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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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论坛› 税务业务探讨› 中国各地企业福利费列支相关税收法规汇总广东省(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被下述新政策代替:[b]《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b]1.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通讯费 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通讯费报销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取决于这笔费用的性质。
如果通讯费用于个人私事,即使由公司支付,也应计入个人所得,依法纳税;反之,若通讯费用于工作,且有合理的证明(如公司规定、合同条款等),则可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通讯费报销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本。
假设某公司员工小张每月的通讯费为300元,公司全额报销。
根据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讯费报销属于工作范畴内的费用。
因此,这300元通讯费不计入小张的应税所得。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小张的通讯费用于大量私人通话和上网,而公司并未明确规定通讯费报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费用可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此时,小张需要将通讯费报销额加入其当月的应税所得中,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如果小张当月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按照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5000元,超过部分按照相应的累进税率计算税额。
假设通讯费用于私事的部分为100元,那么小张当月的应税所得为8100元,超过起征点的部分为3100元。
根据税率表,3100元的部分可能适用10%的税率(具体税率需根据最新的税法确定),因此小张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100元×10%=310元。
值得注意的是,通讯费报销的处理方式应与公司的财务政策和国家的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员工在报销通讯费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话费明细单等,以证明费用的工作性质。
同时,公司在制定通讯费报销政策时,应明确界定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哪些费用需要员工自行承担,以避免在税务处理上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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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
适用范围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3﹞8号
【发文日期】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地税二﹝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如何掌握。
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四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办发﹝1997﹞20号)的规定制定的。
此规定仅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超额自负的制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讯补贴费用,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80元。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是指用于工作或业务需要的通讯费用,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上网费等。
对于纳税人来说,通讯费的扣除对减少税负具有一定的帮助。
那么,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通讯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1. 固定电话费用,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固定电话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固定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800元。
2. 移动电话费用,对于移动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移动电话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移动电话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3. 上网费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费用也成为了一项常见的通讯费用。
对于上网费用的扣除标准,国家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上网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之一。
上网费用的扣除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费用,但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且需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凭证。
总的来说,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有利的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但是,在享受这一政策的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合理合法地享受通讯费的税前扣除优惠。
以上就是对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详细了解。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xx〕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xx〕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第5号)
2009年2月23日,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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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标 签】办公通讯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个所﹝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2-23
【实施时间】2009-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
所〔2007〕17号)(文号应该是津地税所〔2007〕18号—;—;视野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