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 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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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及依据

工龄计算及依据

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㈣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
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工龄折算办法: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

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

2008 40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进行摸底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省、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已破产企业,归口原主管单位)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退休干部,或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退休干部,认真对照其人事档案进行核查摸底。

各乡镇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积极稳妥,在方法上深入细致,严格把关,防止错漏,杜绝虚假,对有些拿不准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我部干部监督组报告。

对摸底把关不严、出现错漏等问题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迟报、漏报、错报造成的后果,由各乡镇各单位自行负责。

各乡镇各单位摸底名单请于2009年1月8日前报我部干部监督组。

附:1、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摸底工作有关操作说明2、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摸底名册中共安仁县委组织部2008年12月30日主题词:革命工作退休干部摸底通知中共安仁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共印130份)附件1: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摸底工作有关操作说明1、关于供给制、薪金制的问题:49年10月1日至县市区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档案清楚记载吃大中小灶、发棉被衣物等,属供给制;拿薪金、粮票等属薪金制;记载不清楚或看不出来的,另归一类,存疑,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都是党和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不存在区分,都参照供给制处理。

2、关于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途如果间断了,就是间断,不论间断时间长短。

如有特殊情况,存疑,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3、关于退休干部在外省参加革命工作、在本省退休的问题:50年6月30日前在外省参加革命工作,但在我省退休的干部,记录下来,区分在外省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当地是否解放,是否符合脱产享受供给制、未间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

企业离休老干部情况说明

企业离休老干部情况说明

1.能否办理离休的四种情况分别是什么一、由组织委派,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能否办理离休?据劳人老〔1983〕20号、劳人老〔1983〕34号文件中规定: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后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1993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给北京市老干部局的答复》答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三、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的规定,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可否办理离休?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劳人老函〔1984〕9号文件的规定,隐瞒的重大历史问题,如果已经认定不是故我矛盾,就应允许办理离休。

2.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享受该待遇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退休有关规定

离退休有关规定

离退休有关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为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 号)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国发[78]104 号文件同时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退休年龄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定性条件。

为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也是退离休人员个税政策征免的基本依据。

离休就是对建国前(指1949年9月30日(含) ,晚于1949年9月30日解放的西藏、海南等地可适当延长到解放之日)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国发[1982]62号)。

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中又规定,办离休需要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2、享受供给制或半供给制;3、是干部待遇的。

供给制的含义: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

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供给制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部分解放区实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

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分大、中、小灶)、住、行、学习等必需用品和一些零用津贴,还包括在革命队伍中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

供给制是一种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有战时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1950~1954年,约有10%的职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

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

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

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最新军人干部管理办法,军人干部退伍待遇标准。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军队干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军队干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浏览次数:1461 发布时间:2006-06-15 信息来源: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几年来,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组发(82)11号、(88)10号和国发(82)62号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在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鉴于当前有些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平衡,造成相互攀比。

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一、要严格执行有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1、认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在“文革”前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个别确需调查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

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学历证明和抄引他人的回忆录以及地方史志,只能作为参考。

2、审批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短期干训班,应以有关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具体要符合五条:一、建国前开学的;二、学员应是属非我在职工作人员;三、办班性质和目的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四、学习内容是以政治理论为主;五、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

在审理办班目的时,要将干训班与集中留用人员学习改造思想、在职人员的培训、以及其他非吸收干部为目的各类培训班严格区别开。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因各种原因间断了工作时间的,除落实政策以及有关文件明文规定可以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以外,一般都应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问题,经查阅我省有关建政的历史资料表明:全省在当地解放至建国前没有建立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因此,不能把当时区以下暂未设立乡政权的村,就认为是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27日印发)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革命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

下面由作者为你提供的革命烈士生平简介,希望能帮到你。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一)曾伟烈士曾伟(1912-1949),广东省惠阳县人。

初中时丧父母,遂自学成才。

自幼受革命影响,年轻时参加国民党军队,坚持进步,坚持抗日。

是中国农工民主党早期领导人、港九民主同盟组建领导人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烈士。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冬,国民党反动派曾密令逮捕曾伟,遂避难出走桂林,一面卖文为生,一面学习马列主义。

1944年协助张炎将军在粤南组织南路人民抗日军,在国民党反动派与日寇的夹击之中苦战数月。

张炎将军不幸遇害后,率队与中共领导的抗日军队汇合,坚持抗战。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抗战胜利后离队赴香港,担任《人民报》编辑。

参加筹建港九民盟组织。

并担任民盟总部组织委员会委员,南方总支部执委。

也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担任农工民主党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农工民主党华东局委员。

1946年冬离港赴沪,指导农工民主党上海市党部工作。

1947年底以后,上海民主同盟及农工民主党转入地下活动。

担任策反蒋方军政人员的具体工作,经常不倦的深入基层工作。

对学习也不放松,与同志互相鼓励,学习马列主义。

生活作风简朴,克己待人,帮助生活困难的同志。

1948年初,赴港穗一带活动,1949年4月2日返回上海,准备配合上海解放工作,4月5日上午在山阴路恒盛里47号召集南京、上海等地农工民主党负责人开会,讨论迎接解放上海及安徽、江苏一带敌军的策反工作,不幸被敌人发觉,遂被捕。

被捕后坚贞不屈,未承认自己政治身份,也未招口供。

1949年5月24日被国民党杀害于上海北郊宋公园(今闸北公园),牺牲时年37岁。

革命烈士生平简介(二)曾日全烈士曾日全(1866-1911),广东省花县(今广州市花都区)人,近代民主革命烈士。

旅越华侨,工人。

1920xx年4月27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孙中山发动广州起义(黄花岗之役),爱国华侨从各地回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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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退休干部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籍贯参加工作
时间
政治面貌
在何地参加何种革命工作参加工作时
待遇类型
退休时间
退休时所在单位退休时所在单位性质
退休时
职务及职级
现主管单位
现养老金
总额(元/月)
养老金
发放渠道
现医疗待遇
类型
身份证号码社保号码参保地




退休干部
所在单位
呈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老干
部局或所
在单位主
管部门审
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地级以上
市委老干
部局或省
委老干部
局审批意
见(盖章)
年月日备注
填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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