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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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标 签】办公通讯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个所﹝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2-23

【实施时间】2009-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

所〔2007〕17号)(文号应该是津地税所〔2007〕18号—;—;视野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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