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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 号】云地税发﹝1997﹞178号【发文日期】1997-05-22【实施时间】1997-03-1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注释:自1998年1月1日起,有关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3号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云财税政字[1996]23号(云地税发[1996]79号)通知中有关省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各地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纳税地点的规定(注原规定为:“由省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后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申报缴纳,不再由各地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改按本通知执行。

即受托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入省级金库,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自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其自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对我省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规定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应补征入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确保我省电信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纳税人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预征率暂定为2.5%。

三、本公告第一、二条所指云南省电信企业具体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统一由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预缴税款。

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11]110号发文时间:201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于发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等 季 报表的公告 .
政 策背景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预 缴 纳 税 申报 表 >等 报 表 的公 告 》国 季 度 ( 税 的 财 政 拨 款 、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以 依
四、 申请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 送 交 由省 级 管 税 务 机 关审 核 备 案 , 在 以后 每 年 2 5 前 按照 要 求 提 交 上 一 年 已 并 月1日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资 质 认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质 量 度 资 源综 合 利用产品及 劳 务有 关数 据 , 主管 税 务 机 关审核 备 案。 报
I规・elo 甚 . Rga n ut s i
的销售 额合 计。 检 验 , 已取 得 该 机 构 出具 的 符 合 产 品质 量 标 准 要 求 及 本 文 件 规 并
三 、 税 人 生 产 、 用资 源 综 合 利 用产 品 及 劳 务 的 建 设 项 目已 定 的 生 产 工 艺 要 求的 检 测报 告 。 纳 利
独 设 计 了适 用于 非 居 民企 业 的 季 度 所 得 税 申报 表 因此 , 次 发 布 表 上 体 现 , 化 了申报 表 的内容 , 善 了 申报 表 的 逻 辑 计 算 体 系 。 本 细 完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预 缴 纳 税 申报 表 》 再 适 季 度 不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制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编 且 已获 得 经 法 律 规 定 的审 批 门批 准 同意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六个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外,其他产品的核定二、植物油行业三、酒及酒精行业(一)酒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本款确定的酒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

以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及部分特殊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四、除上述行业外,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本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如有新增纳税人以相同种类农产品生产同类产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先按照第四条对应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以及虽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但无对应产品条目的,纳税人应根据第一条至第三条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试点纳税人在本公告中无法确定相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按照《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核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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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标 签】调整起征点,调整娱乐业税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11﹞130号
【发文日期】2011-11-21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
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
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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