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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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税计字﹝1988﹞80号【发文日期】1988-09-29【实施时间】1988-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224号及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拟定了《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充实、完善。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 印花税票是具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为了严密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印花税票的印制印花税票的设计印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各地无权自行印制。

若发现伪票,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印花税票的发送和领用 1.各地、州、市税务局应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分别按税票面值向省税务局编报下年度的印花税票用量计划,省税务局于十月底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2.各级税务局收到上级税务局发送来的印花税票时,必须严密交接手续,坚持二人领发。

首先认真按包查点、核对、然后认真按张(或枚)查点。

查点方法按省税务局1988年9月3日传真电报《关于抓紧做好印花税票管理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项办理。

查点核对无误后,将“票证支付书”回执联加盖公章退回发证单位。

印花税票严禁以包裹邮寄或委托他人领取或发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掌握领用数量,以保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3.发售印花税票的税务干部向基层税务部门领取印花税票时,应有领导在场,当面拆包清点交接,并用“票证结报手册”登记,互相签章负责,同时填开“票证支付书”备底存查及作为记帐依据。

三、印花税票的保管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各级税务机关应视同现金加以管理。

印花税票的保管要绝对安全。

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到“四专”、“六防”、“七不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
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云地税发[2008]33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
通知
(云地税发〔2008〕331号2008年12月31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綷-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仍为100元/次(日)。

请遵照执行。

云南7.1日印花税简讯

云南7.1日印花税简讯

云南7.1日印花税简讯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此前报道,6月7日,印花税法草案当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此前,草案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

对此,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月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其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践,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方面简并取消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降低加工承揽等合同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

7月1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核定征收,有利于将纳税人从凭证的鉴别、零星的购花、贴花、画销等繁琐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

既体现了简化、方便的原则,又规范了税收纳税秩序。

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增加财政收入。

此次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稳妥展开。

分步实施,分行业进行,先易后难,可先选试点进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1]4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1]4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07施行日期2001.06.07文号云地税一字[2001]41号主题类别营业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7日云地税一字[2001]41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营业税征管中,各地陆续反映了若干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认真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1、关于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概)算,但施工单位不直接收取而由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统筹后返还给施工单位的“劳保基金”,是否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服务业”营业税的问题。

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算概算的“劳保基金”,施工单位应以含“劳保基金”的工程结算款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对主管部门统筹的“劳保基金”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统筹的“劳保基金”总额扣除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返还给施工单位的“劳保基金”后的余额。

2、关于邮电等部门收取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邮电等部门收取的电讯资费等罚款和滞纳金应属邮电等部门为客户提供应税劳务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其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

3、关于个人承包荒山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个人承包荒山进行绿化,对个人承包荒山绿化的行为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由“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调节,不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O一O年九月七日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云国税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云国税发〔2006〕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国税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本操作指南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有矛盾的,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省局将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本操作指南进行更新。

本操作指南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下载路径为ftp://90.16.16.7//流转税处/省局下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请各地及时下载执行。

附件: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一、为进一步强化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特编写本操作指南。

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其他有效方法及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认定、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稽核比对、发票发行发售、纳税评估等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加强征管措施的行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
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1]7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10月22日云地税发[2001]7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省地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较好,1-9 月份累计完成地方工商税收80.5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3%,完成年计划的72.4%,征收管理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较大;各级地方税收收入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对偷、抗税行为还查纠不严、处罚不力、存在税款流失等现象。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xx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成文日期:2004-05-202004年5月20日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6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第二十七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有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停业户假报停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云政办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7日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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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标 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号
【发文日期】1998-01-14
【实施时间】1998-01-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频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七条 印花税代征、代售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售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工作。

代征印花税或代售印花税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征代售税款凭证。

第八条 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征已缴纳的印花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印花税纳税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按凭证据实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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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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