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黑政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2日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2004年7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分离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结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整体接收、分步实施、分类指导。
哈铁办社会种类较多,情况复杂,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分离的具体形式。
要立足于实现体制创新,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引入市场机制,增强分离单位活力。
(二)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平稳过渡。
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债权债务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政策性很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国办发〔200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
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
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黑政办发[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
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002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7〕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7〕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切实防控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市、县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为我省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分级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依法依规,疏堵结合。
市、县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市、县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
明晰责任,规范管理。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防止盲目抽贷、断贷引发风险。
二、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举债主体。
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
全省各级政府举借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统一举借;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经省政府批准后代为举借。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黑政办发[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黑政办发[1999]9号)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队伍稳定。
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两个确保”工作仍然面临着人员数量多、资金缺口大、危困行业问题突出等严峻形势。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坚决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遵循筹集再就业资金的“三三制”原则,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搞好资金需求预测,把再就业资金事先打足,并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当地政府要尽最大努力,督促落实,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必须兜底。
要全面借鉴养老保险工作的做法,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今年的收缴率一定要达到90%以上,按规定比例增收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
行业和企业要抛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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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7•【字号】黑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7]2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解决我省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全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尽快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改革和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认定范围(二)基本原则。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偿还义务和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催办督促,确保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负责解决本级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哪一级政府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
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20•【文号】国办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
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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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自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发生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负责补足,按月计发。
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负责补足,按月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破产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留在企业的中小学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差额部分用企业亏损补贴解决,没有亏损补贴或亏损补贴不足的,按企业目前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已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差额部分先从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收益中解决,如有不足,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省编委按规定为接收学校的市、县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
在职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移交。
退休教师一并移交。
移交后,在职人员工资标准、退休教师退休金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编制外人员,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妥善安置,所需资金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但不得在中小学校超编安置。
四、鉴于省森工系统政企合一的特殊管理体制,由省森工总局商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解决森工系统教师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
考虑省森工系统所属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目前待遇偏低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森工总局及所属企业予以补充。
五、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行署、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把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解决好。
具备条件的地市可以一步调整到位,困难较大的地市可逐步调整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是否已关闭破产、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认定和财政补助资金审批工作。
20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