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法律起源与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刺》“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 曰蠢愚。”
(二)刑事法制之二:主要罪名
抽象概括性罪名
1、夏代:昏、墨、贼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左传·昭公十 四年》 2、商代:不吉不迪、颠越不恭、不孝、巫风、奸尻。其中最大罪名为 “不孝” 3、西周: 不孝不友罪;寇攘奸宄罪;杀人越货罪;群饮罪;贼、藏、 盗、奸、拐;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
(二)刑事法制之一:刑法原则
刑事政策: 1、明德慎罚、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刑罚世轻世重。 《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
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 辜,时乃不可杀。”
刑罚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2、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3、罪疑从轻;(附从轻,赦从重) 4、同罪异罚;(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宽严适中;(中罚、中刑) 6、矜老恤幼。 《礼记·曲礼上》:“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 7、严惩不孝不友、盗贼、贪官污吏
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证据采信:允许刑讯,重视物证与书证 重大疑难案件的三刺制度:群臣、群吏、万民。 (4)制作判决书; (5)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 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
周礼:官制与政治制度。 礼仪:冠、婚、丧、祭、 乡、射、朝、聘等礼仪的 具体细节。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BC21世纪──BC771年)显著特点: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第二节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d。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L(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
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1)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
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
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
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
“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
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
(三)刑事法律(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
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中国法制史

二、法制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概况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一)刑事法制 1、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 则 1.刑事法制: 主要:墨刑、劓刑、膑刑、 (4)世轻世重原则 2.刑罚的主要形式:九刑: 宫刑、大辟 墨、劓、剕(刖)、宫、大 新设:炮烙、剖心、醢(hǎ 辟、流、赎、鞭、扑(杖) i)刑、脯刑 刑。 无严格罪名体系 3.罪名:6个:违抗王命罪、 2.民事法制 (1)土地制度:土地王有制 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 三、法制 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 。诸侯有使用权 的主要内 刑法:奴录制五刑,即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2)继承制度:父死子继、 (二)行政法制 容 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 1、西周的宗法等级:天子— —诸侯——卿大夫——士。 主,子继为辅” (3)行政法制:“内服”、 2、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 “外服”制。内服由商王直 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 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 小宗服从大宗。 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 3、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 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 、世卿世禄。 (三)民事法制 权 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 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所有权制度:西周施行土 地国有制,即“土地王有制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 (一)司法机构:周天子、 大司寇、小司寇。周天子既 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 全国最高的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种类:狱(刑事)与 诉(民事) 2、起诉与受理:原告提起, 交纳费用(束矢、钧金) 3、审理:“五听”: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读鞫、乞鞫 5、刑罚的执行 (三)监狱制度 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 桎、梏、拲等。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下面按朝代对每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一)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
(剕,古代把脚砍掉的酷刑。
大辟拼音:夏商五刑之一,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líng yǔ](二)西周法律制度:(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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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
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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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三)近现代法制 •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 又称为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指从战国以 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法制
• 1、战国时期 • 2、秦汉时期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4、隋、唐时期 • 5、宋、元、明、清时期
(三)近现代法制
• 1、清末变法修律 •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3、北洋政府时期 •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导论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 段。
•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 制度、法律思想的特点。
• (三)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果关系
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利能力
• 家长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子女
是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的人,奴隶是没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 (二)民事行为能力
导论
•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辨证唯物论和 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基本理论为指导,
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
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 法律文化的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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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 第一节 法律概况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 一、法律的起源 •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的起源
• 法源于习惯
•
第一节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一)夏商时期的法律思想
•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
• (一)夏王的王权表现: • 1、执掌军事征伐的最高权力 • 2、执掌主持祭祀的最高权力 • (二)商王的王权表现: • 凡国家的政治、军事、刑罚、祭祀和农事的
最高权力。 • (三)西周的王权表现: • 集政权、神权、族权于一身。
二 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 (一)夏 • 中央设六卿:后稷、司徒(司土)、秩宗、
• (二)契约的种类
• 1、交换契约
2、买卖契约
• 3、租赁契约
4、借贷契约
• 5、雇佣契约
6、合伙契约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 《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颠 越不恭…..我乃劓殄之,无遗育。”
• 2、笃信宗法神权,宣扬天命迷信。
• “君权神授” “代天行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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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的法律思想
• 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 要内容
• 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在 思想领域中的体现。
(二) 西周的法律思想
二刑罚制度
• (一)夏: • 确立了五刑制度“ 墨、劓、刖(腓、膑) • 宫、大辟 ” • (二)商: • 继承五刑又增加炮烙、醢、脯、剖心等 • (三)西周: • 在五刑的基础上又增附加刑,主要有 • 赎刑、流刑、徒刑、拘役等为补充 • 上页
三、罪名
• (一)侵犯国王的罪名 •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 “不从王命” • (二)侵犯尊长的罪名 • 不孝、不友、不悌 • (三)侵犯人身的罪名 • 贼、杀人越货 • (四)侵犯财产的罪名 • 昏、寇攘罪、盗牛马诱臣妾罪 • 上页
• 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年人,也就具有 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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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 (一)所有权的内容
• 夏商周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
隶,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奴隶则 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
• (二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 1、先占取得原则
• 2、报告官府,公告十日后无人认领,大财归 公,小财归拾得者。
• 1、“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法律思想的主要内 容
• 明德慎罚思想包含“推崇德政”和“慎用刑罚 ”两层含义。
• (1)德政:包括勤政、惠民、裕民、任贤四 个方面。
• (2)慎刑:提倡刑当其罪; 区分故意与过失 、一贯和偶然;(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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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慎刑
• 提倡慎重断案;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 涉;重视教化。
司马、作土、共工 • (二)商 • 冢宰(太宰或相)史、卜、尹、工等 • (三)西周 •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下设三公辅佐。国家机
关总称“内服”、“外服”奴隶主阶级包括王、诸 侯、卿、大夫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 一、刑法的原则 • 二、刑罚制度 • 三、罪名
一刑法的原则
• (一)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的原则 • (二)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 • (三)罪疑从赦的原则 • (四)宽严适中的原则 • (五)正当防卫的原则 • (六)罪责自负的原则 • (七)矜老恤幼的原则 • 上页
•
第四节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 西周时期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 约作文字证明,官府才受理。
• (一)契约的形式
• 1、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订借贷契 约的书面形式,把契约的内容写与竹简
或木简上,剖而为二后,债权人执右券 ,债务人执左券,合起来才能通读。
•
第四节
(一)契约的形式
• 2、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质,适 用于奴隶、牛马,土地等大的买卖;剂 ,适用于珍奇异物等小的买卖。
• ①礼是积极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制裁; 违礼不一定违法,违刑则一定违法。
• ②礼的贯彻主要是刑的强制力作保证, 而刑的具体运用又得靠礼的精神原则为 指导。
•所以说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 表里。
第 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 前页 • 后页
2、“礼治”思想是西周的宗 法等级制度在思想领域中的体
现。
• (1)周礼的来源与内容 • 礼源于祭祀 • 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等 • (2)礼治的基本原则 • ① “亲亲”与“尊尊”原则 • “亲亲父为首” “ 尊尊君为首” •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礼与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