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省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五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适用比例。
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件据实贴花完税。
第八条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印花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我省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上下限比例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PT课件(二)

第十条 对于符合Βιβλιοθήκη 办法第四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定后,应发出《印花税核 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三)。
印花税核定征收流程图示
第一步骤 第二步骤 第三步骤
主管税务机 关实地调 查
主管税务机关 经审核后发 出核定征收 通知书
企业按月计算, 次月15日内 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 人,应当按月计算,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 纳。
(二)2010年11月10日,A企业申 报10月份销售收入1000万元,采购支 出1000万元。则应纳印花税为: (1000+1000) X70%X0.03%=0.42万元。
(三)12月4日,A企业申报11月销售收 入500万元,采购支出500万元。同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印花税核定征收可 扣减报告表》,表中注明有2000万元的 销售合同在签订时已贴花,但其中500 万元在7月已实现收入,还有1500万还 未实现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同及 相关销售单据后确认该扣减凭证无误。 为此11月该企业应纳印花税为0, 计算公式为: (1000-1500)X70%X0.03%=0,还余 500万收入未扣减成功。
(四)2011年1月7日,该企业申报 12月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2000万元, 没有其他扣减项目,则该企业12月 应纳印花税为: (2000-500)X70%X0.03%=0.315 万元。 至此,2000万元已贴花合同在 12月已全部扣减完毕。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 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 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 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 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 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 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 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10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照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供应应税凭证或不照实供应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纳按期汇总缴纳方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觉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详细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
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程序1、纳税人存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报送统一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附件三)。
2、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附件四),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广东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统一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逐笔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并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附表1)进行核定,具体如下:(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09-07-15【背景颜色:】【关闭窗口】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
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第七条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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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8]47号
颁布时间:2008-6-2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2008年6月24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合同类应税凭证征收和缴纳行为,简化纳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贴花。
并应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登记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1),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增加)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八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已按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变更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03〕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