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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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参加转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2. 支付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3. 支付单位的合理支出;4. 剩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收益以及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其在转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单位的合理支出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成本以及为实施转化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最新-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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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2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小编给大家搜集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快来看看吧。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XX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XX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三章转化管理第四章转化的绩效考核与激励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分为两类:①内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内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②外部引进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出于经营发展或研发参考需要,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外部单位,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④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⑥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我单位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执行项目化管理、设立专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作为公司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①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并入企业中长期研发规划管理)、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②汇总单位内部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外部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年度引进计划、预算报告、具体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望海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大空间的创造经济效益,深化我公司科技研发创新,进一步调动相关研发人员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研发人员利用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望海信息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成员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二)了解、收集公司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客户需求信息沟通工作;(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四)为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资源性帮助;(五)负责与客户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六)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期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研发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第八条公司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成果划入公司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相应的包括股权或现金方式的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5程序
5.1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程序
5.1.1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5.1.2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并报公司研究院签批,确认转化方案。
5.2公司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对课题组进行奖励。
5.3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送一份到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
5.4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研究院。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等。
1目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所属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5.5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5.5.1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公司科技成果转化;
5.5.2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给公司造成损失;
5.5.3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知识产权纠纷;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公司××××××Co., Ltd.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及激励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司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司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公司和研发人员利益,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所属部门或个人,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白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速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声业成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公司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研发中心、生产部、财务部、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的专业研发入员组成。

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公司研发中心。

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贵是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审批;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负责制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转化的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

任何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成果完成人协助督促实施,并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公司有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

公司有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

公司有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我们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过程,是推动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因此,我们需要抓住机遇,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1.政策环境2.市场需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科技成果转化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目标定位我们的目标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

2.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3.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2.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1)建立企业内部科技成果数据库,收录企业内部及外部科技成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2)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举办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会,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的沟通桥梁。

3.强化政策支持(1)充分利用政府相关政策,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2)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负担。

4.加强人才培养(1)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培训,提高员工科技成果转化意识。

5.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1)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四、预期成果1.科技成果转化率显著提升。

2.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增强。

3.培育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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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来本公司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采取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司应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其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结合本公司实际,不定期发布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重点转化项目。

第十条本公司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联合转化科技成果,也可以采取技术入股、产权交换获取科技成果,提高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十一条鼓励与院校、生产企业等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委派科技人员到其他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组织成立科技成果评估小组,客观公正地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价值进行评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九条公司专门有用于科技成果购买、中试及商品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当列入公司资产总额并纳入公司考核目标体系。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公司应当连续 3 至 5 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 10% 至 30% 的资金,对完成该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依法追回奖励。

第三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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