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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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对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案件中应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项损害赔偿,而企业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各项损害金额。

误工期损失应用受害者本职工作实际工资标准,根据受害者因此损失的工作时间确定收入损失;护理期损失,是指因无法继续上班,而必须由他人提供特殊护理花费,损失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计算;营养期损失,是指受害者未能按时返回工作,继而无法按时完成强制之外的营养配给,损失金额则可计入因此而损失的营养津贴。

同时,作为提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企业也应该在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定价上,按照法定标准行事。

根据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损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本身实际损失金额,而且要考虑受害者的健康、生活条件,并同时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社会的利益。

总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方要准确理解和充分遵守其中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要求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方法(GAT-1193-2014)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标准。

2. 评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人身损害的程度、治疗情况和恢复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定方法3.1 误工期评定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伤残等级;2. 根据伤残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误工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误工期,然后累加。

3.2 护理期评定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护理等级;2. 根据护理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护理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护理期,然后累加。

3.3 营养期评定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进行。

具体评定方法如下:1.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营养等级;2. 根据营养等级,查阅《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对应的天数;3. 结合受害人的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适当调整营养期天数;4. 如有多个损害部位,分别评定营养期,然后累加。

4. 评定结论根据上述评定方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和恢复程度,得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结论。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

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误工期的评定误工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该规范,评定误工期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评估:误工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资料收集: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职业和工作能力相关的资料,包括就业记录、工资单、医疗证明等。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同职业对误工期的影响,并结合医学、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进行评估。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的沟通,对误工期进行合理判断。

护理期的评定护理期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他人照料的时间段。

以下是护理期评定的相关要求:1. 独立评估:护理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医学证明: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伤情和康复过程相关的医学证明,以了解护理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知识,能够判断出受害者所需的护理期。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医学证明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对护理期进行合理判断。

营养期的评定营养期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者需要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时间段。

以下是营养期评定的相关要求:1. 独立评估:营养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进行,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或影响。

2. 医学证明:评定人应收集与受害者伤情和康复过程相关的医学证明,以了解特殊饮食或营养补充的必要性和持续时间。

3. 专业知识:评定人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营养知识,能够判断出受害者所需的营养期。

4. 合理判断:评定人应根据医学证明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对营养期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评定人身损害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规范(GAT-1193-2014)》,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应由独立的评定人根据相关原则和要求进行。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 1 93-201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 4年1 1月26日发布,201 4年1 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本标准按照GB/T 1.1-2022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一、误工期评定规范1.1 评定方法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误工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3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3-6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6个月以上。

1.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职业特殊,如演员、运动员等。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2.1 评定方法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护理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需要日常生活照料:受伤后1-3个月;- 需要较重生活照料:受伤后3-6个月;- 需要重度生活照料:受伤后6个月以上。

2.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护理期:- 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难以聘请专业护理人员。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3.1 评定方法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营养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2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2-4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4个月以上。

3.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营养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饮食需求特殊,需专业营养师指导。

四、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本文档旨在为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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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2014-11-26发布2014-11-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3总则 (2)4头部损伤 (3)5面部损伤 (3)6颈部损伤 (6)7胸部损伤 (6)8腹部损伤[] (7)9脊柱、骨盆部损伤 (8)10肢体与关节损伤 (9)11其他损伤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头皮创[]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头皮缺损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颅盖骨骨折[(颅骨开放性骨折S0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底骨折[]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S05]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泪器损伤[]: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结膜损伤[]: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角膜损伤[]: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虹膜睫状体损伤[]: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巩膜裂伤[]: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晶状体损伤[]:a)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玻璃体损伤[]: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视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眼球摘除[]: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眶壁骨折[]: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耳部损伤[]耳廓损伤[]: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鼓膜穿孔[]: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鼻部损伤[]鼻部皮肤创[]: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鼻骨骨折[(鼻骨开放性骨折)]: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鼻窦损伤[]: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颌面部、口腔损伤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颌面部皮肤创[]: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上、下颌骨骨折[、]: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颧骨、颧弓骨折[、]: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牙槽骨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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