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

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

—3—

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4—

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八)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6—

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7—

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

(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

—8—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

(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四)告知本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并将安全生产风险区分为不同等级严格管控。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暂时停产停

—9—

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关闭、停产、搬迁等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10—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制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营运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所需的人员和装备。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管道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警示牌等标志。

管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安全管

—11—

理,确保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满足运行要求,并配备管道专业巡护人员;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管道企业和有关部门处理;管道企业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第二十五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应急处置等注意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有关危险物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雷管编码、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防范设施的专用仓库内,并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爆破作业资质、资格,并按照其资质、资格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和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12—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危险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承运,禁止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举办单位在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出现人员拥挤情况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疏散措施,保障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及设施器材、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13—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无偿使用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14—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每次上岗作业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不能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以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等行业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检查和应急救援用车,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6—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17—

处理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原检查单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职业健康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18—

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安全生产信用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更新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和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保证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治安等保障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

—19—

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生产经营规模—20—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省级地方法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 编辑本段法规信息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6-07-19 【实施时间】2006-09-0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编辑本段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8年3月26日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

2018年范家屯镇铁南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 总结 2018年3月26日是第23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教育日主题是“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我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围绕"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这一主题,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师生安全防范和安全防范能力。特别是重点开展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应急疏散演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等宣传教育活动。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认识到位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高度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抓实干,努力打造校园安全网络,以开展综合整治工

作为校园安全防治的主要举措,把握校园安全动态,主动开展校园安全的预防工作。在常规管理工作过程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完善了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落实了层层责任制,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注重宣传教育 抓学校安全工作,突出的特点是要注重宣传教育工作,让学生在掌握基本救护技能的同时,树立安全意识,受益终身。因此,我们利用第二十二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这个契机,重点对学生、家长进行了安全教育,利用宣传标语、班队会、知识讲座、手抄报等各种媒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的动态,加强了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1.一次动员:3月26日当天早上利用早自习时间由四年六班腾茜彤代表全体红领巾向全体师生提出倡议。 2.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知识活动。重点上放学交通安全、预防溺水、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应对自然灾害、防范校园伤害等专题教育,真正做到安全知识入脑入心,进一步提高中学生的安全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

2018年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

2018年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局精神为指针,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做好学校师生安全教育,综合整治校园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保障学校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学生健康成长。 二、活动目的 今年3月26日是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为了更好地开展此次活动,我校将围绕主题及有关安全的热点问题,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集中开展一个周的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活动,使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三、活动时间:2018年3月26日——3月30日 四、领导小组 组长:陈鹏 副组长:李文婷 组员:陈萍 徐莉 夏晓锋 王亚平 郑天文

五、活动主题“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 六、活动安排 (一)组织动员 3月26日(周一)升国旗仪式,由陈鹏对全体师生进行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二)全体动员 全体教师利用周五开展动员大会,并在业务学习时间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知识条例并签署安全责任状。 (三)围绕主题开展活动 1、3月26日开始,在学校张贴标语。向全体师生、家长发放一份“珍爱生命、幸福成长”倡议书,号召广大师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争做学校安全人。 2、利用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学生校园活动安全教育以及交通事故等教育。 3、组织学生观看《安全出行》视频,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本周各班出一期以宣传“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墙报。 5、各班召开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深化安全教育的防范意识与事故发生的急救措施的落实,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6、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比赛”答卷活动。 7、3—5年级每生办一期以宣传“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手抄报.

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臵、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相关情况的数据库和综合安全信息网络。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xxxx\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0年07月30日 17时29分 2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安全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

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 —3—

2018年小学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

---------------------------------------------------------------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小学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 培养幼儿的安全自护意识应从培养其良好的常规习惯开始。习惯养成的好,终生受其益,习惯是自动化的条件反射,是指不需要反复思考和再三选择的自由而生的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小学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小学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总结一 今年3月xx日是第二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校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及时召开全体教师会,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切实开展好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全体动员、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教育日活动,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意识,结合本校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培养师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确保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依托载体,扩大宣传。 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采用班、队会、升旗仪式、安全教育标语、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帮助 1 / 16

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意识。3月30日(周一)升国旗仪式,由大队辅导员对全体师生进行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利用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伴我成长专题广播,在校园悬挂安全教育日主题标语,各班出一期以安全教育内容的板报,召开发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深化安全教育的防范意识与事故发生的急救措施的落实,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使安全教育日活动在良好的氛围中全面展开。 三、深化安全教育周活动成果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少先队在安全周宣传活动的基础上,以主题教育日为契机,针对近期融冰,路滑等自然灾害天气,春季传染病的预防开展以下活动: 1、3月26日安全疏散演练,国旗下安全教育日主题讲话活动。 2、3月26日4月3日,每天下午1:00校园广播安全之声:继续广播安全知识。 3、3月26日下午班队会时间,召开安全在我心中主题班会。将安全教育日时间及主题必须背诵下来,2018年3月30日是全国第二十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是: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 4、3月27日,组织师生开展小眼睛大发现,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家庭安全隐患我排查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使师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安全意识融入师生思想行动之中。学校要对师生提交的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加以整改。 5、3月264月中旬,组织学生到微机室观看安全教育片。组织学生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18-08-16 内政办发〔2018〕4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1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自治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课后测试及答案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二) ?倒计时:00分00秒 ? 1.课程学习 ? 2.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20 分) ? A 督办制度 ? B 督查制度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20 分) A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B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C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D 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F 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正确答案:A B C D E F 判断题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2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0 分) ?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2018幼儿园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

2018幼儿园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 导读:本文2018幼儿园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中小学生也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够自己保护自己的,所以需要社会的帮助,国家在危机发生时候优先处理中小学生事故,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与尊重!下面是为您整理的“2018幼儿园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详细容请点击查看。 2018幼儿园安全教育日活动方案1 一、教育目标 3月26是第23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开展好各项活动,提高活动的实效性,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综合素养。我园通过安全教育主题系列活动,让全体师幼了解生活环境中常见的不安全因素,树立基本的安全意识,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具体容及要求 (一)社会活动 1.医生家长进课堂 目标:了解医生看病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了解常用的医疗器材 形式:通过谈话、操作活动来达到目标。 2.安全逃生 目标:进行安全上下楼梯的演练工作(不推不挤、不牵手,要靠右边上、下楼梯)。

形式:模拟着火时的情景,进行演习。 3.安全用剪刀 目标:用剪刀剪纸,用小刀削东西时要注意安全,用完放好,不要向着同伴使用。 形式: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 (二)健康领域 1.安全玩滑滑梯 目标:户外活动时,注意不让幼儿攀爬太高的大型玩具,有秩序地上下滑梯。 形式:出去活动时教育。 2.有序上厕所 目标:幼儿入厕时要轮流去,以免拥挤发生事故。 形式:实践练习。 3、排队喝开水 目标:教育幼儿注意有秩序地接开水,防止烫伤。 形式:通过谈话及家园共育来达到目标。 (三)语言活动 1.去医院看病 目标:了解看病的主要过程,知道常用的医用工具。 形式:讲述故事和情景创设。 2.大狗医生 目标:知道要养成良好地生活卫生习惯,预防生病。

2018年第23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国旗下讲话稿

XX 学校 第22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国旗下讲话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是2018年3月26日,是第23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主题为“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平安校园行”。安全问题虽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安全隐患,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想到安全,不能让我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我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要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此,希望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作为老师,我们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各位班主任要认真上好每周的安全教育课,将学生的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经常教育,及时教育,教育到位,教育全面,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汇报,防患于未然。对安全工作不能存有丝毫的麻痹侥幸的心理。 作为学生,从小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要明辨是非,在校园里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老师的要求去做。 1、注意课间文明休息,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楼道及教室不进行各种体育活动,不爬围墙、栏杆,桌椅,不堆挤在走廊窗口。 2、注意防拥挤踩踏。①、在楼梯通道内,上下楼梯都应该举止保持文明,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打闹、不故意怪叫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②、上下楼梯要轻声慢步靠右行,遵守秩序,注意安全,不得在走廊楼梯内追逐打闹,搞恶作剧。

③做操、集合、放学按照学校安排,分年级、分班级、分楼层、分时间依次上下楼梯,前后班级保持一定距离,不要争先恐后,确保安全。 3、要注意防盗安全。学会保管自己的东西,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校外要防骗,防止意外伤害。遇到坏人学会保护自己,不要随便听信陌生人的话,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4、注意交通安全。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严禁骑自行车、共享单车,严禁乘坐深圳市限行车辆。骑单车的学生,更加要遵守交通规则,速度不能太快,禁止骑死飞车,自行车要有车闸,有铃铛。上放学不乘坐超速、超载、无牌无证车辆,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路上靠路右边行走,穿越公路要走斑马线或人行天桥,不着急、不猛跑,一停二看三通过。上放学路上不停留不玩耍,走路精神集中,不东张西望、看书、看手机、聊天而忘记观察路面情况,注意来往车辆动向,不猛跑,不追逐,不斜穿或突然改变方向,要主动避让车辆,不与车辆抢行。上放学时,校门口人多、车多,要听从家长义工的指引,不在校门口逗留。请家长注意,接送孩子上放学时,优先选择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骑摩托车、少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如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遵守带头盔、靠右行、载一人、走非机动车道等要求。 5、注意食品卫生安全。①、不喝生水,不购买“三无”食品,购买食品时,要看包装是否完好,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防止食物中毒。②、不吃零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6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8 【实施日期】2010.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6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委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2018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国旗下讲话稿

2018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国旗下讲话稿XX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国旗下讲话稿一: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在全国第22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教育厅和郑州市教育局今天联合在郑州市实验高级中学举行安全会议和学生的演练活动。我首先代表河南省教育厅向本次活动的承办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教育一线的各位老师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热爱生活,勤奋学习的各位同学表示亲切的慰问。 今年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我个人认为要想唱响活动,我们需要落实到每一个环节,需要大家做出以下“四个努力”: 首先,校长要做出努力。大家知道,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我们每一位校长在学校的各项工作当中,应该始终把学校的安全,师生的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第二,要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体育娱乐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后勤保障、医疗服务等各方面,我们都要有完善的制度。要明确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包括每一位教职工的责任。大家都知道,我这个岗位应该怎么做,防止出现漏洞。第三,我感觉到要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及时全面的进行安全漏洞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不留漏洞。校长如果把这些事情做好了,可以说,我们就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校园,我们的责任就尽到了。 第二个努力,我感觉到就是我们全校的教职员工每一位同志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做出自己的努力。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无论是班主任、任课教师还是专门负责安全课的老师,大家都来共同努力,才能把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好。尤其是在安全知识的普及这方面,每一位老师都要结合自己的授课、自己的课程安排,及时传授安全知识,给我们的学生。只要我们每一位老师尽到责任了,上级的要求,校长的布置,才能传达给每一个人。 第1 页共9 页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考试试卷

部门(区队):姓名:成绩: 一、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日期、施行日期,条例共多少条内容。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哪些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出现哪些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区队):姓名:成绩: 一、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日期、施行日期,条例共多少条内容。 答案: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3条内容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案:(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出现哪些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doc 8页)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 制度(doc 8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制作人: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010年07月30日 17时29分 2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安全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6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