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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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3•【字号】渝府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市教委市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配改革试点1.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高校院所开展试点,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高校院所在财政资金支持下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需要转化时,所有权可以让渡给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可以从转化金额中收取不超过30%的资源使用费,用于补给物资条件支持、人力资源支出和科研后续再投入。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以作价入股和自行实施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可依据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价格收取资源使用费,让渡程序、收取比例等细则由高校院所自主制定。

提升重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提升重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内部资料 妥善保存软科学成果摘要第32期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编印 2007年12月28日编者按:软科学研究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课题研究组专家的观点,供市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提升重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课题组运用国内外创新理论、产学研结合理论及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理论,在对国内外产学研结合实践的分析基础上,针对我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提升我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1、引导非政府资金进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领域的政策亟待加强。

由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投入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政府资金只能起杠杆作用,通过少量的政府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积极介入高科技行业。

要弥补高校科研资金不足,民间资本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从国内外理论及实践看,民间资本可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巨大的贡献作用。

就重庆市情况来看,民营经济是重庆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实力且有介入高校科研活动的迫切愿望,但是,从总体上来看,重庆市民间资本基本上还徘徊在高校科研活动之外,不能有效介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考虑制订相关措施支持民间资本介入高校科研活动,要注意加强民间资本参与高校科技活动投资的配套政策的建设与完善,如民间资本投入的税收优惠、民间资本退出机制等。

2、制订优惠政策,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建设。

针对目前重庆市风险投资机构少,资金规模小的现状,政府应加强对我市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一是风险投资来源方面。

可以考虑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种证券、保险基金或是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二是风险投资优惠政策方面。

应结合重庆风险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业监管、税收优惠、融资政策、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争取有实质性突破;三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科研管理,奖励在公司科研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技术攻关奖、职务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应用奖申报、评审、奖励的有关要求、程序等事宜。

1.3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在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技术行为。

包括提高产量、降低消耗、改善产品质量、优化工艺技术指标等。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程序2.1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科研成果奖的终评机构。

其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2.4评奖项目评审程序采取不记名投票简单多数法,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

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奖由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申报要求3.1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职务专利实施奖应分别在创新成果投产之日起一周年、引进科研成果正常应用一周年、职务专利正常实施应用一周年后申报。

超过两周年未申报的公司不再受理。

3.2技术创新奖、技术攻关奖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引进科研成果奖由成果引进单位申报;职务专利授权奖和实施奖分别由专利设计人和实施单位报。

____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申报类别,完整、准确填写《美乐仕奖励申报表》一式一份报产学研办。

技术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以及成果(项目)概况、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创新点、主研人员及协作人员及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概况、主要技术内容、转化实施情况、引进成果主要建议者及主要转化实施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引进科研成果的有关协议、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7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9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服务机构第四章转化实施第五章技术权益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

第四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XX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科[2008]1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05【实施日期】2008.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科〔2008〕10号)各高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产学研合作,特制订《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优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竞争、强化效益”的原则,提高重庆高校优秀成果的转化率。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主要围绕重庆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资助,主要资助方向为:(一)支持高校科技成果在重庆市相关产业的转化。

(二)支持高校与重庆市企业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产业化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在重庆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对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劳动密集型产业等7大产业集群及农业、生物、医学、交通等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与节能环保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渝高校,申请优秀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重庆市产业、技术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模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模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模版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过程。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

下面是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模版。

一、组织实施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价机制,通过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前景,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优先级和资金支持。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科技成果的评估和转化工作,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持。

4.加强与工业界、投资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建立技术转让和投资合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

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的立项、进展和成果评估等环节,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二、激励奖励制度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奖励制度,通过奖励方式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2.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取得重要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包括财务奖励、荣誉奖励和职称晋升等。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权激励机制,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提供专利保护和专利权分配。

4.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包括项目的研发经费和市场推广费用等。

5.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成,将一定比例的收益返还给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激励其进一步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监督和评估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定期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数据库,记录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情况和效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以上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奖励制度,可以有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同时,也能够激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融合。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1. 背景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果。

3. 转化组织实施机制3.1 技术转化团队的组建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学院将组建专业的技术转化团队。

该团队将由学院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估、保护、推广和转化。

3.2 科技成果评估与保护学院将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与保护机制,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评估,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科技成果的价值和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3.3 转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科技成果,申报转化项目。

学院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

3.4 转化项目支持与推广学院将为转化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源支持和政策支持。

同时,学院还将采取多种方式,如组织技术交流、举办科技成果展示会等,推广转化项目并增加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5 转化成果的落地和推广学院将积极推动转化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

通过与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推动转化成果的实际应用和市场化落地。

4. 激励奖励制度4.1 激励奖励对象本制度的激励奖励对象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科研人员和转化项目团队。

4.2 奖励方式学院将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给予科研人员和项目团队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资金扶持等。

4.3 激励奖励评定机制学院将建立激励奖励评定机制,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定。

评定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进行,决策结果公正公平。

5. 实施和监督学院将依据本制度,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并定期对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学院还将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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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

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
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2、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
(1)40%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2)2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3)2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4)1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管理费。

第五章办理流程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让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款后,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计财处核算科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

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可向计财处核算科预借。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免征营业税条件:使用科技部制定的技术转让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以重庆大学名义签订,经科技处审查登记并加盖“重庆市技术合同登记10号专用章”。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到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办理转化收入分配手续,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开具《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见附件)。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及《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在计财处办理转化收入入账及分配手续。

1、信息科编制项目财务代码。

2、核算科收入柜台办理入账及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除指课题第一责任人外,还包括参加本课题组研发的所有人员。

课题组应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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