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保留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保留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1.29
•【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保留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中公布的地税系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现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办理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9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b97856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27.png)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0.15
•【字号】黑国税函[1998]67号
•【施行日期】199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67号1998年10月1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委办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六部门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34号)已下发各地政府,现就如何贯彻落实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
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和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征收,若有违反,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贯彻落实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中,要注意加强同当地物价、经贸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把握好“改革、改组、改造”的政策界限,对“三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每证减按10元收取工本费。
下岗职
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要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黑国税联[1994]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10.26
【实施日期】1994.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
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联[1994]12号1994年10月26日)
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
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票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本着简化票种、加强防伪、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经济性质,按主要行
业设置9种发票(统一式样附后,略)。
(一)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工业、商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不含机动车维修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限于纳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机动车修理修配提供劳务。
(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国税发[199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国税发[1995]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c64d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5.png)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1995年8月7日国税发〔1995〕144号)中国税务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地税务学会的设置和业务主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国税务学会是研究税收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后,税收理论体系上仍是一整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规定,地方性税务学会作为社会法人团体只能是一个,不得因税务机构分设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重复设立两个税务学会。
二、为使地方税务学会具有代表性,在其领导成员中,应当既有国税局的代表,又有地税局的代表参加。
国税局和地税局的领导都应关心、支持学会工作。
税务学会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努力为整个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关于各地税务学会的业务主管问题。
考虑到税务学会的建立和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组织管理上已有良好基础,为了保证学会活动的连续性,宜以国家税务局为其业务主管部门。
望各地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都要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以上各点请各地研究贯彻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西安、成都、广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
——结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1.23•【字号】黑地税发[1997]291号•【施行日期】199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91号1997年11月23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发票的管理,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制定全省发票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和办法,负责全省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市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负责对全省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使用范围做出统一规定。
(四)负责对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制做及使用管理。
(五)负责对发票印制厂家的审批和检查;年度发票订购计划的审查和备案;全省企业自印发票的印制审批。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发票重大违法案件或对用票单位进行典型调查。
二、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做好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所辖县(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按省局要求汇总上报本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情况和报表资料。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发票印制计划的编报、发票的领购、保管、供应、缴销和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进行审核报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黑地税发〔1996〕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地税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全省地税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地税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或退还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黑财规审〔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器具和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器具和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联合公告[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器具和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国税、地税税控器具和发票衔接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关于税控器具应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入国税部门管理后,凡需要开具机打发票的应统一使用税控器具开具税控机打发票。
税控器具包括“金税盘(含报税盘,下同)”、“税控盘(含报税盘,下同)”和税控收款机。
“金税盘”和“税控盘”均需要纳税人自备电脑和针式打印机,互相连接后方可使用。
“金税盘”使用对象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税控盘”使用对象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控收款机使用对象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且因不具备电脑和打印机,而无法使用“税控盘”的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同时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需分别购置“金税盘”和“税控盘”。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后可沿用原防伪税控设备,不需另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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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
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黑民管[2003]11号”和“黑民管[2003]56号”文件中有关民间组织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即: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应税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
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3]4号”文件要求,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的发售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领购簿制度”,民间组织必须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的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的民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购领薄”(以下简称“领购薄”),购买发票时凭“领购薄’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到主管民政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领新发票时主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查验已用发票
的存根,确认没有问题可向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民间组织报审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要认真审核,并输入微机管理,对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
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
并将经地
税主管机关审核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装订成册备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票据的民间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票据外,民政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指导,促使其民间组织正确使用“专用发票”,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