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书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从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以及风险转移等方面对该公约进行了探讨。
在适用范围中,我们介绍了该公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明确了其在跨境贸易中的适用情况。
合同要素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形成、内容和执行等内容。
接着,分析了卖方和买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转移。
本文总结了该公约的总则,阐述了规则的适用和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清晰掌握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风险转移、总则、规则适用、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1. 引言1.1 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项由联合国发布的国际商法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贸易纠纷。
该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等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货物销售合同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文化和语言障碍,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解决变得复杂而困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发布填补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法律空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降低了贸易风险,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
1.2 重要性和背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贸易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规定,增进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预测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交织,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约定免责事由。
以下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常见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构成不可抗力: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2. 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3. 传染病、疫情等;4. 重大技术事故,如运输工具、设备故障等。
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二、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地点时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货物交付前,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三、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若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在以下情况下,卖方可以免除责任:1.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自行选择或指示造成的;2.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验收过程中的过错;3.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4.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在使用、保管或运输过程中的过错。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以下情况可构成免责事由:1. 合同标的物无法采购;2. 合同标的物无法生产;3. 合同标的物无法运输;4. 合同标的物价格波动较大。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变化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政策变化的影响。
以下情况可构成免责事由: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 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标的物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总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原因以及法律、政策变化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救济制度[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
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
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摘取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对大陆法、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违约救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一、违约救济制度的概述(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1、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依《英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遗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
”[①]著名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
”[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
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Remedies),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0.04.1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本公约各缔约国:期望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规则;铭记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应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1.在其营业所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所有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其他情况,除非这种选择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甚至对法院或仲裁庭也一并作出了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1.由于执行而进行的销售或其他依法律授权的销售。
2.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但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货物销售。
3.对于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这种使用时,应当适用。
第三条在本公约范围内,“货物”包括:1.船舶、船只、小船、气垫船和飞机;2.电。
第四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原材料。
2.若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则这种合同不应视为销售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事项所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2.关于某一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某一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社团组织的问题;3.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明确提到的问题应受本公约指定的适用法律管辖;4.销售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5.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尽管这种协议包括在销售合同之中。
第六条本公约确定的法律,不论是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均予以适用。
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1.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
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
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
(第81条)(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
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一、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律买卖双方约定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必需以明确的方式提出。
公司应依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详细因素,与外商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1、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买卖双方所在国家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且双方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公约》将被自动适用。
目前已经参与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芬兰、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埃及、叙利亚、新加坡等国家。
我国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公约》对以下合同内容没有规定:(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全部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损害的责任。
我国贸易公司即使同意适用《公约》,还应依据详细交易状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适用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买卖双方在未选择销售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状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3、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但销售合同在以下状况下,应受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1)谈判在买方所在国家进行,并且参与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所在国履行其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向买方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4、风险规避由于各国关于销售合同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不了解的状况下,如适用买方所在国法律将对我国出口商(卖方)造成很大的不利。
为了爱护自身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争取约定适用本土的法律;次之则约定适用双方均熟识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等。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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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
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
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
(第81条)(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
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1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
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2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实践中按照《公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一)有关宽限期与根本违约关系的两个难点1,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影响到是否以根本违约为由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公约》第49条也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
从这条规定的表面意思看来,似乎买方当然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
例如,如果买方所需要的是时令性很强的商品,卖方一旦违约,将使买方失去日后脱手商品的绝好时机,那么买方认为卖方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则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惩罚了违约方。
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其实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似乎太不公平。
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而当时法官或仲裁庭不可能明察秋毫。
因此,我认为,由于公约并未在给予宽限期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很难确定该权利是否被恰当行使。
2,另外,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但对于其时间长短,《公约》仅以“合理”为限。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买卖双方各有说法,令人很难作出决断。
所以说,尽管《公约》有关宽限期的规定是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复杂性和公平性,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公约》第49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如何判断“根本违约”,标准是什么?《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看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
3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4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点很难把握: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带给守约方程度不同的损害。
如果守约方认为某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会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或仲裁庭在根据其主张判定这些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剥夺了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往往较难定论。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
“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作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在判定“根本违约”时,除了客观违约行为,更要充分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动机,这是法律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所必须的。
(三)违约方不交货时,守约方能否在解除合同后向其索赔合同利益之外预期的利润?根据《公约》第74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
但是利润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
而《公约》第74条又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公司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
举例来说,合同双方都是贸易公司,出口方完全知道,进口方进口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手卖给下家以获取利润,出口方不可能认为进口方是双方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用户。
因此,若出口商违约给进口商造成利润损失,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应该预料到的,所以就应当予以赔偿。
但同样的案例,笔者在实践中就看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一例是进口方某省物资贸易公司与出口方澳门制衣公司的热轧卷板合同纠纷,由于澳门制衣公司没有交货,造成了进口方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来进口方以本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差价作为其利润损失要求赔偿,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5但是,我在两年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进口方要求索赔预期合同利润的诉讼请求,尽管两起案件中进口方与第三家公司间的合同都是确实存在的。
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这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无法预计。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
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以上案例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
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
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
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
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
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
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的,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
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碰到问题。
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
对于卖方的抗辩,仲裁庭或法官也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实践中,在这一点的判断上也很为棘手。
三,小结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还是存在以上一些令法官、仲裁员较难操作的情形,笔者作为律师,深有感触。
从这些难点的研究分析中,我们可以逐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2王昌硕:《合同法原理与合同纠纷处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3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第94页4曹诗权、朱广新《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探讨》,载1998年《中国法学》第四期5朱建林主编《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与索赔指南》2000年4月第一版第20页∙航空运单的作用 /l/gj/720368.html ∙明阳船务有限公司 /l/gj/720367.html∙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l/gj/720366.html∙必须结汇的外汇收入有哪几种/l/gj/720365.html∙船舶抵押权法条 /l/gj/720364.html∙从理发看移民加拿大生活的变迁/l/gj/720363.html∙安达海轮期租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项下租金/l/gj/720362.html∙有哪些新兴的签章方式/l/gj/720361.html∙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l/gj/720360.html∙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l/gj/720359.html∙价值1700万元的印钞机全损,责任在何方/l/gj/720358.html∙山东省威海船厂诉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确认无船舶买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关系/l/gj/720357.html∙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356.html∙新式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如何开具/l/gj/720355.html∙在美国就读大学的费用如何/l/gj/720354.html∙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l/gj/720353.html ∙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的启示/l/gj/720352.html∙承运人免责条款 /l/gj/720351.html∙班轮运输货运程序 /l/gj/720350.html ∙中长期国债期货定价有哪些方法/l/gj/720349.html∙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l/gj/720348.html∙救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l/gj/720347.html∙海事仲裁案例 /l/gj/720346.html∙澳元走高学费上涨留学生家庭深感无力承担/l/gj/720345.html∙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l/gj/720344.html∙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l/gj/720343.html∙指示提单有什么特点/l/gj/720342.html∙海难救助 /l/gj/720341.html∙金融工程专业就业与职业规划/l/gj/720340.html∙共同海损费用有哪些/l/gj/720339.html∙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l/gj/720338.html∙国际贸易合同要如何写/l/gj/720337.html∙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和基本条件/l/gj/720336.html∙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 /l/gj/720335.html∙船舶所有权注销材料目录和依据/l/gj/720334.html∙出国留学,改掉事事依赖的习惯/l/gj/720333.html∙注册外资公司的好处有哪些/l/gj/720332.html∙东方之光海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安达船运代理有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 /l/gj/720331.html∙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l/gj/720330.html ∙共同海损如何进行分摊/l/gj/720329.html∙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l/gj/720328.html∙浙江省岱山县电力公司诉岱山县高亭海运公司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害 /l/gj/720327.html∙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l/gj/720326.html∙澳大利亚投资移民政策改变/l/gj/720325.html∙收到外币计算税款时应该怎样确认汇率/l/gj/720324.html∙天津市航运公司诉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l/gj/720323.html∙船舶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中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l/gj/720322.html∙什么是无过失船舶碰撞/l/gj/720321.html∙七个先决条件 /l/gj/720320.html∙什么是空运实际承运人/l/gj/720319.html∙书面审理的一起滞期费争议仲裁案/l/gj/720318.html∙共同海损沿革 /l/gj/720317.html∙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运人尽了救助义务不应担责/l/gj/720316.html∙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标准格式/l/gj/720315.html∙逃避商检是犯罪吗 /l/gj/720314.html ∙发生海损后进行索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l/gj/720313.html∙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件/l/gj/720312.html∙自考毕业生能否出国留学/l/gj/720311.html∙丰昌轮与太白山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件/l/gj/720310.html∙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l/gj/720309.html∙韩国对离境国际航班手提行李实行新规定/l/gj/720308.html∙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l/gj/720307.html∙育鸿轮光船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306.html∙烟台海事局采取6项措施全面保障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l/gj/720305.html∙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哪些风险/l/gj/720304.html∙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之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l/gj/720303.html∙共同海损制度 /l/gj/720302.html∙海事仲裁程序 /l/gj/720301.html∙明月轮触碰响噍门大桥桥梁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l/gj/720300.html∙选律师有哪些注意事项/l/gj/720299.html∙船舶碰撞有哪些情形/l/gj/720298.html∙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gj/720297.html∙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l/gj/720296.html∙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件的管辖/l/gj/720295.html∙文化和心理同等重要/l/gj/720294.html∙富阳3轮船载货物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293.html∙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 /l/gj/720292.html∙损伤残缺人民币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合法有效/l/gj/720291.html∙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l/gj/720290.html∙振达时装公司诉桐乡市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直接向代收行寄单致进口 /l/gj/720289.html∙新加坡技术移民条件/l/gj/720288.html∙对外债的举借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管理/l/gj/720287.html∙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l/gj/720286.html∙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有哪些法律特征,船东要承担哪些默示义务 /l/gj/720285.html∙走技术路线更易“拔尖”/l/gj/720284.html∙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0258轮碰撞事故案例分析/l/gj/720283.html∙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l/gj/720282.html∙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l/gj/720281.html∙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样子的/l/gj/720280.html∙新中国第一次移民潮/l/gj/720279.html∙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l/gj/720278.html∙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l/gj/720277.html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身份识别/l/gj/720276.html∙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l/gj/720275.html∙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l/gj/720274.html∙解读美国留学政策新变化/l/gj/720273.html∙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l/gj/720272.html∙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l/gj/720271.html∙理算的法律依据 /l/gj/720270.html∙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是什么/l/gj/720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