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批复
2024年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本

2024年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范本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____年新加入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名员工,很荣幸能有机会向全体领导和同事们汇报2024年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经过前期的准备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我对2024年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一、工作总体概况:2024年是我国全面推进房产税征收工作的一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政策要求,我们针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截至2024年底,我们共征收了XXX套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总计XXX万元。
其中,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占到了XX%,整体征收率较去年有所提升。
我们对每一套出租房源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加强了税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了漏税和逃税的风险。
二、征收策略和政策宣传:在征收策略和政策宣传方面,我们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文件,确保征收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同时,我们加强了出租房屋主人和租户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了大家的税收自觉性。
1. 征收策略:我们根据房产税法规定,采取分类管理、分级征管的方式,对出租房屋进行分段征收,逐年提高税率。
根据房源的规模和等级划分,对不同档次的房源征收的税率也不同,使税收更加公平和合理。
2. 政策宣传: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房产税征收政策,向出租房屋主人和租户进行解释和普及。
我们组织了多次税收政策宣传培训会议,邀请相关专家为大家讲解政策和操作流程,提高了大家的税收意识和征收合规性。
三、征收管理流程和措施:为了保证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我们通过完善管理流程和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征收管理流程: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流程,包括房产登记、纳税人资格审核、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
每一步都有明确的工作指引,确保了工作的准确性和流程化。
【老会计经验】租金较低按原值计缴房产税的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租金较低按原值计缴房产税的处理某单位现有一项不动产房屋出租。
但是由于房产地理位置不好,租金偏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低于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那么是否应按原值申报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但是,如果房屋租金偏低,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房产原值核定计税依据或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应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141号)规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
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认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答:一、预收房屋租金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
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
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经营性租赁出租的房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但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即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另外,出租房屋的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房屋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收房屋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一般为销售服务并取得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但提前收取房租属于特定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务制度 房产税会计处理

财务制度房产税会计处理第一节房产税相关法规及会计处理一、房产税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规定,实施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出租或者借贷住宅的所有权人和占有者。
二、房产税的会计处理1. 房产税的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房产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税率和期限向地方税务部门纳税。
在确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应按照实际的房产面积、用途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核算。
2. 房产税的计提在每个会计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已确认的房产税计提相应的应交房产税费用。
计提的金额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应交税费的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3. 房产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
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已计提的房产税费用转入应收税费账户,并在缴纳后拨款至税务部门应税款账户。
4. 房产税的报告在每个会计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交房产税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在报告过程中,应当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核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节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流程1. 房产税的确认阶段在每个会计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的房产面积、用途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房产税的确认工作。
在确认的过程中,应当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实和计算,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相关的会计凭证中。
2. 房产税的计提阶段在确认完房产税后,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房产税的计提工作。
计提的金额应当及时记录在应交税费的科目下,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
3. 房产税的缴纳阶段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
在缴纳的过程中,应当将计提的房产税费用转入应收税费账户,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4. 房产税的报告阶段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告房产税的相关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财税[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黑地税函[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3]47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来电或通过正式文件请示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省局对这些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通过全省财产于行为税管理专业会议讨论,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粮库晒场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粮库晒场应与所属粮库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驾校的教练车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驾校的教练车不是列举的特种免税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只在驾校训练场地内行驶,不上公路行驶,不领取形式执照,不缴纳养路费的教练车,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进一步深加工的企业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和开发绿色食品,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锁实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锁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的粮食,其共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如何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粮食的国家储备粮库,单独核算,能划分清楚国家储备和自营储备的房产、土地、车船的,则根据规定分别征、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单独核算的,则按下达的国家储备粮食假话和自营储备粮数量占全部储备粮的比例计算减免活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家储备粮部分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需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房产税计税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房产税计税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作者:吴向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9期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引发房产税的税收调节作用,实务中房产价值的确定会计上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纳税上按照税法行事,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正确处理房产税核算事宜。
会计中涉及的规定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涉及的规定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财税[2010]121号)等。
一、房产税中“房产原值”的会计处理变迁“房产原值”的确认与会计制度改革相联系,经历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4个时期。
(1)《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时期,企业都是无偿划拨国有土地,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即为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存在“无形资产”的说法。
(2)《行业会计制度》时期,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单独核算,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金额。
(3)《企业会计制度》时期,分两种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未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可不作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企业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4)《企业会计准则》时期,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房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房产原值包括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例1]某公司2008年1月1日支付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含相关税费),取得了市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座办公楼,该楼房2010年12月31日完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为5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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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批
复
【标 签】房产税计税依据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函﹝2005﹞146号
【发文日期】2005-12-28
【实施时间】2005-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请示》(哈地税发﹝2005﹞1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且明显偏低的(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低于按计税余值计征的房产税),若纳税人不能说明真实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比照其同等地段、繁华程度的租金标准,核定其出租房产的应纳税额;若纳税人能说明真实情况并有正当理由,比照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