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信阳市最新规划

信阳市最新规划信阳市是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豫皖苏边缘的淮河中游,地处徐州、南京、合肥、武汉四大城市的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为了促进信阳市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制定了最新规划。
一、经济发展规划信阳市将积极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
重点发展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并将绿色产业纳入发展规划。
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发展高新技术制造业,培育新兴产业,提高产业链水平。
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推动金融、商贸、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
二、城市空间发展规划信阳市将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城市空间,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
重点推动城市建设的功能提升和空间优化,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加强市中心区域的功能定位和承载力,推动发展现代化综合性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文化中心。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交通、水利、环境等公共设施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信阳市将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加大生态修复和水资源治理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推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四、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信阳市将加强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加大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体育健身水平。
五、农村发展规划信阳市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方式创新,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水平。
加强乡村旅游规划和开发,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六、人口与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信阳市将优化人口结构,推动人口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人口流动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张少亮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张少亮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刘延章周玉胜张少亮【代理律所】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2014年5月7日,原审第三人禾源公司已作出书面告示告知贰号公馆业主其向被上诉人羊山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有异议或影响相关业主的利益可向羊山规划局提出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5月7日,原审第三人禾源公司已作出书面告示告知贰号公馆业主其向被上诉人羊山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有异议或影响相关业主的利益可向羊山规划局提出申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信政[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立体绿化、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六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中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城市绿化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办法,主动完成各自承担的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信政[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信政〔2012〕7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鸡公山管理区、南湾湖风景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上天梯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棚户区改造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强力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总体目标。
经调查摸底,我市中心城区待改造棚户区面积60万平方米,涉及住户6500户。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信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信政办〔2012〕34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项目公示。
对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项目,要按照信阳市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规〔2012〕6号),全部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效果图、规划红线、容积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进行确定。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加强巡查管理。
辖区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履行第一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
社区居委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办事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辖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面积 (1)第三章建筑间距 (3)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8)第五章建筑基地绿地 (11)第六章停车场地 (12)第七章附则 (13)第八章附录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面积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五条【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六条【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 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6.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七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即按距外墙0.5m处地坪高度值计算)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信政文[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手段,具有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持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的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一)调整县、镇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县、镇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基础、资源环境和区位条件,认真落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提出加快城镇化的具体措施;确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目标及要求;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措施。
原则确定县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重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提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和用地整合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要按照产业向工业区集中、工业区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区的总体布局。
(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注重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全面体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
要依据水源、土地等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规划委〔2004〕1号信阳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平桥工业城、南湾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的《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六日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录四》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征用城市土地,需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四》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成片开发的建设基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录五《建筑容量指标表》(以下简称附录五)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附录五》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附录五》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五》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四条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一《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但增加的建筑总体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表一: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两栋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其正向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0.7倍。
建成区改造确有困难时,经规划批准允许后可适当折减。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见附表二。
表二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其中L 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方位为正南(0°)偏东、偏西的方位偏角。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面宽超过30米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1、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
2、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
2、处于东西方位的,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控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5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六)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
3、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二)侧面同时有居室窗户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8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11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5米。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房、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倍,最低不小于12米。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
2、两栋建筑处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界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间距的规定决定退让。
低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4米,多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米,中高层、高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米。
(二)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间距的规定决定退让。
次要朝向建筑低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多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5米,中高层、高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米。
见附录七《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不得小于2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
道路红线外有绿化隔离带,按绿化隔离带外侧控制。
具体指标见附录八《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附录九《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附录十《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在视距三角形用地以内不得有高于0.8米的视线障碍物。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时,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25米,并应留够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的交通。
3、通透式护栏、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允许建筑物在沿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挑檐、招牌、灯饰等其底部标高应大于4.5米。
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
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二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已有规划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没有详细规划的,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距离不小于10—15米。
第二十六条沿铁路两侧新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另设专项报批。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