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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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我局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了调研,本着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对银行业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办法如下: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我局负责征管的银行业企业。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及范围:以银行业“业

务状况变动表”的借款发生额为计税依据。(包括:单位贷款、个人贷款、银团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等)

三、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借款金额(本期发生额)×核定比

例(100%)×0.05‰-本年度已

交印花税额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按季十

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五、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

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发予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六、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

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七、对不属于核定范围的应税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有

关规定自行缴纳。

八、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按《印花税暂行条

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税管科

2008年3月19日

附件1: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附注:1、本表一式两份,审批盖章后税管科、管理所(税务所)各存一份。

2、纳税人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要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据实纳税。

附件2: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津______地税_____所()字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单位自______年___月起对下列应税凭证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

请于每季1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缴纳。

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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