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规定

病历复印规定
病历复印规定

江海区人民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质控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附在病历上存查。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不能交病人或家属携带。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质控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质控科及病案室,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交质控科,质控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印记,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1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质控科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六、复印病历,质控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七、医生、质控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病历复印地点:病案室。

十、复印费用按0.5元每张收费(A4纸、单面)。

【注意事项】

1、按国务院规定复印病历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才有效,私自复印的病案

资料一律不予以盖章。

2、住院欠费病人一般不予以办理复印或查阅。

3、除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使用定案外,病案原件一律不借出院外,事

故鉴定需要使用原件时由质控科负责供出及保管,使用后及时完整

归还病案室。

4、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科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

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务科保管。

附件1:复印病历流程图

附件2:复印病历申请表

复印病历流程图

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资料

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机构提出申请,

并填写申请表

病案室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缴纳复印费用(0.5元/张)

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

质控科科加盖质控科专用章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复印病历申请单

住院号:住院科室:患者姓名:

住院时间:至

身份证号:

复印病历的用途:

复印病历的内容:

1.□门(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

3.记录资料:□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辅助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医学影像报告单

5.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6.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

与患者关系:

日期:年月日

审批人:

日期:年月日

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1.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4)职称评定机构;(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6)公检法部门。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4.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6.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 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天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 、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及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

卫生部病历复印规定

卫生部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院办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病案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病案室及医务科,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已修改住院电子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已修改住院电子病历书 写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庆中发〔2017〕42号 通知 各科室: 经12月21日院务会研究决定,我院制定出关于《医院住院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的管理考核制度,文件下发后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范病历书写、打印、存档、上传、保管,若病历上传超时,超时一份病历处罚一百元。病历上传监管由病案室负责,每天按时统计,现将文件下发与各科室。(制度见附件)制度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医务科 2017年12月25日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2017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 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住院电子病历书写 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医务人员使用本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并在规定权限内完成书写、审核、修改、保存、打印、归档等操作,医务人员完成操作后应及时退出系统,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全

责。 二、病历文本书写要求 住院电子病历格式、内容、完成时限等按照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甘肃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执行,使用全院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全院统一使用A4纸张,页眉及页脚格式、页边距(上2cm,下左右各)、行间距(倍)、标题(小二号)及正文字号(小四号)字体(宋体)由医院统一制定。病程记录之间不得留有空行,每页标注页码。病历排版格式符合中文常用书写格式,日期左对齐,医师签字右对齐。 三、病历书写、打印要求 电子病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包括上级医师审阅、修改病历)并及时打印成纸质病历后放入病历夹中;非我院执业医师录入的病历内容须由我院执业医师审阅并签名(住院电子病历提供续打和整页打印功能)。打印病历应字迹清楚易认,符合病历永久保存和复印的要求。 四、病历复制功能要求 严格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一次复制粘贴<90字,符合率<90%),复制内容必须立即校对,不同患者间信息不得相互复制。 五、病历质量控制及归档要求 一般患者出院后,医护人员应及时完成出院记录、病历首页等,由质控人员对全部病历内容进行终末质量控制,包括病历的内涵质量、规范性、完整性等,将纸质病历按照出院病历排序要

病历复印规定

江海区人民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质控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附在病历上存查。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不能交病人或家属携带。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质控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质控科及病案室,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交质控科,质控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印记,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1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质控科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六、复印病历,质控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七、医生、质控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病历复印地点:病案室。 十、复印费用按0.5元每张收费(A4纸、单面)。 【注意事项】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 扎鲁特旗蒙医院医院医务科

医院病案调阅 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 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 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 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 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 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 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 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 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 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 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 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 调阅室。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 3、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 4、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 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用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用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的有用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用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例是医院的代表本,虽然说拿病例不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还是要知道和病例有关的这些事。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1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计生委2013年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 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 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 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

病历。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5、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若代办人员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或按指印委托书。其中新生儿(出生30天内)如需母亲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父亲代办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流程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天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及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照规定末完成的病历复制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六、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 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 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 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 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 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

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1)运行中的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或诊室时,应当由主管医师携带和保管,并将复印申请人带至医院病案室复印;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严禁将病历资料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其他非本院医务人员。 (2)病案室受理复印申请,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受理复印申请人范围。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5)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复印的病历资料经复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病案复印经手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登记表》备案。 (7)复印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

病历复印封存制度

XXX医院 病案复印、封存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制定了病案复印和封存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让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患者病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院病案科进行审核。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病案科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印手续。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无法在医院复印时,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卫生部发布了《病历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

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反映医护人员对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全过程,具有法律作用。本制度是对已完成的病历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编码、录入、质量检查、统计、装订归档、保存、借阅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科学、安全的管理病历,保证病历的安全,并通过病历的检查、统计向医院领导提供医疗质量、病种分布、医疗数量的数据报告来不断提升医疗质量。 一、病历的收集:住院病历的收集,出院病历的整理由管床医生完成;住院电子病历,在病人出院时全部打印。科室质量控制、科主任签字后,交护理组在病区固定的区域保存;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全部完成。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到各病区收集已完成的病历,由病区护理人员与病案室工作人员核对、交接并在交接本上签名。 二、住院病历的整理、检查、编码、登记 住院病历的整理与检查:住院病历收集回病案室后,病案管理人员按病历排序表整理病历,发现有病历文书不全或/和填写质量没达到标准的,将通知病区或管床医生对病历进行补充或/和修改。 三、住院病历的编码和录入:在住院病历整理检查完成后,由病案管理员按《国际疾病分类法ICD—10》对出院疾病进行编码,编码根据国家规定用铅笔标注在病历首页上。将要求的内容输入计算机系统。 四、病历的质量检查:病历检查由病案室质控医生、质控护士完成。检查归档病历按照《住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对病历的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每份病历进行评分,归档住院病历≥90分为甲级病历、70~89分为乙级病历、≤69分为丙级病历;上架病历>90分为合格病历。检查数量大于当月归档病历总数的30%。 五、病案的借阅:病案借阅严格执行本院病案借阅制度。住院病历借阅按手工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住院号、姓名、科别、借阅时间、借阅者、归还时间、归还者。 严禁任何人对归档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对丢失病案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遗失1份病历罚款1000元人民币)。 六、病案的复印:严格执行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七、病历的装订保存:在病案完成编码、计算机录入、质量检查后,病案管理员再次对病案进行检查,按归档病历排序表整理,完后进行装订。装订要整齐,不能有纸张脱漏。 病案装订后,进行装袋,病案袋正面要填写病案号、患者姓名、病历份数、出院日期。 病案装袋后,按病案号排序放入病案柜,长期保存。住院病案在病人最后一次就诊后保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 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仅是医教科研的宝贵资料,又是医疗纠纷、伤残理赔、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整、高质量地提供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体会如下: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病案借阅实行登记

本及机化管理制度,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同意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 2 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 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一切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拆散、丢失、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确保病案完好无损的归还病案室。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医院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一、病案室病历管理规定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二、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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