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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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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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制造业1% 2 加工、修理业1% 3商业1% 4 交通运输业1.5% 5 采掘业0.5% 6 砖瓦行业2% 7 建筑安装业1% 8 装修装饰业2% 9 饮食业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
首先,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有两大变化,个体工商户也适用这些变化,具体如下:(新政策的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免税额度从45万降到30万: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征收率从免税变为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附加税费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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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

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具体如下: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的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咨询业务的营业额是多少。

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的。

其内容除告知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前面所讲的5点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纳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纳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纳税政策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19•【文号】国税发[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1997年6月1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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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
率问题的意见
【标 签】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9-23
【实施时间】2011-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
(1)制造业:0.5%-1.5% ;(2)加工、修理业:0.5%-1.5%;(3)商业:0.5%-1.5%
;(4)交通运输业:0.5%-2.5% ;(5)采掘业:0.5%-2.5%;(6)砖瓦行业:1%-2%;(7)建筑安装业:1%-2%; (8)装修装饰业:2%-4%;(9)饮食业:0.5%-2.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5% ;(12)其他行
业:2%-5%。

四、附征率的确定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昆明市区域内的征收管理户,按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附征率执行。

五、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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