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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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

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

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临床运行病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临床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临床科室负责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工作;2. 医务处负责对各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 医院信息科负责对病历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四、病历管理人员各科室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担任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及时、完整、准确。

五、病历管理流程1. 患者就诊后,科室挂号处为其建立电子病历,同时制作病历封面纸质版;2.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症状、诊断等信息,在病历上填写诊断意见、治疗方案等内容;3. 护士在实施医嘱、护理过程中,要在病历上签名确认;4. 医院应对病历进行定期归档和备份,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病历管理规范1. 病历应填写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检查结果、诊断意见等内容;2. 签名要真实可查,不得使用他人签名;3. 病历应及时更新,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4. 对于重要的医嘱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上做特殊标记。

七、病历查阅权限1. 医生应按职责范围查看病历,不得随意查阅他人病历;2.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查阅自己的病历,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八、病历保密1.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病历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2. 医务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不得私自将病历信息外传。

九、病历培训1. 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其病历管理水平;2. 新进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后方可进行病历填写工作。

十、病历管理考核1. 医院每年对各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进行整改;2. 对于严重违反病历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附则本制度经医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涉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医院现行管理制度执行。

以上为临床运行病历管理制度,希望各科室严格依照执行,确保临床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办法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病人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信息的记录,是医疗活动的重要资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病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病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二)及时性:病历应当及时书写,不得拖延;(三)规范性: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四)保密性:病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病历书写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病历格式:病历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病人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出院小结等部分;(二)内容要求:病历内容应当详实,包括病人的病情变化、诊疗过程、治疗效果等;(三)字迹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四)签名要求:病历书写完成后,应当由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病人入院时,应当立即填写病历;(二)诊疗过程中,随时记录病情变化;(三)病人出院前,应当完成出院小结。

第三章病历管理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职责,加强病历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病历管理负总责,确保病历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保证病历质量。

第十条病历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病历管理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估;(三)对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四)对病历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病历质量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历书写是否符合规范;(二)病历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三)病历信息是否保密。

第十二条病历质量检查与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病历管理工作,保障患者信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包括患者病历的书写、整理、使用、存档、传输等全过程管理。

三、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书写应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为首行,书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简洁明了的语言。

2. 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的时间先后顺序书写,详细记录就诊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信息。

3. 对于麻醉、手术等特殊操作,应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等表格,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四、病历整理与归档1. 病历应按照患者的姓名或病历号进行分类整理,保证患者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病历归档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病历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超时的病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五、病历使用与查阅1. 医务人员在查阅病历时应先经患者同意或家属代为同意,确保病历信息的隐私性。

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就诊的需要进行病历查阅,不得越权查阅他人病历,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3. 病历的查阅记录应每日进行备份,以备查阅历史记录。

六、病历传输与电子化管理1. 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实现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2. 电子化管理的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库备份、加密传输等功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在实施电子化管理时,应培训医务人员的使用技能,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七、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管理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整理、使用等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 对于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起草,经医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定期进行修订。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3. 医疗机构领导要注重对病历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督促,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8.2教育宣传
九、病历管理应急预案
9.1应急预案制定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病历管理应急预案,包括病历资料的紧急备份、恢复、重大事故的处理流程等。
9.2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病历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病历资料的安全。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二内容)
七、病历管理与患者权益保护
7.1患者知情权
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在收集、使用、存储病历资料时,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事项,包括病历资料的用途、存储期限等。
7.2患者隐私保护
在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传输等过程中,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规定,防止患者隐私信息泄露。
八、病历管理培训与教育
8.1培训制度
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培训制度,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意识和能力。
11.2技术更新与维护
定期对病历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适应不断发展的病历管理需求。
十二、病历管理的跨机构合作
12.1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病历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2跨机构协作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跨机构协作,实现病历资料的高效利用,支持临床科研和教育培训。
十九、实施与评估
19.1实施计划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19.2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二十、结语
(注:本文仅提供全文五分之五内容)
13.3人力资源配置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2篇)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2篇)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____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____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____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卫生部门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病历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内容第四条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历首页,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二)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等;(三)诊断记录,包括临床诊断、辅助检查结果、鉴别诊断等;(四)治疗记录,包括用药情况、手术记录、疗程记录等;(五)出院记录,包括治疗效果、转归情况等;(六)医嘱,包括住院期间的医嘱、治疗计划等;(七)护理记录,包括患者的护理情况、用药记录等;(八)其他相关记录,包括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内容进行差异化整理,确保病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病历管理的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具体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复制和传输,防止病历泄露。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删除、篡改患者的病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病种的病历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病历管理问题。

第十三条对病历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于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关于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关于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病历的采集、整理和保存病历是医生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的采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病历的采集应该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对于病历中的各项信息应该进行认真记录,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性。

病历的整理应该按照特定格式进行,对于核心数据应该进行标准化处理,方便查询和使用。

病历的保存工作应该采用专门的储存设备,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二、病历的归档和销毁病历的归档是医院病历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归档工作应该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确保病历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

医院应该建立专门的病历档案室,对于归档工作应该有专门人员负责,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病历的销毁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病历的销毁安全和隐私。

三、病历的利用和报告病历是医生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对于病历的利用应该按照医疗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病历的报告应该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病人的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四、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医院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病历管理的质量应该进行全面监管和评估。

医院应该建立和完善病历管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于病历管理工作应该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通过对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提高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还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病人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

医院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推动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三、病历资料的保存1、所有病历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存,并严格按照病历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2、病历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保证不被丢失或损坏。

3、病历资料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四、病历的书写和填写1、所有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和填写病历,不能有漏写、错写等情况。

2、病历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不能虚假或隐瞒实情。

3、病历必须由主治医生亲自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病历的归档和查阅1、病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归档后不能私自更改或遗失。

2、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病历的查阅,未经批准不能擅自查阅他人的病历。

3、医务人员必须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病历内容。

六、病历的保密和传输1、病历属于医疗机构的保密资料,未经患者同意或法律规定,不得泄露或传播。

2、病历传输和交流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七、病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医院质控部门负责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

2、医务人员必须配合进行工作督导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违规处理1、对违规的病历管理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2、对故意篡改病历、造假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由医院病历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医院院长批准后生效。

以上就是现代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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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卫生部发布了《病历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
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
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病历管理规定
2.病历管理规定3篇
3.病历管理制度3篇
4.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5.门诊病历管理规定
6.病历复印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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