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
人身损害相关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GAT-1193-2014规范

人身损害相关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GAT-1193-2014规范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GAT-1193-2014规范在评定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相关内容。
该规范是中国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1. 引言GAT-1193-2014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行业标准,全称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方法和要求,为司法机关、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统一的评定依据。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各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损失。
评定误工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职业特点;- 损害程度;- 恢复情况;- 医疗机构的建议。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 根据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评估受害人实际不能工作的时间;3. 将实际不能工作的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相比较,计算误工期。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损失。
评定护理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损害程度;- 护理需求;- 医疗机构的建议。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评估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 根据护理需求,确定护理期限;3. 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而产生的损失。
评定营养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体重和体质;- 损害程度;- 营养需求;- 医疗机构的建议。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体重和体质,确定其日常营养需求;2. 根据损害程度和营养需求,评估受害人实际的营养摄入量;3. 将实际营养摄入量与日常营养需求相比较,计算营养期。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定准则(GAT-1193-2014)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定准则(GAT-1193-2014)
简介
本文档旨在探讨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准则。
我们将介绍这些期限的定义和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
误工期评定准则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的时间段。
评定误工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伤者的职业和工作能力水平
- 伤者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展情况
- 伤者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和社会福利
护理期评定准则
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他人照料的时间段。
评定护理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伤者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展情况
- 伤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 伤者可能获得的护理服务和社会福利
营养期评定准则
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时间段。
评定营养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伤者的损伤程度和康复进展情况
- 伤者的饮食需求和摄入能力
- 伤者可能获得的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
法律依据和判例
本准则的制定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文本。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定准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伤者的个体情况和法律依据,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字数:211)。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2. 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人身损害的程度、治疗情况和恢复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伤残等级;2. 根据伤残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误工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误工期,然后累加。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护理等级;2. 根据护理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护理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护理期,然后累加。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营养等级;2. 根据营养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营养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营养期,然后累加。
4. 评定结论根据上述评定方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得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结论。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人身损害中的评价方法(GAT-1193-2014)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价方法,依据我国相关标准GAT-1193-2014进行编写。
本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法官、律师、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 误工期评价方法2.1 误工期定义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所能从事的正常工作或活动受到阻碍或暂停的时间。
2.2 误工期评价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损失为依据进行评价。
2.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综合判断误工期。
2.3 误工期评价方法1. 依据受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医学专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期限。
2. 计算受害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基础误工费。
3. 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康复期限,对基础误工费进行调整。
4. 考虑受害人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误工期进行修正。
3. 护理期评价方法3.1 护理期定义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需要他人照料、支持的时间。
3.2 护理期评价原则1. 实际需要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为依据进行评价。
2.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受害人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状况,综合判断护理期。
3.3 护理期评价方法1. 依据受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医学专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期限。
2. 计算受害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护理费。
3. 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康复期限,对基础护理费进行调整。
4. 考虑受害人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对护理期进行修正。
4. 营养期评价方法4.1 营养期定义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在原有健康状况下需要增加营养摄入、调整饮食习惯的时间。
4.2 营养期评价原则1. 实际需求原则:以受害人的实际营养需求为依据进行评价。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人身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从而面临伤痛、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考验。
为了合理评估损害恢复的程度,保证护理期营养期的恢复效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特制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予以遵循。
一、定义1.误工期:指伤者在伤口造成前完成的工作,被伤口所限制的时间,旨在解决该伤者损害的补偿问题;2.护理期:指伤者治疗囚禁期间停止工作,用于伤者恢复期的时间段;3.营养期:指伤者治疗期间停止工作,用于伤者恢复期的时间段。
二、护理周期1.误工期:误工期从事故发生日起算至伤口完成恢复期满;2.护理期:护理期从伤口完成恢复期满起,伤者处于完全治疗状态,至伤者能够重新从事正常工作前,持续护理;3.营养期:营养期从护理期期满日起,至伤者能够重新从事正常工作日,持续营养。
三、评定依据1.误工期:根据伤者损害程度和治疗周期,合理评定误工期的时长;2.护理期:该期由医疗机构指定专门的护理人员,根据伤者恢复情况,按时进行护理,完成护理指标;3.营养期:伤者应当按时进行营养指导,为伤者进行合理膳食服务,以促进伤者的身体恢复。
四、护理期营养期评定1.护理期:根据伤者伤情、护理程序和护理指标,请护理人员签字确认,期满时间或护理指标达成后,结束护理期;2.营养期:根据伤者的营养情况,营养师对营养指导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估,确认伤者营养状态,由专业医护人员评定营养期;3.营养改善:出现营养不良情况,应立即做出改善,按规定增加营养服务时间,促进伤者营养恢复。
五、职业能力评估1.伤者恢复期满,应由职业能力评估机构对伤者与原工作相关职位的能力进行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判断伤者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3.未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的,应完成技能培训,能够重新就业;4.职业能力评估报告需印加机构公章确认,评估结果有效期两年。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伤害伤者康复期的完整性,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将被判处相应的法律责任。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测指南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的评测指南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指南,以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评估。
2. 误工期评测指南
- 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无法从事原有工作的时
间段。
- 误工期的评估应基于受害人的职业、工作能力和医疗报告等
因素。
- 对于长期误工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康复进展和职
业重返可能性。
3. 护理期评测指南
- 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需要接受护理照料的时
间段。
- 护理期的评估应基于医疗专家的意见、护理需求和康复进展
等因素。
- 对于长期护理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康复潜力和长
期护理成本。
4. 营养期评测指南
- 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人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
充的时间段。
- 营养期的评估应基于医疗专家的建议、营养需求和康复进展
等因素。
- 对于长期营养需求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康复进展
和长期营养支持的成本。
5. 注意事项
- 评估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时,应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标准。
- 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干预或影响。
- 所引用的内容应能够得到确认和验证,避免引用不可证实的
内容。
以上是《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的评测指南》的简要内容,旨在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评估指导。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本文件规定了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估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律师、保险公司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评估工作。
1. 术语和定义1.1 误工期误工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时间。
1.2 护理期护理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他人进行生活护理的时间。
1.3 营养期营养期是指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受害者需要额外营养支持的时间。
2. 评估方法2.1 误工期评估误工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2 护理期评估护理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3 营养期评估营养期评估应根据受害者的营养需求、治疗情况和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时应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3. 评估要求3.1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3.2 评估依据评估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
3.3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4. 附录4.1 参考文献本标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4.2 相关表格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的参考表格,供评估时填写使用。
---以上是关于人身损害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标准(GAT-1193-2014)的详细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本标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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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GA/T 1193-2014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S39.905]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无需护理和营养。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无需护理,营养1~7日。
,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无需护理,营养1~7日。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无需护理和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