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2012年三大本精讲班讲义-刑事诉讼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事诉讼法讲义(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授课:左宁老师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图表总结】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体现基本规律理论基础深厚,思想内涵丰富。
法律明确规定1.可由法律规定,也可见于思想、目的、任务、制度、程序中。
2.可分为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和专属刑诉的独有原则。
贯穿刑诉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机关与人都应遵守。
具有约束效力虽然抽象也是法律,可以弥补法规疏漏。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关联法条】《刑诉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关联法条】《刑诉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图表总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基本含义: 1.严守刑诉、其他法律。
2.违法严重,应担后果。
抽象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我国已基本确立)1.含义(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2.域外(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包含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
(2)英美法系,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真题再现】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二/64)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关联法条】《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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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刑诉法讲义(个人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杨雄(pkuyx@)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2004年(1)一审程序;(2)二审程序;(3)辩护制度;(4)侦查程序2005年(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6年(1)一审程序;(2)证据制度;(3)立案与侦查程序;(4)审查起诉程序2007年(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8年(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共计分数考查细目基本原则2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分)诉讼参与人1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1分)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分);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1分)回避1检察人员在被决定回避之前所取得的证据效力问题(1分)辩护与代理1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1分)强制措施5拘传的适用对象(1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分);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1分);先行拘留适用的法定情形(2分)证据7证据的合法性(1分);证据的运用规则(1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分);证明对象(2分);证据的理论分类(2分)附带民诉20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调解、第二审程序(20分)期间、送达1期间的重新计算(1分)审查起诉程序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管辖(1分);不起诉的适用、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赃物的处理(1分);不起诉的决定主体(1分)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13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1分);审理程序中发现新犯罪事实的处理(1分);法庭审判程序的顺序(1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2分);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级别管辖(2分);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分);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2分);对物证的调查程序(2分)二审程序2二审的处理方式、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原则(2分)死刑复核程序2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复核程序(2分)审判监督程序2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2分)执行程序8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停止执行(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2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讲义

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一)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审讯),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公安部规定》第3条、第7条;检察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高检规则》第5条、第6条、第7条;法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第22条。
(二)其他侦查机关的范围及职权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例如,行使逮捕的执行权)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提示】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组织体系,领导关系。
负责侦查普通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检察院),领导关系。
负责自侦案件。
3.法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法院),监督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5.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6.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7.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例题·单选题】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3)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和功能。
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的密切相关。
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因犯罪⾏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诉⼈⾏使,被害⼈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被告⼈⾏使,辩护⼈协助⾏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使。
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从⼴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使控诉职能。
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会有所差异,从⽽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2009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三)
五、立案管辖(关于管辖,主要注意立案管辖中的检察院和法院立案范围;级别管辖中的中级法院管辖;专门管辖中的军事法院;指定管辖;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A.贪污贿赂犯罪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诉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种。
考试用书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题6、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04、29)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解题思路和依据】: A 本题考察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贪污贿赂犯罪(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左宁目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总论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法治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律师更换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律师更换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律师更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3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第254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255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256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免费试听:点击听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司考复习方法(超全)
2011年司法考试应届生复习方法点拨方法也就显得非常重要,方法决定高度,并且决定到达高度的速度,要想挤过司考的独木桥,务必跟着规律走,科学复习,循序渐进,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首先,了解司考到底考什么。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司法考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80%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30%.从理论上说,只要掌握了这些重点内容,就一定能通过考试。
可见,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门“放弃的艺术”,考生可轻视甚至放弃不重要的内容;允许“投机取巧”,因为可以直奔主题。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重要考点和如何牢固掌握重要考点并且能在考试中正确运用。
重要考点的确定有两个最有效的途径:第一个途径是反复研究近五年的真题。
可以说历年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就是重点,这是一个真理,屡试不爽。
第二个途径是通过对考试普遍规律的把握来确定司考的重点。
在考核的内容上,各种类别的考试的重点可以概括为九个字:“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
所谓重要的知识点,是指调整社会生活频率最高的法律制度或者部门法。
所谓新颖的知识点,是指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
所谓例外的知识点,是指对原则规定的例外规定。
并且,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充足“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这三个要件,就一定是重中之重。
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这也是规律,重复发生作用。
其次,多轮重复,科学记忆。
法学是一个强调记忆和熟悉的人文学科,虽然说法学最终考察的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记忆实为逻辑运用之根基,根基不稳,运用终不能自如。
也就是说,考生首先要能记住大量的信息,包括重点法条、理论要点等,而记忆需要大量时间的投入。
对此,从记忆的规律看,众多人类学科学家的研究证明,多次重复是高效记忆、牢固记忆的唯一方法,对记忆能力差的考生就更要强调重复记忆。
重复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又是有语境的,司考中的重复由于信息量大,如果将大纲划定的范围全部记下,显然不可能,这就需要科学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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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学科中一门非常重要的科目,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每年的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去年由于卷四中有一道30分的巨型题,占了其他科目的分值,刑事诉讼法只有46分)。因此,各位考生应当对本科给予高度重视。现就考生在本科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帮助。
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 要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形成这样一个整体框架,现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一概括:
总 论 部 分
专门 机关
公安机关 性质、体系、职权
人民检察院 性质、体系、职权 人民法院 性质、体系、职权
诉 讼 参 与 人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
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基 本 原 则
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项具体措施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 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 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制 管 立案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 度 论 部 分 辖 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
回 避 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 回避的人员范围 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回避的程序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辩 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正面范围;辩护人的禁止范围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指定辩护的对象;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后当事人拒绝的处理办法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强 制 措 施 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保证人的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选择关系 拘留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拘留的程序
逮捕 逮捕的条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的机关;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程序;执行逮捕的程序 扭送 公民扭送的适用对象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刑事案件成立;被害人损失的物质性;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例外情况;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程序法上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式;先行给付和诉讼
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期间、送达 期间
法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的
情形;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救济 送达 送达规定 程 序 论 部 分
立 案 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事实条件;立案的法律条件;立案阶段需要查明的事实;法院立案的特殊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民的控告、举报;犯罪分子的自首;公安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
立案的程序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的处理办法;不立案的监督措施
侦 查 侦查总论 侦查的主体;侦查的内容;侦查的任务 侦查行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辨认;重点是进行上列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办法;侦查羁押期限
起 诉 审查起诉 审查的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审查起诉的方法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提起公诉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
第 一 审 程 序 庭前审查程序 庭前审查的内容;庭前审查的方法;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送达起诉书副本;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庭前公告;上述活动的时限 法庭审判程序 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法庭审理中断制度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条件;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和解;调解;反诉;诉的可分性 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情形;判决书的制作
第 二 审 程 序
上诉、抗诉 主体;理由;方式;期限;附带民事上诉的特殊情况 全面审查原则和审理方式 全面审查的具体含义;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审的裁判方式 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述三种裁判方式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法律文书;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和审级
上诉不加刑原则 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情形 死刑 复核 程序
死刑的核准权 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高级法院核准的情形;虽由高级法院核准,但应转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 核准制度 一案一核;层层复核 核准程序 报送复核的材料;复核后的处理办法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
申诉及其处理 申诉的主体;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的处理期限 审理程序 提审、再审;适用程序
执 行
各种刑罚的执行主体 法院、公安、监狱各执行的刑罚范围 各种刑罚的执行程序 重点是死刑的执行程序 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申诉的处理 侦查的主体和管辖的法院
证 据 论 部 分
证据 的概 念和 特点
客观性 意见证据规则:言词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有关案件的陈述,而不是有关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唯一的例外是鉴定结论 相关性 品格事实、类似行为、表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性 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补强规则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刑诉法第121条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种类;以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形式
证据的分类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两类证据的各自的特点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我国的划分标准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其他分法及如何运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划分的标准;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证 明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一般构成;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免证事项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公
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例外 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
上列图表,实际上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结构图,考生如果结合这个图表的学习,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支架性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题目时,就能够立即审查出本题是想考你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仅靠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而是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这就更需要考生具有学科综合能力。例如,去年试卷二第51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