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今年供热期起实行双职工同享补贴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明补”

今年供热期起实行双职工同享补贴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明补”随着今年供暖期的临近,热费问题再次引起百姓关注。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而且实行一职一贴,双职工男女双方同等享受热费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底,省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规定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
热费补贴范围是省直驻哈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哈市热费价格、职工热费补贴面积和热费补贴系数核定热费补贴,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热费所需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热费补贴标准为:“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其中,“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热费补贴系数”为90%。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此外,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该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范B、命令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但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做自由的选择。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比较严厉,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而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所以本题答案是A。
2、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
A、《税收征管法》B、《行政复议法》C、《国家赔偿法》D、《企业所得税法》【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A、B、C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达()。
A、1万元B、10万元C、5万元D、5000元【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期限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黑政办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0日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
一、推行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一)推行纳税缴费合并申报。
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实现合并申报。
全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税合并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缩短办税时间,节约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二)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期。
年应纳税额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可选择在每年12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进一步减少申报纳税次数。
(三)推行非税收入“一键申报”。
推动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缴费人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申报时,系统自动生成计费依据和应缴费额,实现缴费人申报非税收入“一键申报”。
二、提供便捷服务,压缩纳税时间(四)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

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每年供热期内,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公司将应承担的热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热费补贴原则哈尔滨市热费补贴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进行发放。
二、热费补贴范围公司当年9月在册开支的在职职工及公司退养职工、离退休职工。
三、热费补贴办法(一)热费补贴标准热费补贴标准参照哈尔滨市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1)中职务或职级对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对于户籍在哈尔滨市以外且未在哈市买房、租房的职工,由报销热费职工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市、县级以上政府现行有效的热费补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审核认定后,按该文件规定发放供热补贴。
(二)热费补贴额度符合热费补贴条件的职工补贴比例按照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应享受热费发放面积(平方米)*90%(三)热费补贴对象1.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依据户籍、婚姻状况、职级、房产情况确定发放对象。
1)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户籍的,仍认定为一户;2)夫妻虽已办离婚手续,但离婚登记日期在本通知发文日期之后的,仍按一户处理;3)家庭成员在本通知发文日期之后迁出户籍,但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仍按一户处理;4)一户多职工的,按职级高者确定发放对象;5)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照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
2.非飞龙公司退休、退养职工和原单位已享受热费补贴的职工不享受热费补贴。
四、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每个年度提供报审材料采取在上年度热费补贴发放名单基础上分别提交材料的方式,职工在11月15日(遇到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供材料及材料提供不全的,逾期将不再发放。
(一)上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本年度未申请放弃热费补贴的职工上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本年度未申请放弃热费补贴的职工,在家庭结构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只需提供报销年度职工本人热力全额发票;若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则视同首次申请享受热费补贴的职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
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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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冬季取暖补贴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函﹝2006﹞52号
【发文日期】2006-05-26
【实施时间】2006-05-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