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单位负责人意见: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8246032e3f5727a4e96206.png)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附件四: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所属公司名称:
档案销毁工作流程:
(一)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公司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审批。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集团总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和集团总公司。
(五)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公司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集团总公司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

记账凭证保留几年记账凭证中的摘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简要说明,也是会计人员从账面和记账凭证上了解经济业务事项内容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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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保留几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1、总分类账:15年2、明细分类账:15年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4、其他日记账:15年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6、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四:其他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5、银行对账单:5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
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由上可见,对于记账凭证而言,税法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但会计法律规范要求保存15年。
当记账凭证保存10年但不足15年时被销毁,则不违反税法规定但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主管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
但报销差旅费等的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我国正逐步走向计算机会计记账自动化,在这一进程中却遇到了来自计算机记账方法方面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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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凭证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簿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年限都是25年;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年限是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财务分析)属于永久性保管。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年限是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保管;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年限是5年。
1.年度财务报名(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是永久的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是25年。
3.会计凭证,账簿,会计移交清册是15年。
会计记账凭证的主要种类按照适用的经济业务分类一、记账凭证按其适用的经济业务,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类。
1)专用记账凭证:用来专门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
专用凭证按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有无关系,又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a.收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付款凭证: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付讫款项的依据。
c.转账凭证:用于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
遵循行业标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参照国家会计档案整理标准及规范要求,华电招标有限公司、华电物资有限公司会计档案整理方法如下:
一、分类
本公司会计档案共分为四类:
1类:报表(分类号为430);
2类:帐簿(分类号为431);
3类:凭证(分类号为433);
4类:其它(分类号为434)。
二、档号的编写
档号的编写由年度、分类号、案卷号组成,
例如:2003-430-005
三、保管期限
1、报表类:根据本公司案卷形成的内容划定保管期限,即年报均为永久,月报均为5年。
2、帐簿类。
本单位形成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保管期限均为25年,明细帐、总帐、辅助帐簿保管期限均为15年。
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均为5年;
3、凭证类:本单位形成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均为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帐单均为5年。
4、其它类:此类即财会人员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保管期限为: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15年。
四、档案室上架的排列
会计档案整理完毕移放档案室上架时,要按照分类号、年度上架,并按照案卷顺序号从左到右有序排列。
五、移交工作
1、会计档案移交归档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供纸质《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各一份,以备档案管理人员查询使用。
2、原始凭证(5公分盒装)案卷,只移交案卷目录一份。
会计帐务档案分类表及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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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
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
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
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
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产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七、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会计档案的交接
会计档案的交接,指的是会计文件材料及档案保管者发生变化时的移交和接收。
这是会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办理好会计档案的交接,有利于明确责任,便于查找利用。
通常,会计档案材料的交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会计工作人员因调动或者其它原因需要长期离职的,要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不能把会计档案“包扎成捆,自负其责”;接替人也不能“另起炉灶,重新立账”。
应根据移交人所造清册逐一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认为确无问题时,方可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交接清单一般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办人和财会部门保管。
2、会计部门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应按照会计案卷目录或移交清册一一核对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3、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各种情况的会计档案移交,交接双方都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交接时,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格式如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