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6c15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d4.png)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下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三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a803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9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财综[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云政发[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1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业务的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处理。
对财政监督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控、过程跟踪、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外〔2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际,现对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使用预算经费用于非盈利活动所需外汇的总称。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三、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各级财政部门对购汇人民币额度(以下简称购汇人民币额度)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不再逐笔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审核及核销手续。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额度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四、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核销及退汇手续由用汇(组团)单位办理。
各用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专项经费确定的涉外支出,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结合实际购汇需求,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具体项目购汇数额,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按核定的用汇项目和数额使用外汇,并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历时8个月,穿破4双鞋子,调查了31个村寨、220多户家庭,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庭原副庭长谭开能铆足了劲和法院领导班子“对着干”,收集了40多份有力证据,揭开了一个惊天黑幕:永善县法院大发缓刑财――要想判缓刑,先交缓刑考察费!20xx年3月20日,云南省高院的各级领导分别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昭通市中院和永善县法院主动清退所有缓刑考察费,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随后昭通市中院成立调查组,查实永善县法院共收取40人缓刑考察费14.85万元,并责成永善县法院全部清退。
20xx年4月9日,记者赶赴云南永善,对谭开能揭黑幕的经过进行深入采访。
突闻怪事:判缓刑要交缓刑考察费20xx年3月10日上午,一位不速之客推开了已退休的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原刑庭副庭长谭开能家的大门。
不速之客名叫李家华,是谭开能下乡办案时认识的一名乡干部。
李家华登门的目的是为了向谭开能借钱。
他的一个亲戚骑摩托车撞死了一个老太太,被永善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令人奇怪的是,今天上午法庭刚宣判完,法官就让他交5000元缓刑考察费。
李家华不明白什么叫缓刑考察费,壮着胆子问法官:“这缓刑考察费是干啥子用的?能不能少交一点?”“干啥子用?缓刑期间我们要随时抽查他的表现,不花钱行吗?!”李家华总觉得这5000元交得不明不白,但又怕法官一生气给改判了,那就冤了。
李家华身上只有4500元,他决定找谭开能借500元,顺便跟他打听一下这缓刑考察费是怎么回事。
在李家华的印象里,谭开能是个正直的法官,他不会骗自己。
听完李家华的叙述,谭开能惊得半天说不出话来。
谭开能1980年到永善县法院工作,仅在刑庭副庭长岗位上就干了18年,大大小小的案件办过不知多少起,从没听说过判缓刑要交缓刑考察费。
谭开能带着李家华来到永善县法院立案庭,对工作人员说:“缓刑考察费不能收!这样做是违法的!”对方说:“这是院领导决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票据管理制度,并由财务部门实行专人、专账、专库(柜)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八条单位在启用整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漏页、缺码、重码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单位往来款项目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开具《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单位遗失《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政部门。
第九条每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在封面上如实填写使用起止时间、收取金额和收据起止编号,由经手人签章,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存根报检联一并妥善保存。
单位已使用的《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在领购新收据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审验。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的保存期不得低于5年,保存期满,必须造册登记,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单位发生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向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建立《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稽查制度,加强监管工作。
在监管中,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
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对于以下行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制贩假《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6、利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乱收费或乱收取政府性基金的;
7、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8、管理不善,致使《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发生丢失或毁损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中,违本办法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向其发放《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如实记入该单位领购证中的“违章事实”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封面及内容(略)
附件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