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印花税征收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合同类型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 千分之一购销合同外贸销售收入140 万分之三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收入或费用100 万分之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或支付费用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采掘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采购金额80 万分之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100 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金额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工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100 千分之一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 万分之零点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金额7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金额50 万分之三技术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批发销售收入100 万分之三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0年03月31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2005年总局提出了印花税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市地税局也随之制定了相应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该项工作自2005年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2009年省地税局对印花税核定征收进行了政策调整,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启用了新的核定征收软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印花税纳税人和税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包括:(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 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 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 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 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 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 件下,对其产的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 税法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三、发布公告的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 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发布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征收关于印花税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花税?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三、公告的目的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一、什么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定力、领受具有法律效力 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税种。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 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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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印花税合同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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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国税地字第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1一、印花税税率是怎样的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二、购销合同怎么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到底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你的合同签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购销合同印花税什么时候交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在购销合同签署的时候缴纳。
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2一般纳税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2022年第4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总页数】1页(P92-9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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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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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10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照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供应应税凭证或不照实供应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纳按期汇总缴纳方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觉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详细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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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
【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发﹝2008﹞47号
【发文日期】2008-06-24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省局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合同类应税凭证征收和缴纳行为,简化纳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贴花。
并应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登记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那好遂人合同类印花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会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预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
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飞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增加)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之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已按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
缴印花税款中抵扣,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变更征收方式鉴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0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