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普通发票涂碳防伪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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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黑国税联[1994]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10.26
【实施日期】1994.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
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联[1994]12号1994年10月26日)
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
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票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本着简化票种、加强防伪、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经济性质,按主要行
业设置9种发票(统一式样附后,略)。

(一)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工业、商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不含机动车维修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限于纳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机动车修理修配提供劳务。

(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黑地税联[2008]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8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省级财险分公司:我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近一年,为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解决基层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存在的问题,结合9月份省地税局、黑龙江保监局联合专项调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统一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的问题为解决各保险公司和车船税中机动车种类对应不一致、不准确,导致错用税目、税额、多计或少计车船税税额问题,特制定《机动车种类对应关系表》。

请各保险公司按照该表的对应关系调整业务系统中相对应项目,确保机动车种类的统一,税负的公平。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使用问题为彻底解决利用假完税证复印件偷逃税款问题,经省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其中第一联地税机关留存并复印,将复印件存入一户式档案,将第二联、第三联原件盖章后交纳税人。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将第三联的原件交保险机构留存,作为完税证明。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审验完税证,完税证上相应印章要齐全、自己要清晰,对把握不准或有异议的完税证要立即请示主管地税机关判定真伪,杜绝利用假完税证偷逃税款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退库问题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退库,由车船税代收代缴单位即保险公司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办理税款退税的那好遂人,应提出退税申请,由保险公司负责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制造、买卖、使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制造、买卖、使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0.02.19
【实施日期】2000.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
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001年2月19日)
为落实《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月19日,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组织。

各级税务、公安机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把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纳入议事日程,摆上位置,加强领导。

市(地)、县税务、公安部门要立即联合成立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
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公室,在税务发票管理和公安经保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通告社会,及时受。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1.23•【字号】黑地税发[1997]291号•【施行日期】199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91号1997年11月23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发票的管理,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制定全省发票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和办法,负责全省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市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负责对全省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使用范围做出统一规定。

(四)负责对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制做及使用管理。

(五)负责对发票印制厂家的审批和检查;年度发票订购计划的审查和备案;全省企业自印发票的印制审批。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发票重大违法案件或对用票单位进行典型调查。

二、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做好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所辖县(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按省局要求汇总上报本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情况和报表资料。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发票印制计划的编报、发票的领购、保管、供应、缴销和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进行审核报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黑地税发〔1996〕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地税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全省地税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地税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或退还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03.05.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
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危害社会经济环境,必须坚决打击。

二、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在《通告》发布30日内主动交代的,视情节从轻处理,逾期不交代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和各单位向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违法案件的,地税、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电话:0451-360245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公安厅2003年5月20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返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黑国税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27号1999年2月24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税收票证种类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叁佰元、伍佰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

第二条印制与保管一、印制1.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由省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

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2.为了使印制工作具有计划性,各地要按省局要求及时编报税收票证半年领用计划表,作为全省印制和下发的依据。

3.在印制中,省局监督印制质量。

二、保管1.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设有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的完税专用库房,分局、所要设有专用保险铁柜,使用人员要有专用包装。

2.负责完税证保管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首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和鼠咬等安全工作,其次要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取用方便,整齐干净,达到规范化的标准。

3.征收人员外出执行税收公务时,完税证务必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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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普通发票涂碳防伪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1998]3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12.21
【实施日期】199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
普通发票涂碳防伪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340号1998年12月21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印制普通发票的涂碳防伪技术,打击非法印制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税款流失、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现就普通发票徐碳防伪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省局指定的两个发票承印厂家对普通发票印制零用热徐碳和冷徐碳两种涂碳工艺。

其徐碳墨的性能、防伪能力、工艺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由于冷徐碳工艺简单,容易印制,目前社会上流通假发票大都采用冷涂的工艺印制。

因此,为增强普通发
票的防伪能力,增加工艺难度,便于鉴别真伪,省局决定从1999年起,凡是普通发票需要徐碳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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