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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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云国税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云国税发〔2006〕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国税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本操作指南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有矛盾的,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省局将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本操作指南进行更新。

本操作指南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下载路径为ftp://90.16.16.7//流转税处/省局下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请各地及时下载执行。

附件: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一、为进一步强化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特编写本操作指南。

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其他有效方法及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认定、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稽核比对、发票发行发售、纳税评估等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加强征管措施的行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24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我局制定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或者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全文失效废止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05.20云地税二字〔2002〕65号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理顺“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2002.11.04云地税发〔2002〕126号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7云地税二字〔2003〕144号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12.08云地税二字〔2004〕92号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9.10云地税发〔2007〕152号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3.04云税二字〔2008〕19号7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05.29云税二字〔2008〕40号8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06.10云税二字〔2008〕42号9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1.08.29云税二字〔2011〕16号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废止条款内容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1992.07.11云税四字〔1992〕58号第一条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
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1]7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全面完成地方税收任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10月22日云地税发[2001]7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省地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较好,1-9 月份累计完成地方工商税收80.5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3%,完成年计划的72.4%,征收管理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较大;各级地方税收收入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对偷、抗税行为还查纠不严、处罚不力、存在税款流失等现象。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权限规定【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税一字﹝1992﹞171号【发文日期】1992-11-05【实施时间】1992-11-05【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自2014年11月19日起,第四条 即: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由省税务局授权地、州、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昆明市审批年应纳税额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4﹞12号昆明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函发(1992)62号文件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云政发(1985)183号通知中授权省税务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在昆明市管辖范围内,放给昆明市税务局。

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下(含五万元),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需要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

六、个别昆明市市属预算外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所得税的。

七、对历年陈欠税款,每户豁免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省税务局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后,昆明市税务局要相应适当下放权限给所属县税务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区基层税务部门能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处理本地区的部分减免税问题。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26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第二十七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有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件。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停业户假报停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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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23号2004年12月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

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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