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篇: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
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印花税征收与管理规定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印花税征收与管理规定1. 简介印花税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交易征收的税费,旨在调节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税务管理制度下的印花税征收与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印花税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正、高效和合规性。
2.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2.1 证券交易对于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交易活动,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和性质的不同,征收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收旨在规范市场行为,降低投机性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2 不动产交易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产权转让等不动产交易进行印花税的征收。
征收范围涵盖了销售、转让和继承等不同情况,征收比例根据交易额的大小而定。
这一规定旨在调节不动产市场,遏制投机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
2.3 合同和票据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和票据,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票据等,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征收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此规定旨在规范合同和票据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2.4 其他交易与行为除了上述范围外,还有一些其他交易和行为也需要征收印花税。
例如,开展赌博活动、彩票销售、特许经营等活动,以及一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如烟草、酒精、汽车等,都需要遵守相关印花税征收规定。
3. 征收与管理机构根据税务管理制度,印花税的征收与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税收部门,负责印花税的征收、记录、统计和监督工作。
4. 征收与管理程序4.1 纳税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在完成相关交易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系统和流程,提供便利的服务。
4.2 税务检查与核实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如果发现纳税人申报不真实、漏报、少报或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缴税款并进行相应处罚。
4.3 税务监督与咨询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印花税征收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咨询,确保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准确的纳税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合理规避税收风险,确保税收的公正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本

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印花税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征税主体印花税的征税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义务1.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纳。
2.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证明材料的备案。
四、税款计算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交易的货币金额,包括货币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金额。
2.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交易类型和金额确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3.纳税人应当将交易的货币金额按照税率计算印花税,并以货币的实际支付金额为依据,计算出应纳税款。
五、申报与缴纳1.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并将应纳税款及时缴纳。
2.税务机关应提供便利的途径供纳税人进行申报和缴纳,包括网上申报、自助申报等方式。
3.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票等。
4.纳税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或分次缴纳税款,分次缴纳的具体期限和金额由税务机关确定。
六、税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1.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查阅纳税人的相关账册、凭证等。
2.对于不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追缴税款等处罚。
七、税务机关的服务与支持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印花税的政策咨询和相关业务的办理指导。
2.纳税人在办理印花税相关事项时,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并获得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八、责任追究与法律保护1.对于违反印花税相关法规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依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保密其纳税信息。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关划定。
以上为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本,按字数要求编写。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0108号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108号1986年10月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服从和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凡从事长期流动经营或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卡。
税务登记证(卡),只准领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转借、转让、涂改、买卖、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卡)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
具体验证、换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所属跨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第五条办理纳税鉴定后,其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纳税鉴定项目以及代征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第六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时间和缴纳税款期限,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如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印花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税款的征收、纳税申报的受理、税收减免的审核、违章行为的查处等。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印花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第六条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下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经济合同类凭证;(二)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文书类凭证;(三)各类有价证券、金融票据等有价证券类凭证;(四)各类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类凭证;(五)各类权利、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权利许可证类凭证;(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经济合同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二)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文书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三)各类有价证券、金融票据等有价证券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四)各类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五)各类权利、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权利许可证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依据第八条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凭证的种类和金额,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第九条比例税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经济合同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二)文书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三)有价证券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四)保险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五)权利许可证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
第十条定额税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经济合同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二)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文书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三)各类有价证券、金融票据等有价证券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四)各类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五)各类权利、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权利许可证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
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1
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填报须知:
1、本表依据《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内容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征收方式时使用。
3、填表说明:(1)账簿设置情况:是否健全;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并如实登记;
(3)应税凭证提供和保存情况:是否完整保存并如实提供;
(4)汇总缴纳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印花税
汇总缴纳制度;
(5)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是否自愿申请。
(6)征收方式:核实征收、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三种。
4、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县级税政科、管理科(所)各一
份),纳税人一份。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印花税法是一项用于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对特定的交易和行为征收印花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印花税法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花税法的目的是,依法征收和管理印花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保障税收法律的执行。
第二条印花税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易和行为,以及国际上发生的交易和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印花税法征税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便利。
第四条印花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征税标准、征税程序、税款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二章征税对象第五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六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种类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和行为:1. 货物的买卖、转让、赠与等;2. 不动产的买卖、转让、赠与等;3.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担保等;4. 保险业务的订立、转让等;5. 合同的订立、转让等;6.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发行、转让等。
第三章征税标准第八条印花税的征税标准是以交易和行为的发生额为基础的。
第九条印花税的税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十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征税程序第十一条印花税的征税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缴纳和报告。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主体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税款的计算由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
第十四条缴纳税款的主体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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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省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五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适用比例。
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件据实贴花完税。
第八条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
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纳税定额。
个体工商业户的年纳税定额不得低于10元。
第九条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一般为一年。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或调整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调整确定。
第十条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税款。
实行“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完税情况报告和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相关权利许可部门代征印花税。
第十二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并按规定付给代售手续费。
第十三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代售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订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代售许可证应悬挂于印花税票代售场所,以备查验。
代售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不足200元的,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由财务部门对合同、协议等应税凭证进行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及原始凭证等涉税资料,应按规定保存10年。
第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辅导,督促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应税凭证的登记、保管及印花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代售资格。
(五)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在按规定处理的同时取消其汇总缴纳资格。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七)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20%时,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纳税额。
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印花税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个体工商业户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合同类型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10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运费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100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金额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