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病历复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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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

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

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

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

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

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

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

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病人的隐私权,规范病例复印管理,避免病例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对病例复印负责的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仅经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病例复印操作。

2. 复印权限应设置不同级别,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别授权。

四、复印程序1. 接收复印请求:接收来自临床医生、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病例复印请求。

2. 核实病人身份:确认请求复印的病人身份,确保信息保密。

3. 复印操作:根据请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4. 检查复印件:对复印件进行检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交付复印件:将复印件交付给请求方,并记录复印操作信息。

五、复印文件管理1. 复印件保存:复印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到期后应及时销毁。

2. 复印记录管理:对每一次复印操作进行记录,包括请求方、复印内容、复印时间等信息。

3. 复印件存放:存放复印件的地点应安全可靠,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六、病例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外传。

2. 复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避免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变更1. 若有必要修改本制度,应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制度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新制度进行培训。

以上为病例复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医院病历打印规定

医院病历打印规定

医院病历打印规定
一、打印病历格式以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制订的病历模板为蓝本,病历书写按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安徽省卫生厅编印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

二、在医院开通实行电子病历系统之前,各病区先实行单机版打印病历。

三、打印病在历文本统一用16K纸、宋体字、五号字、单倍行距、首行缩进两个汉字、两端对齐、排版页边距上下各为2cm、左右各为1.5cm。

打印字清晰易记,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

四、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按照权限要求修改,电脑录入后要及时打印出来,并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已完成录入打印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五、禁止医务人员直接拷贝复制病历记录。

六、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存档。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一、病案室病历管理规定(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二、病房病历管理规定(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1.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 文档等)。

2.打印病历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人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3.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4.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人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入院记录示例(一)内科入院记录示例入院记录姓名:林xx 出生地:济南市长清区性别:男职业:退休工人年龄:68岁入院口期: 2010 -03 -02,14:00民族:汉族记录日期: 2010 -03 -02,16:20婚姻:已婚病史陈述者:患者本人主诉:反复咳嗽、咳痰22年,伴心慌、气急2年,加重半月。

现病史:患者自1988年起,无明显诱因的出现咳嗽、咳痰,为白色泡沫样痰,每年多在秋末冬初时发作2~ 3次,每次发作持续7~10天,经“红霉素”、“咳必清”等药治疗可好转。

1999年以来,咳嗽、咳痰反复发作并逐渐加重,每年持续3个月以上,早晚尤剧,每日痰量10~20m1,为白色泡沫样,咳嗽、咳痰加重时伴有心慌和活动劳累后气短,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经常不规律服用止咳、祛痰、平喘药,效果尚可。

2年前开始,咳嗽及咳白色泡沫痰终年不停,心慌、气急逐渐加重,且无明显季节性。

有时伴有发热,多在38℃左右,不伴有盗汗,每日痰量50~60ml,急性加重时痰量可增至100m1左右,呈黄色脓性痰,并出现双下肢水肿,日常生活明显受限。

曾在本市xx医院住院3次,均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

经“青霉素”、“氨茶碱”、“氨苯蝶啶”等药物治疗,上述症状好转,水肿消退。

但出院后,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半月前受凉后,上述症状再次加重,咳黄色脓性痰,不易咳出,并出现呼吸困难,口唇发绀,食欲差伴有轻度恶心,无呕吐、腹泻,尿量减少。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

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23]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

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

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

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

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病历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院及医疗机构来说,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加强病历复印管理,规范病历复印操作,保护病人隐私权,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及医疗机构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三、病历复印程序1.病历复印申请(1)病人或其亲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病历复印申请。

(2)医院或医疗机构收到病历复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登记到管理系统中。

2.病历复印审批(1)病历复印申请表由相关人员提交给负责病历复印审批的人员,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病历复印。

(2)审批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病历复印符合相关要求。

3.病历复印操作(1)由专门负责病历复印的人员根据病历复印申请表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2)病历复印应使用复印机进行,确保复印件清晰、完整。

4.病历复印检查(1)病历复印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对复印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复印。

5.病历复印记录(1)已复印的病历应登记到管理系统中,包括复印日期、复印人员等相关信息。

(2)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病历复印权限管理1.医院内设病历复印权限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内有关人员的病历复印权限进行设置和管理。

2.病历复印权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权限。

3.相关人员在使用病历复印机进行复印操作前,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

五、病历复印机及设备保管管理1.医院内设专门负责病历复印机及设备的保管和维修的人员。

2.病历复印机及设备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与其他设备共用。

3.定期对病历复印机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病历复印的保密措施1.病历复印操作应在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病人隐私权。

2.病历复印件应由相关人员及时送达给申请者或者其他有权接收的人员,不得私自保留或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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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院办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

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病案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病案室及医务科,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

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

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交医务科,医务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印记,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1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医务科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六、复印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七、医生、医务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病历复印地点:院办。

附件1:复印病历流程图
附件2:复印病历申请表
附件1:
XX中心卫生院
复印病历流程图
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资料

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机构提出申请,
并填写申请表

医务科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缴纳复印费用

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

医务科加盖医务科专用章
附件2:
XX中心卫生院
病历复印申请单
注:该申请单在病案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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