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正>京政发[2016]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民健康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人民群众增强体质、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
为更好地通过全民健
【总页数】11页(P1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1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6]29号 [J], ;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6]98号 8月23日 [J],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发[2016]24号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编辑摘要目录∙ 1 简介∙ 2 背景∙ 3 思路∙ 4 规定∙ 5 措施∙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
新华社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指出,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来,中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
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中国取得了金牌总数第一的骄人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对群众体育重视程度不高,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近20年来持续下降。
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方面,全民健身运动是最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
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奥运会后,群众健身热情高涨,积极参加各种全民健身活动。
为了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第四条全民健身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或授权机构(以下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第八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群众性体育比赛应当突出大众性、民族性、趣味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15•【文号】国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6月15日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全民健康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
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过去五年,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为提供更加完备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体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今后五年,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机遇挑战,需要更加准确把握新时期全民健身发展内涵的深刻变化,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使其成为健康中国建设的有力支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名片。
为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确保基本、多元互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立体构建、整合推进、动态实施,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和产业链、生态圈,提升全民健身现代治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体办字[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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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体办字[2006]29号)各区县体育局:《北京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第19 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使全民健身工程逐步成为本市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以及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更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第六条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
全民健身条例解读PPT

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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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是指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条款,于2009
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通过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 开展和深入开展,提高公民
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
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 可
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2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2)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健身团队可以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可以加入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由本机关单位的'工会具体负责。
工会应当依据章程组建员工的健身社会组织或者健身团队,并对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开展的健身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成立跨街道、乡镇、社区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经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以加入区单项体育协会成为会员。
区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成为市单项体育协会会员,单独成立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区体育总会应当把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作为重要职责。
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把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作为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发展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专业全民健身比赛,普及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培育全民健身骨干队伍等列为基本职责。
第二十六条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一)制定内部章程或者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二)吸收热心人士或者志愿者参加;(三)收取会费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四)按照与场地设施开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妥善处理责任纠纷;(五)引导成员以有序和科学文明的方式健身。
第五章社会促进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支持本机关、单位、组织内部的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与全民健身创造必要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生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2013修订)

全民健身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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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满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单位支持、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公民应当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并自觉遵守团队的章程或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和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成健身团队,建立健身活动制度,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健身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以宣传、教育、慈善、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市场机制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九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按照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主导、服务、保障作用。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将市、区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全社会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健身服务业发展;支持市、区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公民依法组建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内容;(三)将全民健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四)统一安排、均衡布局,规划、建设方便公民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其他健身场所;(五)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政策。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辖区公民健身需求,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年度计划;(二)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三)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吸收辖区内单位、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的负责人参与建立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四)主导健全辖区内全民健身的公共治理体制,整合利用辖区内场地设施资源,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群众性健身赛事;(五)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十四条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全民健身的规划、计划;(二)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治理体制建设,指导本级综合的和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履行服务全民健身的责任,培育并支持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发展;(三)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四)组织或者指导健身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体育节、运动会等活动;(五)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六)管理、培训、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七)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三章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安排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区改造和功能完善,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市已建成区域合理布局,开辟公益性或者专业运营的全民健身场所,方便公民健身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实行专业运营的体育场馆,负有为全民健身服务的责任。
场馆所属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全民健身场所。
场馆及附属体育设施应当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普遍服务。
组织健身赛事和活动使用场馆的,场馆应当与赛事和活动的组织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活动规则,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使用前款规定的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应当适当支付费用,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中小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体育设施。
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教学的场馆和设施主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和城乡社区内按照互助合作、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有序开放。
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经费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互助合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或者辖区内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活动规则和费用。
城乡社区使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场馆和设施的,纳入社区共建范围。
第二十条商业性体育设施用于全民健身公益活动的,可以享受政府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四章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健身团队可以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备案,经备案的可以加入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由本机关单位的工会具体负责。
工会应当依据章程组建员工的健身社会组织或者健身团队,并对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开展的健身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成立跨街道、乡镇、社区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经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以加入区单项体育协会成为会员。
区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成为市单项体育协会会员,单独成立的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进行社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区体育总会应当把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作为重要职责。
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把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作为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发展基层的健身社会组织,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专业全民健身比赛,普及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培育全民健身骨干队伍等列为基本职责。
第二十六条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一)制定内部章程或者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二)吸收热心人士或者志愿者参加;(三)收取会费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四)按照与场地设施开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妥善处理责任纠纷;(五)引导成员以有序和科学文明的方式健身。
第五章社会促进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支持本机关、单位、组织内部的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与全民健身创造必要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生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积极推广体育项目,承接、举办专项体育赛事,组织其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给予指导、培训和支持。
本市支持单项体育协会开展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开展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派,向群众性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市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建设体育场地和设施、公益捐赠赞助群众性健身赛事和活动等方式支持全民健身。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小型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六章健身服务业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支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发展多种项目、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依据规划建设健身休闲产业园区,提供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健身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本市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各类面向市场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公益健身服务、群众性健身赛事和活动等领域推行公私合作模式。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组建体育赛事公司,举办各类商业性、群众性健身赛事和活动,创建自主品牌赛事。
第三十八条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公共性、大众性的健身消费项目和设施实行健身消费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健身服务和产品,促进健身消费。
第三十九条本市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政府体育公共服务险、学校体育险、社区体育险、运动伤害险等险种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