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原创实用版)目录1.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2.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3.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4.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5.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正文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昆明市范围内,对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属于一类地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标准、征收对象和标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根据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一类地区为 1.2 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为 1.0 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为 0.8 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为 0.6 元/平方米·月。
各类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划分。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昆明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进行征收。
此外,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昆明市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设施用地、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等,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昆明市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16•【字号】云政发[1988]217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217号1988年12月16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指的“城市”,系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县级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系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征税区域范围以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按下列办法计征:(一)凡经县以上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已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
(四)对已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若再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税种范围与对象二、税收计算标准1.土地税基准地价的确定土地税基准地价是指国家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云南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其中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土地税率由云南省制定并公布。
三、税收征收和管理1.税收征收主体2.纳税申报与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应的税款。
3.税务审查和核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税收征收的监督和服务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镇经济的发展,云南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定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税收征收与环境保护云南省税务机关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中,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环境问题,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税收征收与信息化建设云南省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收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和征收管理系统,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收工作,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政策措施。
通过实施这些办法,将有利于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社会事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于2019年7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这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之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方案。
与现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关于适用税额的规定相比,《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有以下特点:一是总体原则平移。
保持现行适用税额的最高类(30元/平方米)、最低类(18元/平方米)不变,同时,对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不作降低,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二是简化税额分类。
将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5类,一类为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二类为人均耕地高于0.5亩但不超过1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6元/平方米;三类为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3元/平方米;四类为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五类为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适用税额为18元/平方米。
三是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为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统筹考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的适用税额。
四是不再单独确定大型水电站的适用税额。
对大型水电站按照属地税额进行征收,取消现行24元/平方米的适用税额。
五是全省税负略有下降。
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降低,半数县(市、区)税额下降。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自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六类
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玉龙、永胜、宁蒗、墨江、镇源、澜沧、孟连、西盟、永德、沧源、屏边、丘北、梁河、陇川
18
24
四类
石林、禄劝、马龙、元江、腾冲、昭阳、临翔、云县、牟定、南华、姚安、永仁、元谋、武定、石屏、泸西、砚山、马关、富宁、勐腊、漾濞、宾川、弥渡、永平、洱源、鹤庆、瑞丽、泸水、兰坪、香格里拉
22
五类
寻甸、施甸、龙陵、昌宁、盐津、永善、绥江、镇雄、威信、宁洱、景东、景谷、江城、凤庆、镇康、双江、耿马、双柏、元阳、红河、金平、绿春、西畴、麻栗坡、广南、勐海、南涧、巍山、云龙、剑川、潞西、盈江、福贡、贡山、维西
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地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一类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安宁、麒麟、红塔、个旧、大理
30
二类
东川、晋宁、富民、宜良、陆良、富源、江川、澄江、通海、古城、思茅、楚雄、禄丰、开远、景洪
26
三类
嵩明、师宗、罗平、会泽、沾益、宣威、华宁、易门、峨山、新平、隆阳、水富、华坪、大姚、蒙自、建水、弥勒、河口、文山祥云、德钦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曲政办发〔2008〕34 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曲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7〕250号)精神,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曲靖市(麒麟区)城区:曲靖市(麒麟区)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地段:东以南宁南路至麒麟东路交会处以西,南以潇湘路、南城门以北,西以寥廓南路至麒麟西路交会处以东,北以麒麟东路至南宁南路交会处、麒麟西路至寥廓南路交会处以南(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10元;二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南,除一级地段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曲陆高速公路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廖廓山脚、王家山脚(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三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北,东至曲胜高速公路,北至原小坡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学府路之间(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7元;四级地段:上述地区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宣威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6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4元。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签报

新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业务招待费扣除?
税政股
上门咨询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业务费支出只能按60%扣除,而且全年支出额不能超出营业收入的5‰。
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一分局
上门咨询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14
新车船购置当年如何计算应缴纳车船税?
7
土地使用权更换为子女所占有是否要交纳契税?
税政股
上门咨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房屋继承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云地税三字[2007]8号)土地、房屋的继承不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范围,不征收契税。
8
加油站罩棚是否属于房产,是否要交纳房产税?
一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3号)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16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税政股、一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
持《再就业优惠证》未享受减免的纳税人造册登记。
2
残疾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政股、一分局、二分局
上门咨询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云地税发[2005]123号),对残疾人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出租房屋,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5]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招聘员工经营旅店、餐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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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税税额通知,关于调整云南城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1号
【发文日期】1998-04-16
【实施时间】1998-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98年起,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方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平、合理、受益与负担相结合,有利于土地使用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主要原则。
二、调整方案
1.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昆明)3.5至10元,其中:盘龙、五华区5至10元,官渡、西山区3.5至7元;小城市2至5元,其中:曲靖麒麟区、玉溪红塔区、楚雄、大理、个旧市为
2.5至5元;其他市2至4元;县城1至2元;建制镇、工矿区0.75至1.5元。
2.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昆明市:盘龙、五华区为二个等级,官渡、西山区为三个;小城市为三个;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二个。
(详见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3.土地使用税具体等级税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4.改变原按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分别设置税额的做法,统一全省县城税额。
同时,根据条 例第五条 的规定,贫困县、边疆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省规定税额的30%。
5.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1989年省定的税额同时废止。
三、积极组织,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
与原来的税额相比,此次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各地要认真组织,确保新税额顺利推行实施。
一是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理解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二是要积极主动的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三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作为98年度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四是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税额。
四、各地接文后,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工作。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于6月底前以书面材料将你地区的税额调整情况报告省局。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