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工商行政管理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玉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24〕25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标准引领、有效提升,扎实组织实施推动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提高全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7•【文号】工商人字[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工商人字[2008]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法,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和平里工商所等400个单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荣誉称号;授予黄国英等501名同志“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以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工商总局公布15起违法广告,企业未完整展示中国地图被罚款100万…

工商总局公布15起违法广告,企业未完整展示中国地图被罚款100万…|文章整理来源于网络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了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今年11月,上海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开出了一张大额罚单,当事公司因未完整展示中国地图而被罚款100万元。
据悉,当事人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
广告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的表示,损害了国家尊严及利益。
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2017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8.8万元,罚款100万元。
2015年开始《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对于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广告法》明确将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下面,我们来看看工商总局近期查处违反广告法的15个典型案例: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2017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款合计20.3万元。
双鸭山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所属新闻综合广播、交通广播频率发布“百合康越橘叶黄素软胶囊”“本元首脑胶囊”等10个产品违法广告,当事人未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以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对药品的功效、治愈率、有效率、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2017年11月,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8万元。
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

A.1 CA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版本:说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标识代码。
表示:C6编码方法: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代码均采用其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表示。
详见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码为“”。
下表给出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局代码。
代码名称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辽市工商局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工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庄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珲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株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思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2 CA16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版本: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代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玉政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张三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陆某等4人假冒“凤 凰”自行车商标标识9500套;
2、以每套1元的价格卖给玉林市李四等2人假冒“凤凰”自行车商标标 识4000套。 以上共销售假冒商标标识13,500套,销售款12,050元,从中获利4900 元。
•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张三销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 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1)、(2)项 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 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 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 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 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 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 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
•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
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市值百万的淘宝金冠店被查封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桂工商办发[2016]10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6〕104号)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局、机场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报告。
2016年6月7日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好《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的要求,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协同监管,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双告知”工作中的特定概念(一)“双告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为。
包含告知申请人和告知行政部门两种情形。
(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统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12315服务窗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12315服务窗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桂工商办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12315服务窗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意见(桂工商办发〔2014〕121号)各市、县(区)工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2号),切实履行12315消费维权工作职责,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诉求和矛盾,提高消费投诉举报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就12315服务窗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12315服务窗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工商机关12315服务窗口处在依法行政、服务发展的第一线,与群众有着最直接和最密切的联系,是工商机关秉持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
目前一些市工商局12315服务窗口不同程度存在消费者电话打不通或等待时间过长、未及时处理投诉信件、未按规定履行告知和督办义务等问题;一些基层工商所存在延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消费纠纷调解简单应付、流于形式,处理结果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等问题处理不当,从而引起行政复议。
针对这些问题,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和整改。
各级工商机关要站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使命感,不断提升消费维权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最基本愿望,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玉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5日玉林市中药材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药材生产流通管理第三章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材的生产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是指未经炮制的中药材及其初加工产品;中药材初加工是指对允许趁鲜加工的中药材进行拣选、洗涤、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过程。
具体品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委、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商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材生产(含种植、养殖、初加工,下同)、流通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药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所在地政府负总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药材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88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玉林市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调整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县(市、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市、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订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玉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玉林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玉林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玉林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玉林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玉林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玉林市农业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玉林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4.玉林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5.玉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6.玉林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7.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8.玉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9.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1.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2.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3.玉林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4.玉林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5.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6.玉林市地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7.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玉林市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8.玉林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9.玉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0.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1.玉林市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2.玉林市国家税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3.玉林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4.玉林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5.南宁海关驻玉林办事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6.玉林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7.玉林市市政市容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8.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9.玉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0.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玉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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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咨询分析
涉及工商系统的咨询中,咨询量居前五位的依次是:申诉举报处
理、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消费、商品质量和企业注册监管。
申诉举报处理、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和服务消费上升明显。
申诉
举报
处
理个体私营经济监
督管
理
服务
消费
商品
质量
企业
注册
、监
督
咨询涉及工商系统主要业务对比情况图
三、投诉分析
(一)商品类投诉中,家用电器类、通讯产品类和服装鞋帽类同比有所下降,其他类别同比均有所上升,其中食品类和房屋类同比上升明显。
食品
家用
电器交通工具房屋
装修建材通讯产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烟、酒和饮料
首
饰
排名前10位商品投诉对比情况图
1、食品类。
食品类反映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等问题的投诉116件,居投诉量第一位,同比上升了222.2%。
食品类投诉主要是反映网店销售的食品、保健品、土特产等虚假夸大产品性能,刻意夸大、虚构商品的功效或性能,欺诈误导消费者。
2、家用电器类。
家用电器类投诉共受理77件,同比下降了23%。
从家用电器投诉品种来看,空调、电视机、洗衣机居前三甲,主要问题:一是空调不制冷噪音大、液晶电视机出现屏裂、洗衣机漏水有异响等质量问题;二是商家对“三包”期内的家电拖延上门维修时间,或多次维修问题未解决。
3、交通工具类。
交通工具类投诉共受理71件,同比上升了18.3%。
投诉集中在汽车和电动车上,汽车方面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定金约定不明确或商家违约时不予退还等、售车时强制搭售保险、续保押金不退还、经营者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售后服务问题。
电动车方面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电瓶质量差,使用寿命、续航里程达不到承诺标准和售后服务不到位。
(二)服务类投诉中,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等由于消费基数大,一直是投诉热点。
其中电信服务、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餐饮和住宿服务、房屋装修服务投诉量上升明显。
信服
务作保
养和
修理
服务
互联
网服
务
餐饮
和住
宿服
务
房屋
装修
服务
专业
技术
服务
文化
娱乐
体育
服务
交通
运输
服务
公用
事业
服务
美容
美发
洗浴
服务排名前10位服务类投诉对比情况图
1、电信服务类。
电信服务类投诉共受理47件,同比上升36.7%。
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手机套餐资费问题、办理业务解释不清或未按要求办理问题、固话出现故障未能及时维修的问题。
2、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类。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类投诉共受理18件,同比分别上升63.6%。
主要反映:汽车保养服务、家电和通讯产品维修纠纷等。
3、互联网服务类。
互联网服务类投诉共受理17件,同比下降5.6%。
互联网服务类投诉主要反映宽带网络接入出现故障未能及时维复的问题。
四、举报分析
2017年共接收群众举报342件,比去年同期增加80件,同比增加30.5%。
具体举报类别及与去年同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140
2040
6080100120140告
违法行为品质量违法行为正当竞争行为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销行为标违法行为反登记管理行为反食品安全法规乡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反农资市场在
违法
行为
他小
计
举报受理量对比情况图
举报总量上升,违法广告类举报大幅增长。
2017年共受理举报342
件,同比增加30.5%。
其中最明显的是广告违法行为类举报大幅增长,2017年有关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140件,比2016年同期增加了90件,同比增长180%。
举报的问题主要是反映网店使用“最高级”、“顶级”等绝对化语言以及销售的食品、保健品、土特产等宣传有治疗、增强免疫力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