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员工培训材料:担保法讲义讲课题纲

银行员工培训材料:担保法讲义讲课题纲第一部分:担保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主从关系1、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这里讲一下,但书部分。
我们可否在担保合同(银行通常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中特别约定,即使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具有独立的效力,担保人是否仍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连带偿还责任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如果有此约定,既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借款人主体有欠缺,而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即担保合同本身没有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那么按照担保合同的特别约定,担保人就要承担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的完全责任。
(这有实例1、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年审。
2、借款人本应是个人,却以未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借款人,这时担保人用自己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就把贷款银行对借款审查不慎所造成的风险部分转移给担保人了。
二、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2、担保法相对于合同法,担保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同一事实和行为,普通法和特别法规定有异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合同法第198条就明确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3、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是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反之就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讲一下这里的法律、法规指什么)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培训课件)担保法

• • • • •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 证 第三节 抵 押 第四节 质 押 第五节 留 置 第六节 定 金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00 年 12 月13日起施 行。
第二节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保 证(1)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3篇篇1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学习者将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思想。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本章节将详细介绍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形式等。
同时,还将讲解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规则。
2. 合同的效力本章节将讲解合同的效力类型,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以及无效的合同。
此外,还将介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等。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的履行原则本章节将介绍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等。
2. 合同的履行方式讲解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金钱履行、实物履行、劳务履行等。
同时,还将介绍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讲解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以及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解除详细介绍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等。
同时,还将讲解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本章节将详细介绍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类型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此外,还将讲解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
六、合同的保全与救济1. 合同的保全讲解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
2. 合同的救济详细介绍合同救济的途径,包括损害赔偿、履行请求权等。
同时,还将讲解不同救济途径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七、特殊类型的合同编写人:[您的名字] 审核人:[审核人的名字] 批准人:[批准人的名字] 日期:[填写日期] 版本号:[版本号] 版权信息:版权归本单位所有,仅供内部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外传。
本次教学大纲为初步草案,具体内容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
篇2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体系,为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用大量的案例和讨论,讲解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贷款流程、担保风险等融入其中,既剖析了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与工作实际结合,比较接地气,实操性也很强。
案例都来自于银行信贷业务实践,让我们感同身受,如同情境再现,深受感触和启发。
我们还学会了老师教授的“以终为始”和“以战止战”的风险防范思维模式与策略,把风险想在前面,找准风险点,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是以前所不具备的。
还有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权利,对于我们信贷维权,清收不良等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部分《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一、《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一、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在银行原来的贷款担保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因担保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
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登记机关透明、规范的登记行为有利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商业银行不必再对抵押物一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查阅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基于公示所彰示的权利状况而从事交易就是完全安全可靠的。
五、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七、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物权法》赋予了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更大的选择权。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如果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银行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辨。
担保法(培训课件)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物权法培训讲稿

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参会人员: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培训讲师,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物权法的培训。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领有即得权。
领有即得权是指占有物的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赋予的领有权相同的情况下,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对领有权予以限制,或者对多个领有权之间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于别的领有权。
第三、老百姓有权。
老百姓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四、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重视保护他们对物的投资和劳动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物权登记原则。
物权登记原则是指依法建立物权登记制度,对物权事实和权利予以登记确认,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牢记并根据原则开展工作。
再次,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第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第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但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将一定金额的金钱从抵押物上变现以偿还债权的物权。
第四、保留物权。
保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留存对一定物权的全权管理。
第五、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别人的土地行使权利的物权。
以上是物权的基本种类,大家要理解并正确运用物权的种类,保障合法权益。
最后,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保护制度的建立。
国家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登记制度的建立。
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解读培训课件(学员版)

胡某投资宝石加工生意急需一笔前期资金,向柳
某借款,并以李某的一套住房抵押给柳某。 胡某、柳某、李某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约定柳某借款给胡某,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用其 所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还款,在此期间,李某办理 抵押贷款,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问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关系法律风险点四
合同的履行:证据!证据!证据!
贷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检查 2、催收 3、诉讼: (1)证据 (2)诉讼时效 (3)合同权利:
抵销权; 撤销权; 代位权; 不安抗辩权
诉讼时效
1、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2、过时效债权的补救措施 3、落实担保责任,避免担 保权利丧失
1、借款合同签订—事前防范 2、借款合同担保—担保防范 3、借款合同履行—事中控制 4、借款合同诉讼—事后救济
合同关系法律风险点
1、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3、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权利的救济
合同关系法律风险点一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款的受理 2、贷款主体的审查 3、担保主体的审查 4、借款资料审核要求 5、贷前调查 6、担保的调查 7、贷款的审查审批 8、借款合同的签订 9、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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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1、种类
(1)有约定,依约定 (2)未约定,法定6个月 (3)约定不明的,推定2年
2、起算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性质:不变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 人免责。 4、如何使保证期间不经过 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 仲裁 连带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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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第一部分《赢在合同兵法实战》
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
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
才防患。
2、以战止战争主动,违约赔偿订分明,对方如敢不诚信,付出代价到心痛!
分组讨论:工作实务中思维模式应用:你能想到的业务风险有哪些?
二、签约意向细考察,邀约承诺学问大,戒贪戒躁防欺诈。
1、知己知彼百战胜,资信调查要先行,条款策略先制定。
2、定订二字义不同,九“金”所指要分清。
案例释法1:说好的定金能实现吗?
三、合同签订防陷阱,否则坑你没商量!—签订合同要“滴水不漏”
1、张冠不可李戴!——合同主体要分清
案例释法2:“子”债不还“父”担责吗?
2、合同条款细思量,必备条款全列上,利己防他看攻防
1)权利义务列分明,时间地点标注清;数量质量看清楚,验收付款重中重;违约损失怎么办?维权救济不可轻。
案例释法3:约定不明被违约,货款能否要回来?
2)书面合同最可取,口头电子行为证;
3)本人亲签或盖章,委托他人要授权,异地委托看公证。
案例释法4:
四、合同履行风险多,步步为营固证据,三大权利要善用
1、己履彼违不可测,中途变更也很多,环环相扣留证据,失诚信者付代价!
案例释法5:
2、同时不安先履行,三大抗辩怎么用?“察言观色”常关注,不好苗头早防控。
案例释法6:银行未足额放款,是否担责?
五、违约损失怎救济?合同约定要清晰;定金违约或赔偿,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释法7:
六、维护权益重证据,撤销代位多措举
案例释法8:
案例释法9:乾隆和珅讨债
七、法律也有保质期,超期权益难支持
第二部分:《物权法》
一、《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1、《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2、《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例分析: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2、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3、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4、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5、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6、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7、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
案例分析:物保与人保哪个优先?
8、了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种类
9、确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准则。
10、最高额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合法化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转让。
3)明确了抵押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11、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
12、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3、明确了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保障了质权告示性。
三、《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1、《物权法》与《担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2、有关主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未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质押
4、规定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5、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6、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
1)对开发商先预售房屋,后欲以预售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要坚决拒绝。
2)开发商先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后预售房屋情况下,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3)不能把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与同意解除抵押相混淆。
4)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予以特别记载和关注,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防抵押权落空。
7、法院裁定以物抵贷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处分。
8、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
9、九、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
10、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1、动产质押范围的扩大以及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对银行的贷款决策和贷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物权法》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1、灵活应用担保方式,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注重担保物权的落实,促进担保方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3、切实履行物权担保公示制度,确保担保的合法性。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现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2、异议登记失效后对当事人诉请确认物权归属的处理。
3、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法律效果的规定。
4、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5、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6、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7、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案例讨论:抵押权与租赁权等第三人权利的冲突风险如何防范?
第三部分《担保法》
一、认识担保和担保法
1、先天不足的担保法
2、自成一体的司法解释
二、担保方式
1、从“物权法定”到担保法定
2、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a.人的担保:保证
b.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c.金钱担保:定金
三、反担保
1、反担保的含义
2、反担保的方式
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1、担保的设立(担保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约定担保的过程,也就是担保的设定过程。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3)担保合同的订立一般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担保的效力
3、担保的无效及后果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五、人的担保
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内容
1)代为履行。
以非专属性债务为限。
2)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保证
2)无限保证
3)保证期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对立统一)
4)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5)第四节最高额保证
6)共同保证(按份保证、连带保证)
7)其它保证(信用委托保证、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等)案例讨论:保证期间风险防范攻略
六、抵押权
1、抵押权的含义
2、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动产抵押权
3、抵押权的成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权登记
4、抵押权的标的
5、抵押权的实现
6、抵押权的消灭
7、特别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
2)所有人抵押权
3)浮动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
案例讨论: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有哪些?
七、质权
1、动产质权
2、证券债权质权
3、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4、知识产权质权
5、应收账款质权
6、一般债权质权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律师办案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时间和现场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