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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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我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基本会计账户上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将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安排,狠抓落实,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财会人员为成员的往来款项清理小组,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

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及时制定我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阶段实施方案,落实清查责任人,对我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统计。

二、往来款项清查范围清查范围包括我单位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

三、往来款项清理情况至XX年12月,县残联账面反映暂付款共计14.86万元,其中XX年6月至XX年12月净增加1.07万元,目前,已全部入账,XX年6月以前的13.79万元已用于支付宣传费、无障碍设施改造费用等;应付款11.55万元,其中XX年6月至XX年12月净增加0.02万元,其余11.53万元为XX年前遗留贷款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方向根据往来款项清理结果,在XX年以后,我单位产生的债权债务权责明晰,并已全部化解,XX年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财务人员变更、相关制度不健全,从而未得到有效清理,并且越压越久。

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核查。

逐笔逐项分析,对账龄长、余额大、往来频繁项目要具体分析,逐一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对有争议的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及时清理。

在核准数字、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做到该收的收、该付的付,该列支的列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财资〔2009〕7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ﻩ总则第一条ﻩ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ﻩ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7•【字号】云政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住宿费标准||等目|||||----------||级||||其他|省外|省内||职标|火车|轮船|飞机|交通|-----|----||||||工具|||地州|市||准|||||一般|特殊|市及|( ||务|||||地区|地区|开放|县|||||||||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一等|按实||||||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100 |140 |80|70||--------------|--|--|--|--|--|--|--|-||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云政办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下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三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条 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 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 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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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单位往来款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票﹝2001﹞7号
【发文日期】2001-05-25
【实施时间】2001-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并由财务部门实行专人、专账、专库(柜)管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八条 单位在启用整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漏页、缺码、重码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单位往来款项目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开具《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单位遗失《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政部门。

第九条 每本《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在封面上如实填写使用起止时间、收取金额和收据起止编号,由经手人签章,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存根报检联一并妥善保存。

单位已使用的《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在领购新收据时交同级财政部门审验。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存根的保存期不得低于5年,保存期满,必须造册登记,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 单位发生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向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建立《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稽查制度,加强监管工作。

在监管中,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

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行为,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制贩假《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
6.利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乱收费或乱收取政府性基金的;
7.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8.管理不善,致使《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发生丢失或毁损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向其发放《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如实记入该单位领购证中的“违章事实”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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