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下文是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1、贵州省煤矿安全资格证在什么网站可以查询?以前在安全监察局官网可以查,现在查不了啦。
2、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013年安全资格证复训j时间表,我想知道具体安排时间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013年安全资格证复训时间表,我想知道具体安排时间3、贵州小型煤矿必须设置哪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贵州有没有具体下文件。
文号是何看国家要求,一样的。
4、中国贵州煤矿整合何时开工在行业低谷期力推煤炭整合,贵州期待用最轻的阵痛完成转型升级的国家任务,但整合之路涉及多方利益,政策几度更替,对策也层出不穷。
贵州省能源局主管煤炭整合的官员毫不避讳地说,“这是触及灵魂的事。
”入冬以后,“西南煤海”贵州的1700多座煤矿将在未来2个月里面临最后的抉择,能够顺利走过2013年的煤矿,将只有800多家。
在一轮又一轮热闹的煤炭整合生态中,政府主动,矿主激动,资本悸动,唯独深山里的煤矿略显平静。
在贵州煤炭整合的关键节点来临之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地探访贵州多地,采访小煤矿主、整合主体企业、外来投资者及各级政府部门等多个利益相关方,试图还原贵州的煤炭整合生态。
高于国家标准的安全指标,严苛的事故惩罚机制,频繁的安全生产稽查,这些都是煤矿主最头痛的事情。
在贵州,自2011年新一轮煤炭整合开始以后,安全了才能整合,整合了才能生存,“安全第一”对很多煤矿主来说如此重要,这也成为贵州煤炭整合的生态之一。
11月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组突击贵州,老牌国企煤矿在重大事故过后仍存在的15项安全生产隐患被一一拎出。
随即,贵州省一位副省长专门约谈企业高层并要求彻底扭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
安全生产牵动政府心弦,在煤炭整合的高压政策之下,更多矿主宁愿让矿山静悄悄,也不愿在这个关键节点上“撞枪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地采访获悉,贵州毕节市赫章县的30多个煤矿里,有生产条件的只有7家,而且也是断断续续出煤,甚至有煤矿迫于安全压力不敢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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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具有以下内容: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与应用摘要:本文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分析了其主要内容、特点和实施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该条例,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生产安全。
其中,《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生产的法规,为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与特点1.主要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计七十三条。
(1)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贵州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
二、企业责任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权限等内容。
2.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
3.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4.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施设备6.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7. 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8. 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防爆、防火等。
9. 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经过专家论证。
四、现场管理10. 现场必须进行分区管理,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
11. 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
12. 现场必须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作业票制度,严格执行。
五、特种设备管理14. 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15.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16. 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防爆、防火等。
17.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验收。
六、化学品管理18. 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19. 化学品应当分类存储,并进行定期清点和整理。
20. 化学品应当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通风装置、防护服等。
七、电气安全21. 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22. 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 电气设施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漏电保护器、接地等。
八、消防安全24.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25. 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贵州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其目的旨在保障贵州省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版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法律适用范围3.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4. 稽查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二、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 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落实4. 安全培训、教育与演练三、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范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4.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四、特种作业和特殊行业安全1. 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与管理2. 特殊行业安全监管与管理3. 高风险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4.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五、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1. 安全设备的选用、检测与维护2. 安全技术要求与应用3. 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设施的设置和使用4. 安全设备和技术的监控与评估六、安全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1. 事故信息公开和报告2. 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3. 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4. 新媒体在安全宣传中的作用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的法律责任与处罚2. 分阶段、分级管理与处罚3. 行政执法程序和资源补偿机制4. 公众监督与举报保护机制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贵州省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政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可谓迈入新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安全生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贵州省政府迅速出台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据国家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考核机制,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第二,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普及,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第四,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实行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认真把关,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第五,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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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近期,贵州省发布了最新的《安全生产要求》,该要求的发布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生产企业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生产企业必须在使用设备和材料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4.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此次发布的最新《安全生产要求》,相信贵州省的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提升,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将更
加安全、可靠。
最后提醒广大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
管理,共创安全生产环境!
以上是本次文档的内容,感谢阅读!。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什么地方值得修改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2002年6月copy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百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度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版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权4、贵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16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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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八)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九)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宽度、安全出口数目、应急避难场所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安全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四)告知本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并将安全生产风险区分为不同等级严格管控。
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关闭、停产、搬迁等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制定火灾、踩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六)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七)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