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通讯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无数,它们的扣除项目各不相同。
对劳务酬劳所得、特许权用法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率相合的扣除办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采纳定额扣除800元的办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无数,它们的扣除项目各不相同。
对劳务酬劳所得、特许权用法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率相合的扣除办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采纳定额扣除800元的办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计算企业所得税大致相同,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为经营收入额减去每月800元的费用。
-------------------------------------------- 就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而言,应税所得额为按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
税前扣除项目有: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符合税规矩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备《》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省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目前规定是三险一金,即工资总额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算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不能在个税前扣除.。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用是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支出之一,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税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通讯费用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互联网费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通讯支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用必须是合理的、真实的支出,不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法支出,从而导致税务风险。
其次,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59号)的规定,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在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以证明通讯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没有相关凭证的通讯费用支出,税务机关将不予承认,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此外,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合理性原则。
通讯费用支出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支出金额应当合理、适当。
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通讯费用支出,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将被认定为非法支出,导致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在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及时、真实地记录通讯费用支出,保存相关凭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通讯费用的使用,避免出现违规行为,确保通讯费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通讯费用作为企业的日常支出之一,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通讯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免触犯税法,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通讯费用的使用,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工作,以保证通讯费用的合规性,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日穗地税发[2007]201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 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 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居民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征收的,其中包括了全国统一的税率和各地方差别的税率。
在天津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但是在具体的税率和起征点上会有一定的差异。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主要包括了起征点、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超过这个额度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天津地区,起征点是3500元。
税率是指根据个人的收入额度来确定需要缴纳的税率,天津地区的税率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速算扣除数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固定数额。
在天津地区,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不同的收入等级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计算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最后,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如果个人的实际缴税金额小于起征点,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的实际缴税金额大于起征点,则需要按照实际的缴税金额来确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在天津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收入情况和扣除情况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因此,建议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者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此外,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比如对于特定的收入项目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个人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需要对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够合理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个人交税标准 天津

个人交税标准天津个人交税标准是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每个人的个人财务和国家税收。
在天津,个人交税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按月份来计算的。
天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具体的税率是,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这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也是符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的。
其次,个人交税标准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天津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根据职工所在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
适用范围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3﹞8号
【发文日期】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地税二﹝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如何掌握。
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四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办发﹝1997﹞20号)的规定制定的。
此规定仅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超额自负的制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讯补贴费用,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