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一)1 范围本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对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案件中应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项损害赔偿,而企业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各项损害金额。
误工期损失应用受害者本职工作实际工资标准,根据受害者因此损失的工作时间确定收入损失;护理期损失,是指因无法继续上班,而必须由他人提供特殊护理花费,损失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计算;营养期损失,是指受害者未能按时返回工作,继而无法按时完成强制之外的营养配给,损失金额则可计入因此而损失的营养津贴。
同时,作为提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企业也应该在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定价上,按照法定标准行事。
根据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损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本身实际损失金额,而且要考虑受害者的健康、生活条件,并同时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社会的利益。
总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方要准确理解和充分遵守其中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人身损害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原则(GAT--)

人身损害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原则(GAT--)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原则。
在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时,这些评定原则将有助于确定合理的赔偿期限。
1. 误工期评定原则1.1 实际耽误工作天数误工期的评定应基于实际耽误的工作天数。
在人身损害发生前,受害者的工作状态应保持正常。
发生损害后,受害者因伤情无法正常工作,实际耽误的工作天数即为误工期。
1.2 预计恢复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的伤情及恢复情况,结合医生的专业意见,评定误工期时应充分考虑预计的恢复工作时间。
在恢复工作前,受害者应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
1.3 相似职业标准在评定误工期时,应参考相同或相似职业的平均工作强度、工作时长等因素。
确保误工期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护理期评定原则2.1 实际护理需求护理期的评定应基于受害者实际需要的护理程度。
在人身损害发生期间,受害者可能需要他人协助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进食、洗澡、翻身等。
实际护理需求是评定护理期的主要依据。
2.2 护理人员数量根据受害者的伤情及生活依赖程度,结合医生的专业意见,评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以确保其安全和舒适。
2.3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的评定应充分考虑受害者的伤情恢复情况。
在受害者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或得到他人适当协助时,护理期可相应终止。
3. 营养期评定原则3.1 实际营养需求营养期的评定应基于受害者的实际营养需求。
在人身损害发生期间,受害者可能因伤情影响,食欲下降或无法正常进食,从而导致营养状况恶化。
实际营养需求是评定营养期的主要依据。
3.2 营养状况监测在评定营养期时,应定期监测受害者的营养状况,如体重、血红蛋白水平、血清蛋白水平等。
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营养期评定。
3.3 营养期终止条件在受害者营养状况恢复正常,能够正常进食并保持良好的营养状态时,营养期可相应终止。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原则主要涉及实际耽误工作天数、实际护理需求、实际营养需求等方面。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闭合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2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耳部损伤鼻部损伤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
1~7日。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
7~15日。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气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得本标准目得就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得伤情、损伤后得并发症与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得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得人员担任.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与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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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 颅底骨折3.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3.7 开放型颅脑损伤3.7.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3.7.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3.8.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4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5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6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面部损伤4.1 眼部损伤4.1.1 眼睑损伤4.1.1.1 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 泪器损伤4.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4 结膜损伤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7~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 角膜损伤4.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6 虹膜睫状体损伤4.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3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7 巩膜裂伤4.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4.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4.1.8 晶状体损伤4.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 玻璃体损伤4.1.9.1 玻璃体脱离: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 玻璃体积血:误工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 眼底损伤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10.3 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2 眼球摘除:误工30~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1.17 眶壁骨折4.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4.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2 耳部损伤4.2.1 耳廓损伤4.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 外耳道损伤4.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4.2.3 鼓膜穿孔4.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 听骨链损伤4.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 内耳损伤4.2.5.1 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 鼻部损伤4.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3.2 鼻骨骨折4.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 鼻中隔损伤: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 鼻窦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4.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 颌面部皮肤裂伤4.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 上、下颌骨骨折4.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4.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4.4.4 颧骨、颧弓骨折4.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4.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