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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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财务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保险案例给人们带来了经验教训,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例。

1.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汽车。

某天,小明的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小明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证据和维修报价。

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同意赔付小明的维修费用,并协助处理与对方车主之间的理赔事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及时申报索赔,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 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小红是一名公司职员,她在之前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

一年后,小红被确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昂贵的手术。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疗报告和费用清单,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红的医疗情况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小张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工厂的设备和库存。

某天,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设备和货物损坏。

小张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火灾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最终同意赔付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并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4. 人寿保险受益人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王的身故,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他的父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确认受益人并及时更新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些保险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及时申报索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风险后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核赔。

以下是一些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的例子:1.汽车保险案例: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几个月后,在路上行驶时,小张的车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毁。

小张立即报案,并将车辆送往修理厂。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小张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事故照片、索赔申请书等。

经过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用,并在一周内将款项汇给小张。

2.健康保险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覆盖了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几个月后,小王因突发疾病住院,并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王在住院期间及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报告、医药费用清单等文件。

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小王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额度内,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

3.财产保险案例:小李的房屋因雷击引起了火灾。

小李及时报警,消防队及时赶到并扑灭了火势。

小李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火灾报告、消防队的勘查报告以及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勘查,确认小李的房屋被火灾损毁。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房屋修理费用,并在二个月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小李。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审核和核赔来确认保险责任,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十分重要,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案例一:小明的车辆损失险理赔
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不久后,小明的车辆在路上发生了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赔偿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

而根据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根据小明提供的资料和事故报告,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属于正常使用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符合车辆损失险的赔偿条件。

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对小明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小李的人寿保险理赔
小李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

不幸的是,小李在保险期限的第五年因意外身故。

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寿保险的理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应有一定的保险利益,即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进行赔偿。

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根据小李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确认小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意外身故,符合人寿保险的赔偿条件。

因此,保险公司同意对小李的家人进行人寿保险的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对于投保人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是保险购买和理赔申请的基础。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遵守这些原则可以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保险理赔案例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案例。

以下是近年来发生的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1. 2024年 Wenchuan地震案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受灾的地震灾区提供了近30亿元的赔偿,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2.2024年日本福岛核事故案例:东京海上日动保险公司为受核辐射影响的企业提供了巨额的赔偿,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3.2024年美国飓风桑迪案例:美国国家保险公司为受飓风影响的居民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赔偿,帮助居民修复房屋。

4.2024年马航MH370失踪案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乘客家属提供了数亿元的赔偿,帮助家属缓解经济压力。

5.2024年天津爆炸案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爆炸事故受影响的企业提供了数十亿元的赔偿,帮助企业重建。

6.2024年美国加州山火案例:美国农民联合互保公司为山火事故受灾的农民提供了巨额的赔偿,帮助农民重建农田。

7.2024年印度加尔古达火车失事案例:印度国家保险公司为火车乘客家属提供了数亿元的赔偿,帮助家属度过难关。

8.2024年亚马逊森林大火案例:巴西国家保险公司为受大火影响的居民提供了数十亿元的赔偿,帮助居民重建家园。

9.2024年意大利COVID-19疫情案例:意大利保险协会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了巨额的赔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0.2024年苏伊士运河堵塞案例:埃及保险公司为货船所有者提供了数亿元的赔偿,帮助所有者解决经济纠纷。

这些案例反映了保险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方面的积极响应和赔偿能力。

保险理赔案例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案例完整

保险案例完整

保险案例完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意外风险,保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保险案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概念,还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其重要性和益处。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保险案例来介绍保险的完整性和相关内容。

案例一:车险理赔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汽车驾驶员。

一天,他驾驶自己的小车外出办事,不慎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

小明的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而公交车上的乘客也受到了些许伤害。

小明之前购买了全险,因此他立刻与保险公司联系,并申请车辆维修和人身伤害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小明的报案后,派出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定损。

他们确认小明的车辆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且小明并未造成故意破坏。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为小明的车辆维修提供了经济支持,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与公交车上的受伤乘客进行了沟通,并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完整性。

车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不仅能够保护车辆的损失,还能够保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案例二:医疗保险小红是一位年轻的职业人士,每月都从工资中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某天,她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医生告诉她需要进行一次紧急手术,并且相关费用相当昂贵。

小红非常庆幸自己购买了医疗保险,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小红的报案后,要求她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票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

小红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确认小红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向小红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保险的完整性。

当我们面临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医疗保险能够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以确保保险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理想化的情景,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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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假设某个地区有1000栋同类建筑的房屋,每栋房子的市价均为10万元。

根据以往统计资料的显示,该地区每年火灾发生的概率为1‰,即平均每年有1栋房子发生火灾,且为全损,即每年损失10万元。

如果这1000所房主都参加保险,则保险人须向每户收取分担金:100元林某,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某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某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某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某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某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高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高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此案中,林某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某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某的指定受益人。

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高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高某,保险公司应该向高某支付保险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林某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高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

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某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高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高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

林某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两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高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

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高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3.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结论:林某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某死亡时的妻子高某和林某的子女、父母继承。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

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

同年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

对此,我国过去的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

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

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分析,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

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按照这一说法,很容易得出结论。

例: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合同期限为某年1月1日~12月31日。

3.20.发生火灾,实际损失40万元,赔40万元。

合同未终止。

11.12. 又发生火灾,实际损失60万元,赔60万元。

此后合同终止。

海上保险承保人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将其业务扩大到人身保险,为一位朋友吉鹏承保了人寿保险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

吉鹏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马丁声称其保险期限12个月系按阴历每月28天计算,所以保单已于公历5月20日到期。

投保方则认为,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尚未届满。

结果如何?法院对此案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马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90年12月1日·,某市甲为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甲,保险金额为4200元。

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乙因病死亡。

随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甲和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甲对乙无保险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1977年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

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1922年道生公司为其公司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

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

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

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卡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

Miss L填写为“没有”。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Miss L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某房屋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火灾而全损,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值已升至80万元,保险人应向房主赔多少?分析:(1) 保险金额= 60万元(2) 实际损失额= 80万元 ∴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60万元。

上例中,若事故发生时该房屋价格下跌至55万元,保险人又应该向房主赔多少呢?分析:(1) 保险金额=60万元(2) 实际损失额=55万元∴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即55万元。

在例2中,若银行以此房屋为抵押,向房主发放贷款30万元,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该房屋投保,保险金额为4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银行赔付多少?分析:(1) 保险金额=40万元(2) 实际损失额=55万元(3) 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元∴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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