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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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7]第6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0.30
【实施日期】199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
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3号1997年10月3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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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方法是指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法。

核定应税比例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比例。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二)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三)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四)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六)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201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2010年第2号)现将《税务核定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核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核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务核定包括核定应纳税费计算依据和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会计核算不准造成成本核算不实等情况,地税机关难以核实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申报的计算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经营的。

﹙八﹚其它情况。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税务核定种类第五条计算依据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二)营业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五)印花税计算依据核定。

(六)城镇土地使用面积核定。

(七)房产原值和租金标准核定。

(八)未缴纳资源税矿产品原矿数量核定。

(九)房屋、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十)烟叶销售额核定。

(十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

(十二)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标 签】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函﹝2001﹞357号【发文日期】2001-12-06【实施时间】2001-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凭合同贴花问题 房屋租凭行为确立后,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凭合同贴花完税。

对只签订一定期限和金额的合同,而且未注明以后年度仍按此合同执行的,只能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提供合同,又未查实的,无法确定其为纳税人,不能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不能提供合同的单位贴花问题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凭证,对广告公司等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合同的,不能按照帐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或开具有发票金额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发票是否属于应税凭证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制裁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而发票属于销售商品的凭证,不具有合同性质,不能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四、关于沈阳白利保广场项目的发展顾问合同贴花问题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其中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沈阳白利保广场项目的发展顾问合同中规定:乙方提供项目整体发展、设计及施工上的统筹、咨询、指导、审议、协调、监察及管理工作,使该项目能在最佳经济效益和适当进度下完成建议。

因此,该合同具有技术咨询合同性质,应按技术合同贴花完税。

五、关于经营承包合同贴花问题 医药集团分公签订的是经营承包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税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10.20
•【字号】辽地税所[2000]314号
•【施行日期】200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314号2000年10月20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鞍地税所[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问题
根据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学校或教委任命或聘任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作为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但不实行承包经营的,并提供任命或聘任证书的,也符合校办企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地方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地方政府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文件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辽地税函[2006]2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2006年12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商品的成本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多样的促销活动所赠送商品(包括现金)的成本,按照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即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63号)第十条废止执行。

二、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期限问题省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中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时间自该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4]64号)第二十三条废止执行。

三、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保险费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所属企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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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的批复
【标 签】进货单据征收印花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财﹝2000﹞397号
【发文日期】2000-12-29
【实施时间】2000-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百信鞋业辽宁分公司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2000]29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关于“商业企业开具的进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的规定,同意你局对百信鞋业辽宁分公司的进货单据按购销合同类记载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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