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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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发票使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发票继续使用。

(五)我市纳税人原使用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除以下列举发票外,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

1.收购凭证;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3.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4.天津市国税局指定的部分电信运营商使用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对上述列举发票取消使用的日期,天津市国税局另行规定。

三、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契税【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3.02【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本条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有偿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行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09•【文号】国税发[2000]184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2000年11月9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有效控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国税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特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税务局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购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业务用房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和实有办公人数计算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办公业务用房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指标实行分项计算。

第四条办公业务用房分为三大类: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其他用房包括车库和人防工程。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办公用房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省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9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第六条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指标控制,其中:(一)票证(包括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省级国税局不超过300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80平方米(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省级国税局不超过90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三)服装(装备)库房:省级国税局不超过150平方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50平方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30平方米(四)征收服务大厅按纳税户数确定: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纳税户在3000户至5000户不超过500平方米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七条其他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汽车库及自行车库。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写字楼租赁发票税率

写字楼租赁发票税率

写字楼租赁发票税率个人出租写字楼,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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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预征率为5%。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

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附件1),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发展现状1. 简介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近年来写字楼市场逐渐兴起。

本文将对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分析。

2. 市场规模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规模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天津市总共有约1000万平方米的写字楼面积,其中高档写字楼占比较高。

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写字楼市场面临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3. 区域特点天津市的写字楼市场在不同区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市中心地区的写字楼主要集中在金融街和和平区,租金较高。

而滨海新区的写字楼以新建为主,租金相对较低。

其他区域如河东区、河西区等也有相应的写字楼市场,但规模较小。

4. 租赁趋势目前,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租赁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多元化需求:随着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逐渐增多。

因此,写字楼市场的租赁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涵盖了金融、IT、文化媒体等各个行业。

•现代化配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企业需求的提升,现代化配置成为企业租赁写字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高速网络、智能化设备等成为写字楼租赁市场的新趋势。

5. 租金水平天津市的写字楼租金水平主要由多个因素影响,包括地段、楼层、装修情况等。

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地区、高档写字楼的租金较高,而位于远离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写字楼租金较低。

6. 市场竞争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新建写字楼的不断涌现,市场供应逐渐增加,导致竞争加剧。

为了吸引租户,一些写字楼通过提供企业服务、配套设施等方式来提高竞争力。

7. 发展前景天津市写字楼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政府对产业的扶持,写字楼市场将继续蓬勃发展。

特别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兴行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写字楼市场的需求。

8. 总结综上所述,天津市写字楼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区域特点鲜明,租赁趋势多样化,竞争激烈。

展望未来,天津市写字楼市场将继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地方经济增长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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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写字楼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写字楼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征﹝2000﹞15号
【发文日期】2000-05-19
【实施时间】2000-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反映在对写字楼征收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时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

经过研究,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出租写字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否则,应按租金收入的全额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1.出租的房屋是本企业的财产,并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以出租房屋为主业,以租金收入作为主要经营收入。

3.出租方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对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

4.出租的房屋用途为日常办公、会客等(不包括生产性业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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