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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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1【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需求端、供给端、服务端同向发力,完善从技术到样品到产品再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市场需求牵引(一)提升重点产业吸纳科技成果能力。

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实施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计划,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机制,支持“链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有效链接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资源,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转化。

对重大科技难题,探索全球揭榜等方式协同攻关。

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链重要方向,每条产业链遴选支持5—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

持续开展“走进龙头企业—重大平台精准对接”活动,推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与我市“2+2+N”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实现有机联动,牵引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粤财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粤财资〔2020〕31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有关精神,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审批。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靠科技创新支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紧扣创新发展要求,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强化中央和地方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政府引导。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纵横联动。

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

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军民之间融合联动,在资源配置、任务部署等方面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四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五章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科学技术投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学技术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牢牢把握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激活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导向,构建制度健全、体系完备、功能强大、结构合理、开放有序的技术转移体系。

到2020年,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更加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建成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技术转移中心,成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枢纽。

实现全市各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全面覆盖、布局合理,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力争达到500亿元;实现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数量超过80家,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

二、主要任务(一)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内生动力1.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源头作用,加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源的整合,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以技术输出为主要运营模式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组织高校、科研机构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知识产权交易及质押融资、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院士等人才资源优势和科研基础条件优势,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咨询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扩散的成功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粤科管字[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2013年12月10日以粤科管字〔2013〕127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信息,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提升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

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指定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建设和维护。

省直各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粤府办〔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交汇与发布(一)加快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

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LED、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制定重大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征集梳理各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库。

举办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推进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交汇。

建立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交汇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

凡执行各类科技计划产生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估等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已通过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专家论道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文/谈力 任志宽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史表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在传统的线性创新模式下,科研成果到产业化应用存在难以打通的“最后一公里”。

应用场景为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创新基础设施、模拟的技术试验验证环境、广阔的产品应用新市场,并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跨界融合创新。

应用场景打破了传统的创新和成果转化路径,能有效整合创新资源,突破一些线性创新模式下成果应用瓶颈,推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无缝对接”,逐渐受到科技界和经济界的重视。

本文探讨了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结合广东的现实基础,提出场景驱动下广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应用场景是试验空间、市场需求、弹性政策的复合载体。

应用场景围绕真实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通过商业化运作给予前沿理论和技术研发所需的大量数据、产业资源,在商业化过程中倒逼理论创新和技术迭代,催生高成长性企业,带动形成新产业、新业态。

应用场景是在用户思维下融合了产品、服务、体验、空间的综合创新生态,越是技术超前、模式先进、前景不确定性领域,对应用场景的需求越迫切。

场景驱动将成为科技创新的新航标,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的影响1945年7月,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时任美国科学研究与发展局局长的范内瓦·布什(VannevarBush)向联邦政府提交了咨询报告《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从经济学意义上提出了著名的科技发展线性创新模式(见图1),即从基础研究到生产经营是单向线性的过程,并提出要大力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为二战后美国的前沿科学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基本方略。

在线性创新模式下,实验室的新发明、新理念转化为产业需求必须通过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熟化、转化服务、市场应用的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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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日期:2016-12-06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有关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第九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

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第十三条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该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十四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六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第二十四条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模式,支持创业人员使用自有或者受让的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支持学生创业或者与学生联合创业。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进行人才、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共享研发设施,采取科技特派员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对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科技成果转让等技术贸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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