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法之两审终审制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法之两审终审制司考刑事诉讼法之两审终审制。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听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经过两级法院对案件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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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两审终审制

【司法考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两审终审制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两审终审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审级制度的概念1、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2、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生效。
在法定上诉期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起了上诉,或者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
上一级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三、我国两审终审制有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例1】(2009-2-25)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例2】(2009-2-32)关于两审终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就不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答案:C【例3】(2010-2-73)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A.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即不得更换法官B.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C.更换法官或者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答案:ABC。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要点释义】(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立案、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立案、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1(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2.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
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 )(分数:2.00)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B、C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D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
3.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 )(分数:2.00)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
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行为,如不马上采取措施犯罪分子会逃逸,故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
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目录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死刑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0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8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246、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第25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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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