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下面是详细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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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生产安全。
其中,《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生产的法规,为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与特点1.主要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计七十三条。
(1)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贵州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
二、企业责任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权限等内容。
2.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
3.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4.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施设备6.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7. 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8. 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防爆、防火等。
9. 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经过专家论证。
四、现场管理10. 现场必须进行分区管理,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
11. 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
12. 现场必须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作业票制度,严格执行。
五、特种设备管理14. 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15.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16. 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防爆、防火等。
17.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验收。
六、化学品管理18. 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19. 化学品应当分类存储,并进行定期清点和整理。
20. 化学品应当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通风装置、防护服等。
七、电气安全21. 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22. 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 电气设施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漏电保护器、接地等。
八、消防安全24.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25. 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贵州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其目的旨在保障贵州省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版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法律适用范围3.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4. 稽查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二、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 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落实4. 安全培训、教育与演练三、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范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4.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四、特种作业和特殊行业安全1. 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与管理2. 特殊行业安全监管与管理3. 高风险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4.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五、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1. 安全设备的选用、检测与维护2. 安全技术要求与应用3. 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设施的设置和使用4. 安全设备和技术的监控与评估六、安全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1. 事故信息公开和报告2. 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3. 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4. 新媒体在安全宣传中的作用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的法律责任与处罚2. 分阶段、分级管理与处罚3. 行政执法程序和资源补偿机制4. 公众监督与举报保护机制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贵州省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政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包括《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措施,旨在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部门协作、人员配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明确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措施等要求。
其次,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职能部门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职能部门可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最后,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的要求。
根据该办法,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水平。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促进了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及时。
希望贵州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可谓迈入新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安全生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贵州省政府迅速出台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据国家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考核机制,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第二,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普及,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第四,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实行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认真把关,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第五,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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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什么地方值得修改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2002年6月copy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百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度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版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权4、贵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16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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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省级地方法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编辑本段法规信息【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6-07-19【实施时间】2006-09-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编辑本段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
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编辑本段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
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部门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三)紧急处置措施;(四)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组织救护确需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