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云政发[2006]190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云政发[2006]19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改革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自觉依法缴费的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能力,强化执法和服务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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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13
施行日期2005.04.13
文号国税函[2005]318号
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辽地税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切实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完成征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一)切实加强工作力量。
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
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二)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随着参保面的扩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将新增费源纳入管理,分类掌握管理好存量和增量缴费人员;正常缴费单位、有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无力缴费单位费源的真实情况。
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取得本市08年扩面的计划数,要细化为企业职工扩面计划和自由职业者扩面的计划数。
在此基础上,随时掌握扩面计划完成的进度,即新增参保人数是从哪个月份参保缴费的,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统计测算费源,进一步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辽地税发[2001]111号和辽政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缴纳的政策。
杜绝由经办机构基数核定后,地部机关征收的作法。
(四)加大清理欠费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国税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
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全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级次,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中央和省属行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认真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创造条件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提高征收效率。
第七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拨入支出户。
玉溪市、曲靖市从2005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入库改为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帐户。
同时按省政府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收入户。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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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移交时间的通知
【标 签】征收工作移交时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8﹞250号
【发文日期】1998-06-10
【实施时间】1998-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原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还需要一段时间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省劳动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缓至1998年8月1日再转交地税部门征收。
1998年7
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征收。
以上通知,望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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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6﹞237号【发文日期】2006-12-22【实施时间】2006-12-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云政发﹝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做到五个同步,即税费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依法征费,应收尽收。
一、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地方税务机关不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情况表》(见附件一),确认缴费关系。
(三)凡符合《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或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其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跨州、市及省属集中缴费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五)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税费同管的原则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迁出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其缴费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迁达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对其户籍管理资料进行备份后,才能进行注销处理。
(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等,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核实注销情况后,进行缴费注销处理。
二、费款征收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自主缴纳。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以采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或者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缴费,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表》(见附件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缴费服务工作。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如实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填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票征收。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先暂按核定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确有误差的,再行纠正。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通过现金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费证》,于当日或次日(边远地区税务分局、税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或限额1000元内)汇总后开具《缴款书》,将社会保险费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传递有关资料;加强与专户银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对账。
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账目对清后,各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年终清算工作要按时间要求和年报表的有关事项认真填报,对欠费数的调整要说明原因并注意与月报表相衔接。
(六)要严格按照《》(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地税发﹝2006﹞136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计﹝2006﹞21号)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的保管、领用、发放、开具、传递和缴销工作,确保票款安全。
三、缴费管理 (一)建立征收台账。
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全面监控、分类分级管理,是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每户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见附件三),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分析,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重点督办。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费源、欠费大户标准。
对年缴费额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欠费额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及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填制的监控台账上分别加盖印章,按季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建立健全户籍档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逐户建立缴费户籍档案。
对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一户两档”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税收征管档案的同时,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档案。
对不是纳税人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也要建立缴费档案。
同时,既要有电子文档,又要有纸质文档。
要强化社会保险费信息采集、录入、整理和比对工作,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加强欠费管理。
从2007年起,各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各地欠费管理和清欠工作情况,同时填报《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
报送时间:上半年总结于7月20日前,全年总结于次年1月20日前。
省局对各州市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及清欠工作进行考核。
(四)强化欠费监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下达《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见附件六)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七),责令15日内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要对其欠费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一类无缴费能力的欠费。
指缴费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欠费: 1、已依法破产、已责令关闭、已依法解散关闭,并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对这类单位要关注其发展状况,一旦有转变,应根据实际情况转为相应类型的欠费单位管理。
第二类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
指缴费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造成的欠费: 1、已正式公告并进入破产、撤消、解散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在,但主要资产已分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
对有部门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制定清欠计划及时催缴。
一旦欠费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进行管理。
对更加困难且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应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单位管理。
第三类有缴费能力的欠费。
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单位。
对这类单位要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缴费检查 (一)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实施检查。
社会保险费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管辖范围负责。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检查时,参照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法律文书,比照税务法律文书使用。
(三)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义务为相对人保守秘密。
(四)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依据《》(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缴费人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7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06年6月30日前的欠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6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统一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五、要求 《条例》是我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原则,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内部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并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管理;加强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二)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要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化培训力度,让每个干部职工都了解《条例》出台的意义,熟知《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其具体规定,不断提高地税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征费的能力。
(三)建立税费同步考核机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等纳入税收工作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六好”创建一并考核。
附件:1、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情况表(略) 2、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表(略) 3、云南省年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略) 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略) 5、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6、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略) 7、云南省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略)关联知识: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及流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