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印花税合同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印花税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印花税合同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国税地字第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024年印花税工作总结例文(二篇)

2024年印花税工作总结例文印花税计算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如下:一、印花税基本概念及调整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该税种以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志。
纳税人涵盖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调整通知,自____月____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将进行调整,由现行的中央____%、地方____%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国务院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从国家大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标准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即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征,目前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发生购销行为的,亦需按照规定缴纳购销印花税。
具体规定如下: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时,购和销均按照全额作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销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
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销按照____%作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以租金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在缴纳方式上,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方式与其他税种相同。
若通过网上申报遇到困难,可能是因为税务机关未开通相应税目,此时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以便申报。
当然,也可以选择前往税务机关大厅进行缴纳。
三、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____号)规定,对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
____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述。
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信息。
根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无需再贴花完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天津市地方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我局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了调研,本着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对银行业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办法如下: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我局负责征管的银行业企业。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及范围:以银行业“业务状况变动表”的借款发生额为计税依据。
(包括:单位贷款、个人贷款、银团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等)三、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借款金额(本期发生额)×核定比例(100%)×0.05‰-本年度已交印花税额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纳税人应在按季十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五、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六、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七、对不属于核定范围的应税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八、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管科2008年3月19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注: 1、本表一式两份,审批盖章后税管科、管理所(税务所)各存一份。
2、纳税人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要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津______地税_____所()字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单位自______年___月起对下列应税凭证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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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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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
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
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第八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纳税人应在次月十日前自行申报纳税,要据实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件5),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一年内不得变更。
核定比例,一年内不得调整。
如果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形,需要变更征收办法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或核定比例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于次年一月份分别给予变更或调整。
调整后的核定应税比例应在核定应税比例幅度内。
第十一条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帐薄和权利许可证照,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幅度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4.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5.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