便于再保险交易有效顺利地进行。原保险人 赋予再保险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如保单、 保费、报表及赔案卷宗等权利,允许再保险人有 这些权利,有利于再保险人能够更多地了解分出 业务经营管理、承保风险和赔款处理、损失记录 等情况,有利于掌握与其他业务的累计责任;同 时也有利于保证再保险交易的公平进行,防止出 现对再保险人不利的结果。

保险实务再保险合同

保险实务再保险合同

保险实务再保险合同在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工具,用于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本文将介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种类以及注意事项。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述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再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人,再保险公司作为被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减少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再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再保险标的、再保险费、再保险责任范围、再保险责任期限等。

再保险标的可以是单一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组合。

再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一般以保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再保险责任范围是再保险公司对承担风险的范围和金额的限制。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再保险责任的不同方式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的比例承担风险。

比例再保险通常指定一个承保比例,即再保险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付责任,例如60%或80%。

比例再保险适用于保险公司希望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再保险人的情况。

2.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承担风险。

非比例再保险通常以索赔金额为基础,与保单的保费无关。

当索赔超过约定的阈值时,再保险人开始承担相应的风险。

非比例再保险适用于保险公司希望在面临高额索赔时获得一定的保障。

三、再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再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的审慎分析。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清晰的合同条款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对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应包含关于再保险标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等重要内容的条款。

2. 再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保险公司应在选择再保险公司时,考虑其资信评级。

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3. 定期评估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同仍然适用于当前的业务需求。

第二章 比例再保险

第二章 比例再保险

量为300万美元,对于保额不等的火灾业务,溢额合同关于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保单
A B C
保额 40 200 500
总额 保费 0.4 2 5
赔款 30 100 100
自留额 40 50 250
自留部分
自留保费
自付赔款
0.4
30
0.5
12.5
2.5
50
分出部分
分保额 分保费 分摊赔款
0
0
0
150 1.5
原保险人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 lines)约定分保限额 如果某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在约定的自留额之内,分出公司就不需办理再保险,而当保险金额超过约定
的自留额时,分出公司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是固定不变的,而各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是变化的,所以,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会随
一、成数再保险--合同容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固定的比例分配责任,因而在遇到巨额风险责任 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仍然很大
一般在成数合同分保中,为使分保双方承担责任有一定范围,都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 张保单定有最高责任限额,即合同总容量
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在最高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保额 400
总额
保费 4
赔款 200
保额
自留部分 保费
赔款
保额
成数分保 保费
赔款
保额
溢额分保 保费
赔款
B 1000 10 200
C 3000 30 200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分出公司首先安排一个溢额再保险合同 对其自留部分再另订成数分保合同

再保险合同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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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模板范文I.引言本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以下统称为“合同双方”)于20__年__月__日签署,旨在规定再保险合作的条款和条件。

合同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所有规定,并尽最大努力履行各自的责任。

II.定义1.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首保人”是指拥有原始保单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人”是指同意向首保人提供再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3)“再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达成的再保险协议。

(4)“赔偿金额”是指首保人根据原始保单的要求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5)“再保险费”是指首保人向再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得再保险保障。

III.再保险范围1.本合同仅适用于首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业务。

2.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应详细列明,并确保与原始保单的条款和条件一致。

IV.赔偿责任1.如发生符合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首保人根据原始保单的要求支付赔偿金额。

2.首保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3.再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尽快核实索赔事实,并在合理时间内向首保人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

V.再保险费和结算1.首保人应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

2.再保险费的结算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

3.如再保险费未按时支付,再保险人有权暂停提供再保险保障,并要求首保人支付滞纳金。

4.首保人有权随时要求再保险人提供再保险费支付的相关证据。

VI.争议解决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VII.保密条款合同双方应对获得的涉及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VIII.生效和终止1.本合同自两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持续有效直至根据合同约定终止。

2.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IX.适用法律和管辖权1.本合同应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再保险相关管理规定(3篇)

再保险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再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再保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维护再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合同第五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为分散风险、转移责任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再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原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再保险责任范围;(四)再保险责任限额;(五)再保险费用;(六)再保险赔款支付方式;(七)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再保险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再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再保险合同;(二)再保险合同已经报保监会备案;(三)再保险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再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再保险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再保险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再保险业务合规、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风险评估体系,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

再保险电子教案第一章:再保险概述1.1 再保险的概念与分类1.2 再保险市场的功能与作用1.3 再保险的基本流程1.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章:再保险合同与定价2.1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2 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2.3 再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2.4 再保险费率的确定与调整第三章:再保险分出业务管理3.1 再保险分出人的权利与义务3.2 再保险分出业务的风险管理3.3 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操作流程3.4 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第四章:再保险接受业务管理4.1 再保险接受人的权利与义务4.2 再保险接受业务的风险管理4.3 再保险接受业务的操作流程4.4 再保险接受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第五章:再保险经纪人与监管5.1 再保险经纪人的角色与职责5.2 再保险经纪人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方式5.3 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5.4 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再保险合同的司法解释与适用6.1 再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6.2 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与实践6.3 再保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6.4 再保险合同案例分析与启示第七章:再保险市场的国际惯例与规则7.1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与运作7.2 再保险交易中的国际惯例7.3 国际再保险合同的范本与条款7.4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第八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8.1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概况与特点8.2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8.3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战略与政策环境8.4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挑战与机遇第九章: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应用9.1 再保险产品创新的动力与趋势9.2 创新型再保险产品的设计与推广9.3 再保险产品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9.4 再保险产品在未来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第十章:再保险电子化与技术应用10.1 再保险电子化的意义与影响10.2 再保险电子化平台的建设与运营10.3 再保险电子化技术应用的案例分析10.4 再保险电子化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挑战第十一章:再保险与风险管理11.1 再保险在风险分散与转移中的作用11.2 风险评估与再保险策略的制定11.3 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11.4 风险管理体系的优化与再保险第十二章:再保险与资本市场12.1 再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与互动12.2 证券化再保险产品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应用12.3 资本市场的变化对再保险市场的影响12.4 再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与投资策略第十三章:环境变化与再保险13.1 气候变化对再保险市场的影响13.2 极端天气事件与再保险风险评估13.3 环境政策变动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13.4 绿色保险与再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第十四章:再保险与金融科技14.1 金融科技在再保险领域的应用14.2 区块链技术在再保险交易中的潜力14.3 与大数据在再保险风险管理中的应用14.4 金融科技对再保险业务模式的影响与挑战第十五章:再保险的未来趋势15.1 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15.2 跨边界经营与再保险市场整合15.3 数字化与创新在再保险领域的趋势15.4 再保险行业面临的新风险与应对策略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功能和作用。

再保险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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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再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评估
在签订再保险合同之前,需要对再保险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验、服务质量等方 面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对方的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
合同条款的审查
对再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责任条款、除外责任、理赔程序 等关键内容,确保本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保险合同pptx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再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 再保险合同的要素 • 再保险合同的业务流程 •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法规 • 再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01
再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对于原保险合同 项下的风险,由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提供保障的合同。
需要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手续办理,确保合同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03
再保险合同的业务流程
合同签订的业务流程
客户提交投保意向
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向再保险公司 提交投保意向。
审核投保资料
再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 进行审核,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 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
确认保费和保险条款
审核通过后,再保险公司与客户确 认保费和保险条款,最终形成再保 险合同。
04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法规
合同的法定条款
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再保险合同 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以及再保险责任等。
合同的格式条款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在再保险合同中采用标准化的条款,以便于合同双方更好地 履行合同义务。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3篇)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业务,加强再保险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再保险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

第三条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业务。

第四条再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法开展再保险业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再保险公司第七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四)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资金;(五)有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再保险公司经营策略和业务发展需要;(二)具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备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资金;(四)具备符合再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结算等流程;(二)再保险合同管理;(三)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四)再保险业务统计和报告;(五)再保险业务培训和教育;(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风险评估体系;(二)制定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措施;(三)定期对再保险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四)及时处理再保险业务风险事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再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再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再保险业务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数据;(二)再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结算等业务数据;(三)再保险业务风险控制情况;(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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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一般意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法律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经济上,保险标的安全与否,对于被保险人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
2)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原保险人具有的保险 责任。
再保险人破产,原保险人可以参与清算,与一般债权 人同等分配
原保险人发生巨额赔款,依据再保险合同可现金 摊赔
现金摊赔是原保险人在一次赔款或某一定时期内的赔 款累积达到某种额度时,可向再保险人请求以现金摊 付赔款,以解决财务调动上的困难。
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产生争 议,需要仲裁时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产生争议,需要仲裁时
支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利息
损余和追偿款按比例退还再保险人
根据再保险人需要,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和 文件
检查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的帐册、单据和文件, 在任何时候都可有再保险人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与原保险人的义务相对应) 义务(与原保险人的权利相对应)
损失赔偿责任 支付分保佣金和纯益手续费 允许原保险人从分保费中提取保费准备金和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
一、再保险与本国法律 世界各国均没有关于再保险的特殊法规
或专门法规,一般都是在保险法或其他 法令中包含有对再保险的某些规定。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 自由处理保险事宜 收取分保手续费 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巨额赔款现金摊赔
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按约定的日期交再保险费
达成正式的再保险协议后,发送正式的分保 条
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 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发生保险 事故后,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避免 损失扩大。
再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程度的诚信
再保险合同有高度属人性,有“再保险为人品的核保工作” 之誉,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品德、资信行为极为重视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最基本要求。内在原因:
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 缔约双方是保险同业,更能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在再保险方 面的特殊要求。 再保险交易多为世界性交易
分保条和附约
分保条即分保建议
包括分出人名称、合同名称、合同期限、需要分 保的业务的险别和地区范围、分保方式、合同限 额、自留额、分保费、分保佣金、保费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现金赔款的最低数额、分出人以往 的经营业绩记录等。
附约是合同签定后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文 件
订立再保险合同的程序
分保人要约(分保建议) (分入人反 要约) 分入人函电确认(再保险合同 关系成立) 分出人发送正式合同文本 分入人签回(正式的再保险合同)
特殊的规定:
除非保险单有特殊的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无利益或 权利
不论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再保险人 都应向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 同的各自赔偿义务
原保险人未尽赔偿义务 的几种情况:
原保险人破产
原被保险人只能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参与清算
直接给付条款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 同
2)再保险合同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 同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1)当事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再保险经纪人。
赔款准备金
履行义务的财务保证
原保险人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支出 的一切合理费用,按比例分担
现金摊赔
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不得在合同有效期终 止合同
分担税款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规定 3)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再保险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实施 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持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平
衡地位的要求。
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
再保险交易中的约定俗成被称为“不成文的再保险合同 法”
再保险习惯做法具体表现在通融赔款、仲裁、跟随原保 险人诉讼、代位求偿权、共命运原则等制度上。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分保建议 反要约---提出修改或接受的条件
二、信息提供和告知 分保建议
三、合同文件主要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 合同形式 分出和自留比例 计算限额的基础 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手续费和其他 赔款的处理及通知方法 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和返还 帐单及结付 文件查询和帐单帐务的审核 错误与遗漏条款 合同的变更和修正 仲裁条款
3)再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是以原保险 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利益的限度,对于原保险人是用 保险金额来确定的,再保险是用再保险 的责任金额来确定的。
三、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一般含义 2)再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
体现为:
以原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原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 损失的赔偿
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1、定义: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
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分出公司必须 按合同的规定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和风 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并支 付相应的再保险费,接受公司对接受的 分保责任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赔 偿。
三、再保险合同的客体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指再保险标的,即分 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 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 益,所以再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可称为再 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指再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以再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载明,由法律 确认并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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